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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春:新質生產力的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理念、功能與機制

發布時間 : 2024-08-27 瀏覽量 : 8637
【編者按】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在新形勢下面臨諸多挑戰。《中國應用法學》2024年第4期專門組稿“新質生產力視野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題文章,邀約三位作者從不同視角深入剖析新質生產力發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與對策,既有對新質生產力發展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痛點及其應對的內容,又有從理念、功能與機制闡述新質生產力的知識產權司法保障,還有從形勢任務、風險防范、理念更新與政策維度研究新質生產力發展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策,以期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知識產權保護。本期特此編發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劉曉春副教授撰寫的《新質生產力的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理念、功能與機制》,供讀者參考。

新質生產力的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理念、功能與機制

內容提要: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對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提出需求和挑戰,需要開放和靈活的規則體系進行應對。知識產權司法過程需要秉持超越個案事實的理念,從縱向技術發展階段、橫向國際競爭態勢兩個層面,針對可能導致的產業影響進行審慎分析。知識產權司法在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方面承擔多重功能,對于新型生產方式進行確認、對基礎生產要素作出權益配置與協調、對新型權利義務關系與主體進行規范和評價,并推動形成新型知識生產機制。為實現上述功能,需要在實體規則分類評估適用、司法資源優化配置以及規則共識形成機制方面,應用并拓展創新的機制和方法,為新質生產力的跨越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關鍵詞:新質生產力   知識產權   司法保障

文 章 目 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新質生產力的動態挑戰與知識產權司法的理念更新

三、知識產權司法促進新質生產力的功能及其實現

四、知識產權司法過程具體機制的應用與拓展

五、總結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要求“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健全相關規則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質生產力更相適應的生產關系,促進各類先進生產要素向發展新質生產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產率”,并作出全面部署。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和保障,是新一輪科技革命的要求,也已經成為我國下階段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的戰略重點。在推動生產力的迭代和革新方面,知識產權制度一直承擔著關鍵作用,激勵和促進創新也是知識產權制度最基礎的功能和目標。當下,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已經形成比較成熟和完備的立法體系,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權利內容和限制等制度都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規則體系,對于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商標標識等主要領域的生產關系維護和生產力資源配置,都形成了比較明確和確定的制度預期。

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基于“技術革命性突破、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產業深度轉型升級”的催生,因此,存在著突破原有生產關系及其法律確認性安排的內生動力。在這個意義上,基本框架成型于工業革命時代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在很多方面正在而且將持續受到新質生產力及其引發的新型生產關系的挑戰和沖擊。例如,以數據為代表的新型生產要素作為客體,是否能夠成為法律特別是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象,亟須給出制度性解決方案;人工智能既是新技術,也是生產要素和新型組織方式,在客體、主體、權利義務關系和責任配置方面,也提出了眾多亟待解決的制度難題。

針對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目前國家從政策指引、規范保障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指導性的規定和文件,例如“數據二十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對于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頂層設計、制度構建、行業導向、合規要求進行了規定。但是,從法律體系的整體運行來看,涉及知識產權基本概念和規則的突破和創新問題,無法通過政策文件或者相關政府部門出臺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來解決。特別是涉及新型客體的拓展、基礎概念——例如著作權法下的“獨創性”、權利內容、“合理使用”等——的拓展解釋與應用、新型生產方式的確認和評價等,都只能通過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兩條途徑,才能獲得合法性基礎。

在立法過程耗時長、成本高、過程復雜等情況下,知識產權司法的優勢和功能就凸顯出來。通過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產業場景,對于基礎概念、規則和原則,展開新的時代背景下的結構性反思和應用,回應新質生產力高度動態性、基礎變革性的需求,是時代賦予知識產權司法的使命。在這一過程中,知識產權司法需要秉持超越個案事實的理念,擴充視野,提高站位,明確在回應和推動新經濟、新技術、新業態中的功能定位,構建促成司法資源優化配置和共識凝練的具體機制,為促進和保障新質生產力快速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新質生產力的動態挑戰與知識產權司法的理念更新

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過程中,技術、產業和生產關系都處于高度動態變化過程中,對知識產權司法保障提出挑戰。知識產權司法需要發揮積極作用,進行理念更新,才能有效回應新質生產力帶來一系列深度變革的制度保障需求。

