作者:吳建雄,湘潭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院長,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學會法治反腐研究會會長。
夏彩亮,湘潭大學博士研究生。
來源:《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5月第26卷第3期。
摘 要
加快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是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一體推進“三不腐”的迫切要求。要切實踐行習近平關于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戰略思想,把握歷史機遇,直面難題挑戰,針對反腐敗涉外法治建設的“短板”和“弱項”,創制反腐敗涉外專門法律,反制國外跨境腐敗案件長臂管轄,強化跨境反腐敗執法司法職能,規范跨境企業廉潔合規主體責任,加強自洗錢犯罪的懲治、監測和防范,破解涉外反腐敗制度障礙,為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務實管用的法律資源。
關鍵詞
反腐敗 涉外法規 機遇與難題 體系完善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一體構建追逃防逃追贓機制”,二十屆中紀委二次全會的工作報告強調“完善我國有關法律域外適用的配套制度,加快形成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這是黨中央深刻分析國際國內腐敗與反腐敗總體態勢后做出的重大部署。隨著國際社會經濟、政治、文化聯系的日益緊密,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特別是在世界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變、國際環境更加復雜的背景下,加快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對于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權益,護航高質量對外開放和中國式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筆者注意到,自《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簽署以來,反腐敗國際合作的研究一直受到學者關注。其研究內容主要涉及六個方面:一是對美國等西方國家反海外腐敗法的立法闡釋和啟示研究;二是對修改刑訴法等涉外法律法規的立法研究;三是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立法與司法協助的研究;四是美國等西方國家反腐敗長臂管轄與反制研究;五是“一帶一路”跨境企業廉潔合規評價機制研究;六是對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路徑研究等??傮w上看,上述研究所涉及的內容較為豐富,無論是學術觀點還是對策建議,都不乏真知灼見。但遺憾的是,鮮見有對新時代反腐敗涉外法治進行系統深入研究的文獻。有鑒于此,本文擬就新征程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問題略呈淺見,以求教于同仁。
一、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歷史機遇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創設和完善,都蘊含著一定的背景和條件。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必須以反腐敗涉外法治實踐的斗爭需要為前提。作為國內反腐敗斗爭的自然延伸,反腐敗國際合作成為黨和國家反腐敗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反腐敗總體戰略布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持續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加大反腐敗追逃追贓防逃力度,積極完善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敗執法司法國際協作,深度參與腐敗全球治理,把懲治腐敗的“天網”撒向全球,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不斷取得新成效,這為新時代新征程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和寬廣空間。筆者以為,所謂完善反腐涉外法律法規法律體系,就是改變我國長期以來無反腐敗涉外專門法律的現狀,彌補刑事、行政法律與之相關的“短板”和“弱項”,參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國外相關立法經驗,創制我國反跨境腐敗專門法律,構建以專門法律為核心和主線,相關刑事法律法規、行政法律法規為配套的,體現中國式現代化法治品格,體現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和高質量對外開放、并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反腐敗系列法律法規制度的體系構成。
(一)反腐敗國際合作不斷深化,為完善涉外法律法規奠定堅實基礎
