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委托,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對修訂草案作了說明。
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
現行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別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底,全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295.3萬件。其中,立案并審結244.4萬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35萬件,糾錯率14.3%,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行政復議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包括吸納行政爭議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爭議無法進入行政復議渠道有效解決;案件管轄體制過于分散,群眾難以找準行政復議機關,不利于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案件審理機制不夠健全,審理標準不統一,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復議體制作出部署,要求抓緊修訂行政復議法,將改革方案轉化為相應的法律制度,確保改革于法有據。
修訂草案全面貫徹落實《方案》,強化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堅持復議為民,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努力將行政復議打造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修訂草案共7章86條。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政復議職責
修訂草案明確了行政復議原則。修訂草案規定,行政復議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
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機構的規定,強化行政復議機關領導行政復議工作的法定責任。修訂草案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上級行政復議機構對下級行政復議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修訂草案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職責,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行使,同時保留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情形,并相應調整國務院部門的管轄權限。
此外,修訂草案還加強了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和工作保障。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專業化、職業化行政復議人員隊伍;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確保行政復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復議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侵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為強化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修訂草案新增多處內容。
修訂草案擴大了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修訂草案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13種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同時,修訂草案擴大了行政復議前置范圍,明確對依法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此外,修訂草案還明確了簡易程序的適用情形,并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在30日內審結。
審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則進行調解
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受理及審理程序。
修訂草案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則進行調解,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修訂草案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復議證據規則,明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修訂草案規定,行政復議機構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證據,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行政復議工作證件。被調查取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同時,修訂草案還明確了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增設申請材料補正制度,完善對行政復議機關不作為的監督機制,完善行政復議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的程序和處理方式。
在一般程序中,修訂草案將辦案原則由書面審查修改為通過靈活方式聽取群眾意見,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建立聽證和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
加強監督增設行政復議決定抄告多項制度
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強了行政復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
修訂草案完善了行政復議決定體系,細化變更、確認違法等決定的適用情形,增加確認無效、責令履行行政協議等決定類型。同時,增設了行政復議意見書、約談通報、行政復議決定抄告等監督制度。
根據修訂草案,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同時,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糾正相關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在法律責任部分,修訂草案增加了對拒絕、阻撓行政復議調查取證行為的追責條款,健全了行政復議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制。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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