(一)新質生產力及其引發的生產關系動態變化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挑戰

“新質生產力是創新起主導作用,擺脫傳統經濟增長方式、生產力發展路徑,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特征,符合新發展理念的先進生產力質態。它由技術革命性突破、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產業深度轉型升級而催生,以勞動者、勞動資料、勞動對象及其優化組合的躍升為基本內涵,以全要素生產率大幅提升為核心標志,特點是創新,關鍵在質優,本質是先進生產力。”由此,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體現出生產力的創新、生產關系的革新以及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對現有制度帶來動態挑戰,并且需要從國際競爭的格局下去觀察和提供制度應對及保障。

首先,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面臨著動態變化和變革,需要更加開放和靈活的規則體系予以支持。202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大力推進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有三項重點布局:一是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優化升級;二是積極培育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三是深入推進數字經濟創新發展。因此,發展新質生產力既著眼于原有產業鏈供應鏈的深度轉型升級,也需要積極推動數字經濟和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發展,現階段這些轉型和發展都處于起步階段,產業模式遠未成熟。例如,推動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這都涉及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的創新性開發和流動,存在著高度開放和動態的創新可能性,業態的變化離穩定和定型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新型生產力和產業發展和變革初期,需要充分理解這一生產力發展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為生產力的突破性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對于原有法律規定中相對穩定和保守的概念和規則體系,需要結合產業動態變化的應用場景,識別出不再能夠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部分,及時作出解釋和修正,避免對于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礙。

其次,新質生產力引發的生產關系變化需要法律規則的應對和更新。在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培育和發展中,涉及研發創新激勵、技術成果轉化、交易流程保障、收益分配優化等整體產業鏈條各環節多方主體的利益沖突和協調,建立產業鏈中制度基礎設施的系統工程。在這些產業發展中,部分問題是可以通過適用傳統知識產權法等概念和規則解決的,但是當新興和未來產業所涉的生產要素、參與主體、利益分配訴求呈現不同以往的利益沖突和底層變革,需要進行創新性優化利益配置之時,知識產權法就需要在保護準入、權利設定、責任配置、利益分配等方面都作出有利于產業發展的調整。這在數據、人工智能、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等領域都有所體現。

再次,人工智能技術推動下人機協同創新生產方式的規則應對。人工智能技術的迅速發展將有望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各個領域,由此帶來生產方式創新的一個鮮明特點,即人工智能將會實質性承擔以往由人從事的創新、決策、操作行為,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下以人為主體的創新行為逐漸過渡到人機協同、乃至主要由機器來作出的狀態。這很大程度上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在近年來突破性進展而催生。在作品創作領域,人工智能可以生成達到人類創作獨創性水準的文字、圖片、音樂、視頻作品,從而對“作者”“創作”“作品”等著作權的基礎概念形成挑戰。在專利發明領域,人工智能也正在承擔越來越實質性的創造角色。與之相應的,利用人工智能的人機協同行為,造成對于他人權益侵害的責任后果如何分配,也會影響和引導人工智能產業應用的風險分配和資源配置,這些問題除了在自動駕駛等領域存在,在知識產權領域同樣明顯,需要確立有利于產業發展并實現權益動態平衡的解決方案。

 最后,需要從國際競爭視野來反觀新質生產力的制度保障。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背景,具有很強的國際化背景,并且回應我國創新發展和產業階段的特征,為我國參與國際貿易體系分工也承擔了服務和保障功能。在新質生產力的發展中,新興、未來的技術領域都涉及激烈的國際競爭,在新的國際形勢和全球產業鏈布局下,知識產權制度不能僅僅著眼于國內產業業態發展需求,還需要放眼全球,厘清我國產業和創新能力在不同新興技術領域所處地位,這在前沿技術的專利布局激勵與引導、標準必要專利司法裁決以及人工智能、新能源、綠色技術等領域的布局和應對中,都需要有所體現。