我國自2005年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來,初步形成與國際反腐敗公約相銜接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反腐敗追逃追贓取得明顯成效。進入新時代,黨中央進一步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的謀篇布局,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建設和法治實踐深度開展,并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反腐敗涉外法規建設穩步推進。在國際方面,“我國與28個國家新締結引渡條約、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與分享協定等43項,國家監委與10個國家反腐敗執法機構和國際組織簽訂合作協議11項,初步構建起覆蓋各大洲和重點國家的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碧貏e是2014年,在中國政府的努力推動下,通過《北京反腐敗宣言》,初步建立APEC各經濟體司法部門共享信息機制,在推動亞太各國追逃追贓、打擊跨國(境)腐敗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國內方面,已構建起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為主體,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反洗錢法、引渡法等為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是反腐敗涉外法治職能更加明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牽頭成立“國際追逃追贓和跨境腐敗治理工作辦公室”,整合各職能部門力量,規范工作程序,明確職責分工。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職責。包括:承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司法協助中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建立集中統一、高效順暢的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等涉外案件辦理工作等職責以及反腐敗國際條約履約審議等工作。此外,其他各職能部門做好銜接配合并依據相關法律授權履行專項職責。這一新的跨境反腐敗工作格局,無疑為加大跨境腐敗治理力度,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戰略目標提供了組織機制保障。
三是追逃防逃追贓一體化效能凸顯。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紀檢監察機關成為職務犯罪追逃追贓案件的主辦機關,資源力量得以有效整合,上下一體、多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更加明確。在追逃追臟對外協作中,為查控境外資產,先后向所在國開具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對相關資產進行凍結或異議登記。通過登記備案,在信息比對中,及時發現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一人多證”以及利用其他身份證件開設銀行或股票賬戶、購買房產、隱匿財產等情況。在防逃預警國內監控工作中,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防逃工作機制建設的意見》,建立協作配合、防逃預警、快速報告、應急聯動、督導約談、責任追究等六項工作機制。通過緊盯“人、錢、證”這三個關鍵要素,不斷查漏補缺、實現追逃追臟防逃一體化。
(二)完善反腐敗涉外法治被納入一體推進“三不腐”的“全周期管理”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只要存在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反腐敗斗爭就一刻不能停,必須永遠吹沖鋒號。放眼跨境反腐所涉及的世界范疇,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更加突出和復雜,反腐敗沖鋒號更是一刻也不能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用‘全周期管理方式’一體推進‘三不腐’”的科學論斷,并將反跨境腐敗和反腐敗國際合作納入一體推進“三不腐”戰略目標。黨的二十大報告將過去習慣用語“追逃追贓”里加上“防逃”,豐富為“追逃防逃追贓”,預示著未來將更加嚴格執行對黨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對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加強黨員干部出入境證照、出入境資金監控等方面的管理,深化“天網行動”,一體構建追逃防逃追贓機制。這是黨中央強化國際國內一體統籌聯動、注重協同高效的戰略舉措,也是我國依法參與國際反腐敗正義事業,主動掌控反腐敗領域國際話語權的關鍵所在,更是堅定不移推進反腐敗國際合作,打贏反腐敗攻堅戰、持久戰的必由之路。
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作為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重要舉措,是一體推進“三不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積極倡導基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雙邊和多邊反腐敗合作,尊重世界各國的國情、意識形態、文化制度等的差異,推動反腐敗國際合作有序健康發展,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大力支持。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國基于當前全球推進反腐敗國際合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在聯合國大會特別提出的“四項主張”,彰顯我國在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加強跨境腐敗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大幅度提升。我國加快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建設,有利于從法律的層面集中體現“四項主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正義性、科學性和平等性,并將我國一系列反腐敗國際合作倡議上升為法律,為構建國際反腐新秩序提供法律依據。
