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遷西縣馬樹山因實名舉報縣委書記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公訴。此事件性質太惡劣,在國內國際社會影響極壞!它不僅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還進一步損害了黨和國家的法治形象與聲譽,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追究相關縣委領導和公安檢察干警的刑事責任,而不能僅僅停留于“對當事人(馬樹山)舉報的問題(人事、亮化工程等問題)進行全面核查”。不對這些專橫跋扈、無法無天的領導干部繩之以法、科之以刑,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無以保障,黨和國家的形象與聲譽無以挽回,法治國家和法治環境無以建成。
歲末年初,河北省遷西縣75歲退休干部馬樹山因實名舉報縣委書記李貴富等領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縣檢察院迅速批準逮捕并以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事經媒體曝光后,引發社會強烈反應。最高人民檢察院迅速啟動監督,指令遷西縣檢察院以“沒有犯罪事實”,對舉報人馬樹山撤回起訴,并作不起訴處理。目前馬樹山被錯誤羈押、錯誤逮捕、錯誤起訴的案件已依法予以糾正。河北省委高度重視,立即部署對事件開展調查核查。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省法檢公等部門直接調度,第一時間派出工作組趕赴遷西縣,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對當事人舉報的問題進行全面核查。
現在的問題是,該事件的性質完全發生了改變,走到了更為惡劣的一面,即縣委書記李貴富等被舉報人不僅僅存在是否有馬樹山所“舉報”的問題,還和公安檢察相關干警涉嫌更為嚴重的違法犯罪,即報復陷害罪和徇私枉法罪。
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等相關領導可能涉嫌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馬樹山作為公民實名舉報相關領導,是憲法賦予他的基本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現在的問題,遷西縣有關部門收到馬樹山的舉報后,根本沒有“查清事實,負責處理”,而是由縣委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迅即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馬樹山予以刑事拘留,隨后檢察院迅速予以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訴。
縣委書記李貴富等相關領導對馬樹山的舉報行為,立即指令政法機關將舉報人馬樹山治之以罪,把政法機關當做自己的“家丁”,這就是一種典型的打擊報復的違法犯罪行為!
《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眾不滿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規定:“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從最高人民檢察院這一司法解釋來看,遷西縣委有關領導對馬樹山的報復陷害行為顯然屬于“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情形,完全符合報復陷害罪的立案標準,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公職人員報復陷害他人的方式有很多,一般手段有:制造各種理由和借口,非法克扣他人工資、獎金,開除其黨籍或公職,或對其降職降薪,或壓制其學術成果或阻礙職務升遷,等等,不一而足。而對舉報人馬樹山的報復陷害措施,縣委辦迅即采取向公安報案的方式,要求公安追究舉報人馬樹山的刑事責任,也就是俗話說的,把舉報人送進牢房!采用這種手段,屬于“手段惡劣”,并且在社會輿論中引發強烈反應,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屬于“后果特別嚴重”。
在馬樹山事件中,哪些人可能涉嫌報復陷害罪呢?首先是被舉報者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等領導。從情理上推斷,應該是被舉報者得知自己被舉報后,惱羞成怒,直接指令縣委辦報案,并指令縣公安局和檢察院負責人處理舉報人。我想,如果沒有這個十分霸道的被舉報人的直接指令,縣委辦一般不會報案的,公安和檢察一般也不會對一個75歲的退休老人立即立案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迅速予以逮捕和提起公訴的。
當然這些都還是推斷,最終需要證據支持。但從對舉報人馬樹山的報復陷害手段、使其立即受到刑事拘留和逮捕公訴的后果和事件的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來看,遷西縣委主要領導和相關負責干部,涉嫌報復陷害罪是確切無疑的,有待上級紀檢監察和政法機關對相關責任領導干部和政法干警進行立案審查調查和偵查。
與此同時,遷西縣公安局和檢察院相關干警還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遷西縣公安局和檢察院為什么如此迅速“高效”地對一個“沒有犯罪事實”實名舉報人、75歲的退休老人馬樹山完成了從立案到刑事拘留、從批準逮捕到提起公訴?如果不是公安局和檢察院負責人、相關干警的徇私枉法和濫用職權,哪來這種“辦案效率”?故遷西縣公安局和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和干警有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筆者在在這里鄭重呼吁:對遷西縣委相關領導和責任人、遷西縣公安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和干警嚴肅懲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給人民一個交代,還社會以正常的政治生態、法治環境和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