(二)知識產權司法的理念更新:超越個案裁判

新質生產力對知識產權制度構成的挑戰,在通過立法方式作出規則調整和回應之前,需要知識產權司法承擔起相應的功能。實際上,由于新質生產力的發展處于初步階段,生產關系的調整短期內無法漸趨穩定,新興產業和利益分配也呈現分散化、動態化態勢,立法過程需要的相對穩定的利益配置共識,無法在短期內達成,因此通過立法進行規則調整來回應新質生產力的需求并非最優的選擇。更為合適的方式是,通過司法裁判的路徑來累積對于新質生產力具體發展場景的觀察,根據具體領域涉及的利益沖突和發展需求,來考察原有概念、規則、框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依然可以適用,又在什么情況下依據何種產業結構變遷,需要進行創新性的解釋和應用。在區分和識別是否存在新問題和新挑戰的過程中,知識產權司法過程需要秉持超越個案事實的理念,甄別特定案件和問題的解決對于新質生產力相關行業發展的影響。在需要進行創新性解釋和適用規則的時候,需要充分意識到,司法過程實質上承擔了“準立法”的功能,法院對于規則的選擇和判斷,極有可能超過個案的范疇,產生對于行業的一般性影響,至少在邊際上會產生引導創新主體行為和資源分配的效果。這種情況近年來在數字經濟、互聯網相關的領域已經十分明顯。

法官在識別出有可能對于新質生產力發生影響的案件之后,有必要從縱向技術發展階段、橫向國際競爭態勢兩個層面,進行全面深入的利益權衡和評估,針對可能導致的產業影響進行審慎分析,進而對法條和規則作出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的解釋和適用。

從縱向技術發展階段看,對于代表了新質生產力發展方向的關鍵技術和業務領域,需要了解技術和業務在整個發展周期中所處的階段,進而考慮相關規則適用如何回應這一階段的發展需求。例如,在技術和業務都處于起步階段、存在重要的潛在發展前景的情況下,各方主體間的利益沖突還存在各種變化的可能性,此時如果法律上設定過高的義務標準,就有可能對后續發展起到阻遏性的效果。而當技術和業態發展到較為穩定成熟的階段,各方主體的利益關系和沖突已經比較明確,法律規則也可以隨之出現具體適用上的調整。

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是,在互聯網技術和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平臺作為創新的主體和承載渠道,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等注意義務和責任認定時,法院通常圍繞“通知—刪除”規則來進行裁判,對于平臺基于過錯所承擔的注意義務也采取較低的標準,只在平臺主動干預內容呈現、或者存在特定事由應當引起平臺注意的情況下,才認定平臺存在過錯,而不需要承擔一般性的審查義務;學界對于“紅旗標準”的討論和倡導也體現了這一傾向。但是隨著平臺經濟的發展趨于穩定,平臺采取的算法等技術也逐漸成熟,法院對于平臺提出了主動承擔“巡查”等治理義務的要求,并基于平臺擁有算法推送等技術能力對于平臺的注意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從橫向國際競爭態勢看,要立足于國際化的站位,對于關鍵技術和行業中,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態勢及其所處的生態位,形成全局式的認識和判斷。我國產業居于不同生態位的情況下,需要的規則供給會有所區別。例如,在人工智能等我國處于明顯追趕態勢的行業,相對于新能源汽車等我國已經占據一定競爭優勢的領域,會更加需要促進型的規則供給。此外,在涉及全球技術競爭較為激烈的問題領域,例如移動通信、智能網聯汽車等行業的標準必要專利問題,要充分意識到除了激烈的技術和業務競爭,還存在著不同法域之間規則的對抗和競爭。此時更需要司法裁判基于全球視野,在尊重立法框架的前提下,采取有助于提升我國產業競爭能力、維護其海外利益的程序和實體裁判規則。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探討知識產權司法理念的更新,依然是在現有立法的框架下來展開,并非脫離法律規則的隨意創新。正是由于新質生產力的發展會帶來全新的生產要素、應用場景和創新模式,一方面知識產權上的原有概念面臨在新場景下的重新解釋;另一方面法律上的抽象原則和標準也面臨在新型關系下的厘清和校準,知識產權司法過程正是在這些尚未存在明確立法標準和規則的領域,承擔起發展導向的利益平衡和價值判斷之功能。