(三)反腐敗國際合作被提升到保障構建新發展格局、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層面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5月舉辦的第一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上莊嚴承諾,要“加強國際反腐合作,讓‘一帶一路’成為廉潔之路”。在2019年4月舉行的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上指出,“堅持一切合作都在陽光下運作,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腐敗”。第二屆高峰論壇專門召開廉潔絲綢之路分論壇,深化推動“廉潔絲綢之路”建設,形成《廉潔絲綢之路北京倡議》。在共建“廉潔絲綢之路”的進程中,企業扮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實施“一帶一路”戰略,持續擴大對外開放,不僅為世界經濟增長開辟了新空間、為國際貿易和投資搭建了新平臺,而且成為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讓‘一帶一路’成為廉潔之路”的重要倡議的指引下,我國走出去企業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數據顯示,近年來,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間的貿易量持續增長,投資區域十分廣泛。然而,我們也要看到,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也面臨著一定風險,這主要表現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政策規定、法律制度、文化環境等差異,一些企業存在行為不夠規范、管理方式較為粗放等問題,企業本土監管方式無法適用海外情況,出現了“水土不服”的情況。針對企業海外經營合規管理問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司法部及相關部門開展了大量工作,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指引和相關規定。如2018年企業反賄賂的國家標準正式出臺,為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提供了指南。同時,相關部委陸續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等重要文件,為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加強廉潔合規管理提供了有益指導,為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法治化創造了條件。
二、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建設面臨的難題與挑戰
雖然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和涉外法律法規建設發展勢頭良好,但是反腐敗國際合作永遠在路上。各國反腐敗的政治意愿、實際需求、重點領域也不盡一致。特別是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之后,我國在推動構建反腐敗國際合作新秩序的過程中,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建設仍面臨不少新的困難和挑戰,如何應對這些難題和挑戰,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對待。
(一)反腐敗追逃追贓部分“負隅頑抗”份子仍未歸案
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國際形勢和反腐敗斗爭外部環境深刻變化,追逃追贓“天網”愈織愈密,不斷取得追逃追贓新成果,深度參與全球反腐敗治理,為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提供了有力支撐。但是,相比于外逃人員的絕對數量和轉移境外的腐敗資產數額,我國追回的人和追回的腐敗資產還是十分有限的。根據有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百名紅通人員”僅有61人歸案,迄今尚有近40人未到案,也就是說還存在占比約40%的“負隅頑抗”份子仍然逍遙法外,追逃追贓難度極大。有學者統計,“勸返回來的絕大多數未在國外獲取合法身份,有的甚至是生活陷入困境、資財耗盡、走投無路,故勸返成功的比例較高。而“百名紅通人員”中剩余未歸案的人則藏匿在美加澳新等國,在國外已取得合法身份,并在逃入國擁有大量的財產,物質基礎雄厚、生活穩定,有的還積極參與當地選舉等政治活動,主動歸案或者接受勸返的可能性極小。此外,部分人利用逃匿地國家的嚴密法制和人權保障制度對抗我國主管機關的追逃行動及相關的國際合作,以保障公民人權、司法獨立等為借口,不支持我國提出的引渡、遣返等請求。
(二)我國“走出去”企業缺乏廉潔合規法律規制
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后,雖然先后修訂《刑法》《刑事訴訟法》,制定《引渡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法規,從罪名設置、域外管轄、程序制度、執行制度等方面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銜接,為反腐敗追逃追贓和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走出去”企業廉潔合規的法律規制卻幾乎處于空白地帶。據學者統計,僅2009-2011年就有12家中國企業涉嫌欺詐賄賂被世行列入黑名單。在法制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出具的《2016-2017中國合規及反商業賄賂調研報告》中指出,境外被執法的中國企業當中(包括國有企業、內資民企、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外商獨資企業),反腐敗是企業遭受執法或處罰的首要原因,69%的被執法企業遭受過反腐敗執法。隨著我國不斷擴大對外開放,走出去企業規模和對外投資體量會越來越大。在這一情形下,守法經營是企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任何企業都不可能靠搞腐敗實現長遠發展,而在國際競爭中“走捷徑”、搞灰色地帶,可能會獲得短期經濟利益,但從長遠看無異于飲鴆止渴,最終要吃大虧,甚至帶來滅頂之災。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企業整體上走出去時間不長、經驗不足、風險意識不強,以致于跨境腐敗風險突出。亟需完善企業反腐敗廉潔合規的法律規范,明確企業預防腐敗責任,提高企業的內生性預防腐敗能力,把企業從治理對象變為治理主體。