三、知識產權司法促進新質生產力的功能及其實現

知識產權司法在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多個層次的功能來實現其目標。首先,對于新質生產力發展與形成的新型生產方式及其生態系統,知識產權司法可以通過適當的規則加以確認、維護和促進。其次,對于構成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基礎生產要素,知識產權司法過程可以對其所涉的權益配置與協調提供規則。再次,新質生產力發展過程中涌現的新型權利義務關系乃至于新型主體,需要知識產權司法進行規范和評價。最后,以知識產權司法提出的問題為核心,可以推動形成針對新質生產力及其制度保障的新型知識生產機制。

(一)新型生產方式形成與演變的確認和促進

新質生產力的發展涉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優化升級、培育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以及深入推進數字經濟創新發展。在這些以高度創新為特征的技術和業態發展過程中,會催生出基于新型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新型生產方式,演變形成形態各異的“架構”體系。數字平臺生態系統中基于數據流動、算法調控、規則系統而演化形成的多邊市場交叉補貼協同體系,將生產和消費過程緊密融合,對內以平臺為中心進行資源配置和優化協調,即為此例。在平臺經濟發展過程中,生產方式突破原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框架,形成“非法興起”,并從產業發展早期的較為寬松的法律和監管規則獲取發展的紅利,這在中美兩國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歷程中都有體現。

在新質生產力發展中,無論是新興和未來產業演化形成全新的生產方式,還是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賦能過程中,現有的架構進行延伸和拓展,都面臨著架構相關的資源配置、利益分配、規則體系的法律評價和認可的問題。例如,可能在數實融合中形成線上線下連接的綜合架構,也可能依據人工智能的產業演化形成全新的生產方式,從而形成需要法律制度進行評價和確認的對象。

就知識產權制度對這些生產性架構的回應而言,需要回答的核心問題是,哪些承載了智力投入和創新行為的對象,需要成為保護的對象,并且應當給予何種保護。這種保護和賦權,可能是要素式的,也可能是架構式的。就要素確權而言,需要確認給哪些具體成果賦權,比如特定數據集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某項新興技術或業態的特定創新方案等。而就架構確權而言,需要對于架構的生產過程和自主性之合法性進行確認,保障架構內部資源調配和規則運行可以不受打擾地以最優化的方式展開,從而在新型生產方式下繼續發揮知識產權規則的激勵創新功能。例如,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對于互聯網平臺內部競爭生態予以保護,使其免受“刷單”“炒信”“群控軟件”等“數據污染”行為干擾的法院判決,即體現了上述主旨。

在通過對新型生產方式進行法律上確認以促進其發展的同時,也需要從外部關注架構運行過程并對其可能形成的外部性進行評價。以數字平臺生態系統為例,生產要素在內部各個市場之間得以高速流動,而對系統之外則傾向于封閉乃至“屏蔽”,或者在數字平臺構成基礎設施從而具有公共性的情況下,在平臺資源調配中展開不具有合理理由的自我優待等行為。凡此種種,都可能導致針對整體行業發展的負外部性,阻礙生產要素在架構之間的必要流動,因此有可能需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的知識產權司法過程的干預與校正。實踐中有可能通過禁止“惡意不兼容”等規則,對平臺行為作出否定評價。這類現象通常在特定行業發展到較為成熟和穩定的階段發生,出現了較為明確的市場集中度和產業競爭格局。

(二)基礎生產要素的權益配置與協調

新質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對于生產要素實現創新性配置,從而最大程度激發創新活力。在生產要素配置的制度保障中,既需要考慮確權缺失帶來的針對要素的投入激勵不足,即“公地悲劇”問題,也要考慮過度確權帶來的要素流動不足問題。知識產權制度一以貫之的“確權+限制”的模式,尋求長期視角下的激勵均衡,探索將新型生產要素納入新型保護的范疇的可行性,用以解決新型生產要素的賦權難題,具有理論上的兼容性,在實踐中也有了有益的探索。

數據是數字經濟的基本生產要素,可以以數據為例,對新型生產要素作為權利客體的保護和限制展開分析。數據要素被認定為數字經濟的生產要素,數據要素流動和市場構建成為數字經濟時代市場建設的重要戰略安排,在對應的制度保障上,對于數據要素所涉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確權、賦權等權利義務安排,也成為制度建設的基礎環節。由于數據涉及生產力發展的各個領域,對經濟、生活、國家治理而言都構成重要的基礎要素,在不同的領域和場景下,數據利用過程體現出差異化的利益關系和協調需求,因此較難以統一的一套權利義務設置來涵蓋全部應用場景,針對數據權益的立法進程尚需時日。“數據二十條”提出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數據三權分置理念,也需要通過司法過程特別是知識產權司法來進行轉化和落實。

目前為止,數據權益在我國法律實踐中的確認及其具體內涵的豐富,主要是通過知識產權司法途徑累積眾多裁判規則來實現的。對于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的數據集合,可以通過著作權法獲得保護。對于構成商業秘密的數據及其集合,則可以適用商業秘密的相關保護規定。除此之外,針對體現了實質性投入但尚不能使用具體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保護的數據集合,司法實踐中探索并積累了大量案例對構成獨立法益的數據權益進行保護,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條款和原則條款,并區分不同利用模式和場景,既賦予了法律上的保護,又針對不同類型的權益關系和沖突區分了不同的應用規則,例如區分原始數據和衍生數據,考慮數據獲取手段和過程的正當性標準,數據利用后果是否構成實質性替代,以及用戶意志在企業數據權益分配中的角色和定位等等。此外,在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還應當根據具體產業場景的利益權衡,確認哪些情況下不必賦予數據排他權,或規定數據權益保護的例外情形,例如公開數據爬取的某些場景,或者科研教學等非商業利用場景。

在處于后端的司法訴訟之外,數據在產業鏈中的登記、確權、交易、利用,同樣需要司法過程給出支持和保障。對于數據權益在形式上和實體上的法律確認,目前產業主要從資產化、產品化、交易和控制等目的出發提出訴求。在市場交易和資產化環節,數據產權登記、數據交易所場內交易等機制正在快速推進,其中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也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指導和推動下在全國各地展開試點工作。

以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和確權實踐為例,這是在數據權屬問題在我國僅存在“數據二十條”等宏觀政策指引、缺乏實體立法的情況下,回應相應產業和數據要素市場構建的需求,邁出的先行先試的實踐步伐。與著作權登記、商標注冊和專利授權這些立法上明確規定了其效力、程序以及實體權利內容的制度不同,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和確權,并非對于立法條文的落實,而是立足于對于實踐需求的回應,并為后續的數據權屬制度構建提供重要的基礎和鋪墊。在這個意義上,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和確權實踐對于司法審判存在重要的需求,司法審判也有望在這一領域發揮更加實質性的推動和賦能作用。例如,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確認的司法第一案中,法院對于登記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效力進行了認可,并作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據。日后,通過司法裁判的判斷和評價,可以進一步明確包括數據知識產權在內的數據登記行為在不同場景和產業鏈環節中的角色,如爭議解決中的權屬證明、數據授權和交易中的角色和效力、數據資產化和商業化轉化過程中登記的作用和功能等。通過司法確認和司法規則推動的機制完善,數據產權登記制度有望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雙重賦能下,在數據要素市場構建和產業激活過程中,承擔更加基礎性、促進性的重要功能。

基于數據這一基本生產要素的權益配置與協調,是知識產權司法對于新質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提供規則供給比較典型的一個范例。在新質生產力的創新不斷涌現過程中,涉及人工智能、算力、技術成果、商業模式等新領域的新要素可能持續出現權益保護和利益協調的需求,知識產權司法可以從具體場景出發,結合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原則,豐富權益保護的內涵、范圍、邊界等裁判規則,并為更大范圍內價值和制度共識的形塑提供重要基礎。

(三)新型主體與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

在新質生產力及其導致的生產關系發展變遷過程中,圍繞研發、生產、交易、合作、分配等過程,會產生主體資格、合同安排、爭議解決、責任認定等新問題、新規則的博弈和確立。與前述新型生產要素作為權利保護客體相關的利益配置相比,新型主體樣態與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涉及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更多層面和環節,也涉及發展過程中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沖突與協調。