(三)西方國家“長臂管轄”致使反腐敗執法司法變味
近年來,美國當局通過加強《反海外腐敗法》在美國以外地區的執法活動,從制度設置和執法適用兩方面對《反海外腐敗法》的管轄權進行擴張。如2012年11月14日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反海外腐敗法〉信息指引》實質性解釋擴大了《反海外腐敗法》的適用范圍。2017年美國當局聲明要將非美國公司作為《反海外腐敗法》執法的首要對象。除歐洲企業外,中國也是執法監管的重點地區,涉案數量僅次于伊拉克和尼日利亞,排名第三。根據網絡等媒體搜索的消息,2019年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案件超半數與中國有關。在合規和幾宗重大執法案件方面屢次涉及我國公司,共有14家公司被處罰,其罰金總額高達29億美金。對個人的執法案例明顯增加,史無前例的出現了31件個人處罰案件,其中美國司法部的數量為25件,另有14人被美國司法部起訴中,這些數字都無疑打破了FCPA的歷史記錄,意味著FCPA所處罰的案例中有接近60%的腐敗案件是發生在中國或和中國有關。可見,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是不斷通過制度構建和執法手段來強化其反海外腐敗管轄權,以權力的擴張來打擊競爭對手,擴大其國際影響。
(四)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防逃面臨系列執法難題
首先,監察全覆蓋所形成的監察對象倍增效應,使反腐敗國際追逃防逃監管對象大幅增加?!坝捎谧汾E工作基礎相對薄弱,境外涉案資產查找難、追繳難等多種原因,致使追贓相對滯后于追逃”。實踐中出現的“人多而資源有限”的矛盾日趨明顯,特別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這種現象較為突出。其次,由于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涉及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國際組織、國內法與國外法以及國際條約之間的復雜關系,其間更是摻合著政治制度、價值觀念、經濟利益以及具體法律制度方面的差異和矛盾,特別是一些西方國家普遍帶有嚴重政治偏見,質疑我國監察和司法體制,在對待打擊腐敗問題上奉行雙重標準,在合作執法上設置重重障礙,成為嚴重制約我國開展國際執法合作的“瓶頸”,這直接導致我國在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中的被動和無力。再次,我國各級執法司法機關在追逃追贓斗爭中暴露出主動適用雙邊和多邊條約作為法律武器的能力上的經驗不足,參與程度不高,不少辦案人員對相關國際條約以及外逃目的國法律規定、程序要求、證據標準等不熟等“種種不足”,在客觀上制約了國際追逃追贓能力的水平。實踐中,反腐敗國際追逃過度依賴勸返,國際條約適用率低,勸返作用有限。如何充分利用國際合作資源,提高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執法合作水平依然是我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面臨的實際難題。
(五)我國反腐敗跨境司法協助存在制度“短板”
我國反腐敗跨境司法協助存在的制度“短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從司法協助的主體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1章第6條規定了我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部門和辦案機關。其中,規定對“主管機關”表述較為宏觀,并未作出細化的規定,尤其是司法機關、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及相關主體之間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具體分工問題、權力界限問題還需進一步厘清;從司法協助法與其它法律的銜接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與《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在法法銜接機制上有待健全。比如《監察法》關于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內容中只有引渡的表述,沒有遣返和勸返的規定,而《刑事司法協助法》也未明確遣返附帶追贓的規定;從缺席審判程序的運用看,由于現行出臺的立法規定較為原則、抽象以及配套銜接制度未及時跟上,加之相關實踐經驗缺乏,相關追逃追贓法律制度貫徹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如《刑事事訴訟法》確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存在未明確規定缺席起訴的條件、起訴及送達時限不明或者實際送達弱化等問題,受制于普通程序和境外追逃追贓程序制約等實踐中不宜操作的問題。且在操作中如何防止其使用范圍擴大并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利。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決定是不是缺席審判的時候,如何對證據標準嚴格把握,如何使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更有保證等,都是反腐敗跨境司法協助制度中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
三、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基本構想
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基本思路是:在習近平總書記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戰略思想和反腐敗斗爭系列論述指導下,以建立懲治跨境腐敗專門法律為前提,以治理我國企業境外腐敗問題和跨國企業在華商業賄賂等問題為取徑,以占據國際反腐敗道義制高點為目標,以強化跨境反腐敗職能責任和跨境企業廉潔合規主體責任為重點,通過對反制國外跨境腐敗案件長臂管轄、豐富辦理涉外腐敗案件法律工具、強化洗錢自洗錢犯罪的懲治、監測和防范等一系列創制研究,為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實現更高水平対外開放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一)創制懲治跨境腐敗專門法律