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能夠為各行各業進行技術賦能,驅動高質量發展,創新行為和主體越來越從人類為主轉向人機協同的模式。傳統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創作行為被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行為大規模替代,這一現象正在全面發生并可能繼續在根本上改變內容生產的整體生態。人工智能在科學探索和發明創造領域的深度嵌入,也將對專利申請和授權制度形成底層挑戰。在這個創新模式面臨深度轉型和重組的前景之下,人類創作者產生了嚴重的危機感,并力圖主張在技術躍遷中獲得利益回饋,例如通過對于人工智能訓練數據中作品使用行為主張權利,參與到技術發展的利益分配機制之中。對于這些涉及新興產業后續發展及其國際競爭力的行業問題,知識產權司法過程需要通過典型個案的法律適用,回答技術發展涉及相關群體在時代新場域下的權利義務設定和分配問題,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權利在新的技術應用場景下,應當延伸到何種程度,在哪些情況下把權利界定給著作權人,能夠符合立法原意且不影響新興技術蓬勃發展,新條件下的交易成本等基本市場情況對于權利配置應當產生何種影響,凡此種種,都需要法院的視野超越個案,放眼長遠。

人機協同的創新模式,涉及的另一個基礎問題是責任的確定和分配。具體而言,例如在個人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內容涉嫌侵犯在先著作權時,應當在哪個環節承擔侵權責任,個人和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分別承擔什么角色,作出行為的主體如何認定,人工智能工具是否可以主張技術中立或者適用“避風港”規則,通過人工智能生成涉嫌侵權的內容,是否落入著作權人權利內容的范疇,都是有待司法實踐解答和回應的關鍵問題。而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都將超越個案的意義,對于技術路徑、資源配置、合規成本、權利義務關系的重新定位產生長遠影響。

在新興技術領域形成的創新生態運行機制中,也需要處理新型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利益沖突。例如眾多新興技術有可能采取開源生態等不同于財產權模式的路徑,并通過主體間達成系列開源協議的方式來進行權利義務關系的安排。當這些生態下不同主體間產生利益沖突和爭議時,知識產權司法過程需要立足于促進技術發展的立場,充分理解開源生態下特殊的激勵結構和創新文化,對于協議效力、權益保障、責任承擔等難題分別給出確定的裁判規則,為基于開源協議的社區生態提供更加明確、權威的規則指引,引導其有序發展并進一步孵化和促進創新。在關于軟件開源社區建設和開發者權益侵權案件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此種探索和努力,回應了開源生態和產業的需求。

(四)推動形成圍繞司法展開的新型知識生產機制

知識產權司法過程除了能夠為新質生產力的發展提供規則供給之外,對于涌現的新場景下的價值取向、利益沖突、解決方案,亟須展開縱深的調查研究和觀點碰撞,形成高質量的成果凝練和知識生產機制,為裁判與規則的形成提供科學、理性的判斷依據。新型知識生產固然傳統上是學術研究領域承擔的功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涌現出來的真問題、新場景,體現了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時代需求,能夠為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搭建順暢溝通的橋梁,為理論界提供鮮活研究素材的同時,也能夠推動司法審判和調研專業度的提升和專業人才的培養。

通過司法推動新型知識生產機制,首先可以體現在研究議題的設置上。知識產權司法在回應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過程中發現、識別、甄選出來的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案例,會在各個行業領域成為業界、學界乃至相關部門關注的焦點和熱點,一方面會引發研究者高度關注,從而引導投入研究資源;另一方面,針對各類“第一案”所代表的新型問題針鋒相對的爭議和辯論,可以將研究和認識引向深入,擴充討論的廣度和深度,為全面評估規則選擇的后果提供研究基礎。實際上,這一過程近年來在數據、個人信息、算法、平臺治理、人工智能等各個領域已經充分展現出來。

圍繞司法設置的重要議題,法院、學界、業界、監管部門、行業組織等各方積極參與到調查研究和知識生產過程。在具體組織實施方式上,通過個案論證、專家評估、學術研討、實證調研、項目研究、立法參與等多種途徑,吸納了理論和實踐各個領域的專業人士展開交流和對話,一方面將不同背景的人員、信息和知識融入到司法裁判的過程中來;另一方面也將司法裁判過程產出的規則和成果的影響力,擴展到了立法、行政、行業等實踐領域以及理論研究過程,為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的形成、行政機關進行社會治理、局部和一般領域的立法實踐都提供了司法的視角和參考。圍繞司法過程持續產出研究成果,構成了新質生產力背景下規則和制度發展領域知識生產共同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發票犯罪

 新質生產力及其高度創新和動態的特點,對知識產權司法提供的高質量制度保障提出了較高要求,需要法院能夠有效區別和甄選重要文件和問題,投入充分的調研資源,具備較高的專業能力,并基于充分研究基礎給出平衡各方利益并有利于長遠發展的司法方案。為實現這一目標,知識產權司法過程需要更新理念,在實體規則分類評估適用、司法資源優化配置以及規則共識形成機制等方面,探索、應用并拓展創新的機制和方法。

(一)新舊銜接:舊規則的適用與新規則的創生

知識產權制度在我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和系統的立法體系,實踐中絕大部分知識產權司法案件都可以通過現有法律規則的適用來解決。但是,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司法保障,要求法院對于代表未來方向的新興產業、新型生產方式、生產要素、主體和權利義務關系以及生產關系的改變,具有敏銳的判斷力,識別出哪些案件代表了典型的新質生產力的發展方向,而相應的裁判結果會對創新發展帶來長遠和重要的影響,從而需要在規則適用上充分考慮技術和商業創新的特點,確立開闊的視野。

需要對規則適用采取新視角、新方法的領域,主要涉及三個方向。第一個方向是知識產權基礎概念和規則在新興產業領域的具體適用。典型的如通過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內容,對于“獨創性”和“創作”概念的挑戰,這種挑戰不僅體現在需要對概念的沿革、演化及其底層含義進行挖掘,即面向過去,更重要的是需要秉持“面向未來”的態度,在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全新技術條件和利益格局下,追問產業發展的真正需求是什么,進而探討對概念的不同解釋路徑,會為產業發展帶來何種后果,在此基礎上權衡最優的解釋路徑。對于人機協同“創作”模式而言,需要回應的重要問題是,新型內容生產模式所需要的激勵功能應當如何提供,是否依然應當通過著作權法來進行提供,而不是只將眼光局限于概念和規則的教義學剖析。

第二個方向是法律標準在新型業態中的適用問題,這些一般性規則原本也為法院留出了自由裁量的空間,需要在新條件下找到適當的標準。例如,創新的技術工具帶來的責任問題,算法、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侵權行為承擔何種程度的注意義務,這種責任又應當如何在新業態下新型主體組合之間進行分配。對此的回答,一方面需要深刻理解相關法律標準的發展演變原理,另一方面也要回應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內在要求,在不造成各方主體利益過度失衡的前提下,對于處于早期階段的技術工具,抱有更加寬容和促進的態度。

第三個方向是在全新問題領域進行基礎規則建構的情況。這在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權益配置基礎規則領域已經十分明顯,主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的解釋和應用來實現。在開源生態領域的利益協調和侵權責任規則確立方面,也已經產生了重要影響。隨著新質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可能會有更多基礎規則構建的需求,比如,新型生態下的商標和商業標記使用與權益沖突、促進綠色技術發展導向的專利確權侵權規則和標準、推動技術成果有效轉化的創新機制的司法保障等,都需要知識產權司法過程高度關注,有效識別和甄選對于新質生產力具有重要影響的案件,促進法律規則得到創新式解釋與應用。

(二)聚焦重點:司法專業資源優化分配機制

新質生產力的司法保障需求,與傳統的知識產權司法實踐相比存在鮮明的特點,要求審判團隊具有寬廣的視野、對新技術和新產業的敏銳判斷力、面對新型疑難案件的前瞻視角、對裁判規則后果的準確評估能力等專業能力,對于專業審判人才提出了較高的標準。因此,為突出對于新質生產力的司法保障,有必要在案件審判的司法專業資源上形成優化分配的機制,聚焦重點案件,確保高質量裁判規則的持續生成。