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首要任務就是創制懲治跨境腐敗專門法律,必須彌補涉外法律法規體系這個最大的“短板”。在現代法治國家普遍制定反腐敗涉外專門法律的背景下,應當立足現有法律規定,參照國際公約和國際主流做法,明確跨境腐敗的定義、范圍、罪名和入罪標準,規范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適用對象、標準和條件,依法懲治境外投資經營中的失職瀆職、貪污賄賂、利益輸送、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等行為。通過反腐敗涉外立法,進一步暢通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的手段和渠道,豐富辦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工具,向國際社會彰顯我國懲治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筆者以為,懲治跨境腐敗專門法律,應從頂層設計上定位為反腐敗涉外法律體系基本法設計??傮w上是《國際反腐敗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涉外反腐領域的細化。在跨境腐敗的定義和范圍、跨境腐敗犯罪的構成上進一步明確。就跨境腐敗的定義和范圍而言,應明確跨境腐敗是指跨境組織和人員實施的貪污賄賂、利益輸送、失職瀆職和自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明確跨境組織和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及其人員,外國在華機構及其人員,境外涉華機構及其人員;就跨境腐敗犯罪的構成而言,至少應包括“五種類型”,一是在跨境經營活動中構成的貪污罪、職務侵占罪。二是跨境經營活動中,公職人員構成的受賄罪、非公職人員構成的商業受賄罪、外國人員構成的商業受賄罪。三是跨境經營活動中,公職人員構成的行賄罪、非公職人員構成的商業行賄罪、外國人員的商業行賄罪。四是跨境經營活動中,公職人員構成的失職罪或瀆職罪、非公職人員構成的失職罪或瀆職罪;外國人員的失職罪或瀆職罪。五是跨境組織或人員的構成自洗錢罪等。對于構成跨境腐敗的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二)健全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制度
建立健全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制度,是完善反腐敗涉外反腐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國圍繞推動企業廉潔合規發展,尤其是針對企業海外經營合規管理問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司法部及相關部門開展了大量工作,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指引和相關規定,但如何將這些要求落實到企業經營過程中,需要上升到法律規范的層面,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預防和治理跨境腐敗的監察法規,形成與懲治跨境腐敗專門法律相銜接的制度閉環。
筆者以為,建立健全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制度,應當明確跨境企業預防腐敗義務,規范跨境企業廉潔合規要求,建立跨境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建立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管理機構,明確廉潔合規主體責任,建立預防跨境腐敗的監督機制。規定跨境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際條約、規則,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準則對跨境企業廉潔合規要求的義務,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跨境腐敗的廉潔合規義務的監督管理。規定跨境企業應當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審計、風控等腐敗預防機制。規定跨境企業應當建立廉潔合規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公布經營活動和廉潔合規相關信息,保障企業廉潔合規合同或者協議的落實。開展合規審查、風險應對、責任追究、考核評價、教育培訓等跨境企業腐敗預防工作。規定跨境企業總部對廉潔合規承擔主體責任,層級單位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承擔實施責任。規定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組織開展跨境腐敗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和跨境企業履行防治跨境腐敗義務的情況,并將跨境腐敗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納入考評體系。規定監察機關直接或授權相關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的反跨境腐敗義務的組織或個人列入反跨境腐敗黑名單,并依法對其采取職業限制、限制從事招投標活動,取消財政補貼資格、強化稅收監控管理、提高貸款利率等懲戒措施。規定跨境企業可以附條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逐步提高企業的內生性預防腐敗能力,把企業從治理對象變為治理主體。
(三)完善域外反腐敗管轄制度