這一司法專業資源優化分配機制至少由三個層次構成。一是涉及新質生產力發展重點案件的識別、評估和甄選機制,亦即對于知識產權相關領域案件是否構成重要案件進行專門識別,并對潛在的產業影響建立評估機制,以便比較準確地甄選出重要案件,匹配更加專業和重點的審判和研究資源,并對相應裁判結果做好后續的研究和轉化工作。二是專業審判人員和組織的培育和保障機制,在甄選出重要案件的基礎上,應當重視法官團隊專業性的建設,避免大量簡單重復案件過多消耗專業法官團隊精力的問題,從案件到審判人員和組織,都應當繁簡分流,推動將具有較高專業度的人才和組織的精力集中配置在重要案件上,促進高質量裁判規則的產出和更具專業度的審判人才的經驗積累。三是專業審判與研究深度整合機制。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司法過程,需要大量的調研和研究工作作為基礎,因此,有必要將司法實踐過程與理論和實務研究緊密結合,一方面重視充分調動司法機關內部研究力量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注重司法機關與學術界、產業界及立法與行政部門研究資源的充分整合,共同推進新問題的研究及其對實踐的反哺。

(三)規則凝練:促進發展基礎上的價值共識形成機制

面向新質生產力發展而提供的司法保障,在確保其成為高質量、高標準的規則供應的同時,也應當積極尋求多方主體達成共識,推動一般性規則的總結和提煉,并及時構建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基礎規則和制度體系,發揮長遠的影響和奠基作用。

從實體規則的形成上,可以形成從重點個案到類型模式再到一般規則提煉的層次,在重點個案的裁判過程中充分考慮多方主體的多元利益,形成有利于創新和生產力長遠發展的判決,并就重點領域進行重點問題的類型化調研與研究,總結和提煉特定行業、特定應用場景的類型化規律和特點,進而自下而上進行一般性規則的凝練,基于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價值取向,提出有利于技術、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則和制度體系,作為司法經驗進而影響相關領域的立法和行政過程。

在促進價值共識的形成機制上,有必要探索建立多方主體參與交流與研討的常態化溝通機制,針對重要案件中具有“準立法”屬性的規則確定,充分聽取產業界的觀點和訴求,吸收學術界的前沿理論研究成果,并將相關行政監管和執法機構專業人員的意見也吸納進來,同時整合立法機關的關注和計劃。一方面,這一常態化共商機制可以促使司法機關跳出具體個案的局限,獲取更加全面的信息和視野,產出更加高質量的司法裁決;另一方面,多方主體參與的深度溝通過程,也可以將司法治理過程與產業發展和國家綜合治理過程緊密結合,成為面向新質生產力保障的國家治理現代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總結

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要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層面都發生深度的轉型升級,這就給以保障創新為根本目標的知識產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要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層面都發生深度的轉型升級,這就給以保障創新為根本目標的知識產權制度及其司法過程帶來挑戰,但同時也為知識產權司法的迭代與更新提供了重要契機,使其在新的時代使命下充分發揮功能與優勢。

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要更加開放和靈活的規則體系,其引發的生產關系變化需要法律規則的應對和更新,人工智能技術推動下人機協同創新的生產方式需要司法提供新規則,國際競爭態勢也構成新質生產力制度保障的重要視角。為此,知識產權司法過程需要秉持超越個案事實的理念,在需要進行創新性解釋和適用規則的時候充分意識到,司法過程實質上承擔了“準立法”的功能,有必要從縱向技術發展階段、橫向國際競爭態勢兩個層面,進行全面深入的利益權衡和評估,針對可能導致的產業影響進行審慎分析,進而對法條和規則作出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的解釋和適用。

知識產權司法在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過程中承擔多重功能。首先,對于新質生產力發展與形成的新型生產方式及其生態系統,知識產權司法可以通過適當的規則加以確認、維護和促進。其次,對于構成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基礎生產要素,知識產權司法過程可以對其所涉的權益配置與協調提供規則。再次,新質生產力發展過程中涌現的新型權利義務關系乃至于新型主體,需要知識產權司法進行規范和評價。最后,以知識產權司法提出的問題為核心,可以推動形成針對新質生產力及其制度保障的新型知識生產機制。為實現這些功能和目標,知識產權司法過程需要進一步更新理念,在實體規則分類評估適用、司法資源優化配置以及規則共識形成機制等方面,探索、應用并拓展創新的機制和方法,為新質生產力的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支持和保障。

來源:《中國應用法學》2024年第4期

作者:劉曉春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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