完善域外反腐敗管轄制度,既是反腐敗涉外法規的關鍵環節,也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舉措。長期以來,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加強打擊跨境腐敗立法,立足點和出發點都是為了本國利益。美國《反海外腐敗法》1988年的修正案和1998年修正案強調所謂的“公平競爭”,主要是維護美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執法對象絕大部分都是外國企業。我們要完善域外反腐敗管轄制度,在堅持國家主權、積極管轄、有限禮讓原則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等域外管轄制度,明確管轄對象和管轄范圍。同時,明確管轄權發生沖突時的處理原則,反制外國反腐敗執法的“長臂管轄”。
筆者以為,完善域外反腐敗管轄制度應從五個層面具體體現:首先,在屬地管轄上,應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腐敗違法犯罪行為,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本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均為我國反腐敗法律管轄的范疇。其二,在屬人管轄上,應規定在中國領域外涉嫌腐敗違法犯罪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登記的法人等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等。其三,在保護管轄上,應規定外國人實施的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腐敗犯罪行為,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經濟秩序、金融秩序、以及侵犯我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等。其四,在管轄權發生沖突的處理原則上,應明確我國法律的管轄與域外其他國家管轄權發生沖突時,屬地管轄規定當多個國家對同一腐敗行為均具有管轄權,且難以依據屬地原則確定優先管轄國時,按照經濟便利、國際禮讓和最優管轄原則進行管轄。特別是對不再進行追訴或者需要繼續追訴的情形應該明確。其五,在長臂管轄的對等反制上,應明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境外反腐敗不當長臂管轄或者不公正反腐敗調查的,監察機關應當協調國家有關部門通過適當途徑與外國當局進行交涉,維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
(四)完善跨境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制度
完善反跨境腐敗執法合作制度,就是根據《監察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反腐敗國際合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內統籌協調各職能部門收集信息、發布政策、提供指引、加強監督,對外牽頭開展聯合調查、情報交換、資產分享等反腐敗國際合作,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工作。同時,加強反洗錢監測預警,有效打擊跨境資金違法流動,堅決懲治涉腐洗錢犯罪。落實自洗錢犯罪、認罪認罰制度,促使外逃人員回國投案、配合調查、主動退贓,一體推進追逃、追贓、防逃工作,有力提升跨境腐敗治理能力和水平。
筆者認為,完善反跨境腐敗國際執法合作制度,做好新時代新征程下的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防逃工作,一方面應當多條腿走路,在紀檢監察機關統籌主導下,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加大追逃追贓力度,又要前移監督關口、扎緊防逃籬笆、堵塞外逃漏洞,實現追逃、追贓和防逃三者協同互補、一體推進。真正讓外逃的腐敗分子及其贓款找得到、追得回,讓企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不敢逃、逃不出,讓腐敗資產藏不住、轉不出。另一方面,應當針對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領域的制度短板和障礙進行具體的規范設計。在收集信息、合作指引、執法合作監督、完善跨境追逃措施、在情報交換、資產返還和處分、洗錢自洗錢犯罪的懲防等方面應當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比如在執法合作監督上,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證照審批、資料管理和出國(境)情況信息數據庫,并與出國(境)管理部門聯網;加強對“人、錢、證”的管控,嚴禁違規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入境證照;案件初查階段對涉案人員出國(境)證照親屬范圍,業務往來人員進行情況排查,并與邊防口岸互通信息;立案后密切關注被調查人員動向,及時采取留置、邊控措施;在完善跨境追逃措施上,應規定對于已經被依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務犯罪主管機關依據與犯罪嫌疑人所在國締結的引渡條約,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押送回國;若與犯罪嫌疑人所在國未簽訂引渡條約,則采取雙邊磋商的形式達成協議,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押送回國;對于未達協議的被羈押犯罪嫌疑人,通過外交途徑申請犯罪嫌疑人羈押國依其本國法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懲處等。在洗錢自洗錢犯罪的懲防上,應當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規范自洗錢犯罪的構成標準和刑事責任、自洗錢犯罪的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建立與預防自洗錢密切相關的反洗錢監測預警專門機構、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監測系統、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全面提升預防自洗錢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五)完善跨境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
完善反跨境腐敗刑事司法制度,是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必然要求。結合近年來辦理國際追逃追贓和跨境腐敗案件實踐,應對職務犯罪案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缺席審判程序的文書送達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推動建立與外國互相承認和執行沒收判決的制度性安排。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我國辦理國際追逃追贓和跨境腐敗案件的境內外機構、個人,明確相應的限制或反制措施,豐富懲治腐敗犯罪的工具箱。
筆者以為,完善反跨境腐敗刑事司法制度,關鍵是細化現有的法律規定,為反跨境腐敗刑事司法提供足夠的法律資源。就跨境腐敗犯罪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而言,應明確監察機關在調查跨境腐敗案件的法律程序與銜接規定。對跨境腐敗犯罪案件違法所得的認定,應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實施跨境腐敗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明確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文書“送達方式”,明確沒收違法所得的國際司法協助“程序和方式”,外國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助沒收、返還跨境腐敗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的,監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同意協助跨境腐敗犯罪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并安排有關辦案機關執行;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拒絕提供協助。對于缺席審判程序的文書送達方式,應當符合所在國的法律規定,并細化“缺席審判程序”??傮w上看,辦理跨境腐敗案件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簽訂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移管被判刑人條約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
結語
綜上所述,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對策導向和目標導向,針對跨境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司法協助和西方國家的長臂管轄及“走出去”企業廉潔合規面臨的法律風險等制度“短板”,牢牢把握構建反腐敗涉外法規體系的靶向目標。筆者以為,這個靶向目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要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權益。跨國商業賄賂是經貿問題,更深層次是政治和外交問題。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加強打擊跨境腐敗立法,立足點和出發點都是為了本國利益。如美國《反海外腐敗法1988 年修正案》為《全面貿易與競爭法》,1998年修正案為《國際反賄賂與公平競爭法》,美國強調所謂的“公平競爭”,主要維護美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執法對象絕大部分都是外國企業。研究中必須站穩政治立場,把準政治方向,以維護國家利益為主要目標,堅持統籌國內國外兩個大局,統籌發展安全兩件大事。同時,要堅持國際視野,吸收借鑒國際有益立法經驗,爭取在立法在國際上有效管用、推得開,有助于推動跨境腐敗治理高質量發展。二是豐富辦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工具,反制外國反腐敗長臂管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運用法治手段開展國際斗爭,運用法治方式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要通過反腐敗涉外立法研究,進一步暢通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的手段和渠道,豐富辦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工具,反制外國反腐敗長臂管轄。比如怎么運用阻斷法規阻止外國借反腐敗之名肆意調查我國“走出去”企業。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我國辦理國際追逃追贓和跨境腐敗案件的境內外機構、個人,也可以研究明確相應的限制或反制措施等等。三是堅持系統施治、標本兼治、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健全企業廉潔合規制度。深刻把握和貫徹落實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總體方略,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標本兼治。治標,主要是堅持零容忍態度,決不允許境外搞腐敗,對違紀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不敢腐的有力震懾。治本,就是用全周期管理理念扎緊扎牢追逃追贓防逃的制度籠子,加強企業境外廉潔合規建設和教育引導,強化不想腐的思想自覺。既要向國際社會彰顯我懲治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又要著眼長遠,推動反腐敗追逃追贓防逃機制和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法治化建設,有效防范腐敗風險,保障企業發展利益,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為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