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三区av麻,欧美一区亚洲,亚洲国产精品麻豆,精品国产乱码久久久

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企業廉潔合規監測評估平臺

返回頂部

當前位置:首頁 > 大咖講壇

雷磊:司法裁判中的推理與說理

發布時間 : 2024-09-11 瀏覽量 : 21934
內容提要:推理和說理可以進行狹義上的界分。司法裁判既要進行嚴縝的推理,也要展開有力的說理。推理關注的是裁判的有效性問題,要求將法理和事理相結合,合乎邏輯地推導出裁判結論。演繹推理和類比推理都需遵循一定的步驟和推理規則,在推理展開的每一個環節中都必須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說理關注的是裁判的說服力問題,要求講明情理、講究文理,彰顯司法的人文關懷。說理也要服膺于法律論證的基本要求,即做到目標清晰、邏輯嚴密、言辭有度。法理和事理是司法裁判的基礎,而情理和文理則是對它的補強。

關鍵詞:司法裁判  法理  事理  情理  文理

一、概念思辨:推理抑或說理?

司法裁判是一種運用法律來處理案件的活動,也是一種推理的活動。所謂“推理”,就是從已知前提推出未知結論的過程。在裁判活動中,最基本的前提通常只有兩個,一個是法律前提,一個是事實前提。所以法律推理就是從法律活動中已知的前提出發推導出裁判結論的過程。法律推理要做到我們常說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這只是看待這一過程的一個視角。從另一個視角來看,司法裁判也是一種通過說理來解決糾紛的活動。它不僅要告訴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于特定的糾紛,法院給出的判斷是什么,而且要告訴他們,為什么給出了這一判斷。換言之,在裁判活動中,法官必須給出裁判結論的理由,而給出理由就是在進行說理。 

理論一直以來更多運用的是“推理”,而實務界近年來則更傾向于用“說理”,兩者之間的區別值得深究。“推理”(reasoning)本身也可以被理解為是一個提供理由(reason-giving)的活動。這一點在歐陸的語境中體現得比較明顯。英美的裁判理論比較喜歡用“法律推理”一詞,而歐陸裁判理論則更多使用“法律論證”的表述,兩者只是理論傳統的不同,所指并無二致。而論證,簡單地說,就是舉出理由支持某種主張或判斷。相應地,法律論證,就是舉出規范性理由和事實性理由來支持裁判結論。所以,在寬泛的意義上,推理即說理。如果非要說有什么不同的話,那么更多是在視角上:推理是從前提到結論,是“順著來”,是從前往后“推”;而說理是提出某個主張(結論),再往前找理由,更多是“反著來”,是從后往前“找”。但視角的不同也決定了關注點的不同:推理更關注裁判的有效性問題,也即裁判結論是不是合乎邏輯地從法律和事實中推導出來的,有沒有實現依法裁判,所以特別關注推理規則;而說理是圍繞主張或裁判結論進行的提供理由、進行論證的活動,更為關注的是各種理由站不站得住腳,有沒有說服力,所以更加關注理由的內容和效果。因此,如果我們在狹義上使用“推理”和“說理”,并人為加以區分的話,那么就可以在裁判活動中,將運用法律與事實兩方面的理由來支持裁判有效性的過程稱為推理,而將運用其他理由來支持裁判說服力的過程稱為說理。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印發的《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就提出,裁判文書說理要做到四個層面,即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的統一。具體而言,闡明事理,就是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釋明法理,就是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以及適用法律規范的理由;講明情理,就是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講究文理,就是符合語言規范,表達準確,邏輯清晰,合理運用說理技巧,增強說理效果。事理和法理就是事實理由與法律理由。在有效的法律規范與被查明的事實的基礎上合乎推理規則得出的結論是有效的,這就是(狹義上的)推理。闡明事理和釋明法理的目標即在于論證特定法律規范在含義上能否涵蓋案件事實,是為了將兩者合乎邏輯地結合在一起,順利得出結論。情理和文理則旨在從價值和表達兩個方面來增強裁判的說服力,所以講明情理和講究文理屬于(狹義上的)說理。

 二、司法裁判中的推理:法理與事理的結合

法律推理的主要工作,就是將法律與事實結合起來,合乎邏輯地推導出結論。推理既可以從法律規則出發,也可以從先例出發,前一種是演繹推理,后一種是類比推理。盡管類比推理傳統上為英美法系國家所看重,但隨著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我國越來越重視案例,類比推理也當引起更多的關注。

(一)從法律規則出發:演繹推理

從邏輯學上來說,演繹推理是一種“從一般到個別”的推理。它的出發點是一個一般判斷,結論是一個個別判斷。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規則其實就是一般判斷,它是針對所有人或同一類人的,比如所有公民都要納稅,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都要保守工作秘密。而發生的案件事實就是小前提,比如張三偷稅漏稅,或者在商務部工作的李四將國家還沒有頒布的金融政策泄露給了別人等。在這樣的案件中,就要運用演繹推理。在這里,演繹推理的大前提是法律規則,小前提是案件事實,而結論就是處理結果。一個完整的演繹推理就是法律規則+案件事實=裁判結論。

有的時候,演繹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比較清晰。例如大前提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34條第1款],小前提是“張三故意將李四打傷”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張三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即便如此,法官也需要完成兩項工作:一方面是闡明“張三故意將李四打傷”這一案件事實的根據和理由何在。案件事實的構造可以被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從客觀發生的事件到通過語言來描述的生活事實,二是從生活事實到符合法律規范構成要件的要件事實,三是從要件事實到裁判者通過法定程序認定的案件事實(裁判事實)。在這個依次遞進的過程中,法官要回答這樣一些問題:當事人或證人陳述了“張三打傷了李四”的經過嗎?除了這些陳述,有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這一事實的存在?張三是基于什么動機打傷了李四(如出于感情糾紛)?李四的傷勢如何(有沒有傷勢鑒定報告的支持)?憑借這些事實能夠確定張三打傷李四是出于“故意”嗎?這里已然涉及對大前提的法律解釋問題。無論如何,如果認定了張三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就完成了大小前提的銜接。可見,闡明事理和釋明法理往往是糾纏在一起的。另一方面是闡明,有什么理由支持將張三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而不是一年、兩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在刑法上,量刑的考慮因素很多,主要有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自首、立功等情況,還有刑事政策等,本文限于篇幅對此不展開詳細論述,但是這里同樣糾纏著事理和法理。

當然,在很多時候,演繹推理要比這個例子更復雜。我們可以將演繹推理的過程分解為三步。第一步,找到恰當的法律規則。怎樣找到最適合案件的法律規則,很多時候要依靠經驗。因為它考驗的主要是裁判者兩個方面的能力:一個是法律基本功,一個是實務經驗。這也是為什么資深的法官比新手處理問題更得心應手的原因。當然,有時也會出現新型案件,或者案情特別復雜,這個時候,裁判者就要去“試錯”,不斷比對案件事實的特征和可能會用到的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憑借積累的經驗和不斷試錯,就可以找到恰當的法律規則,作為演繹推理的出發點。

第二步是查驗和解釋法律規則的要件,也就是要查驗和解釋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有的時候,法律規則的要件規定得比較具體清楚,查清案件事實后就可以直接對接上,如上例。但有的時候,法律規則的要件規定得卻比較抽象模糊,即便案件事實清楚,也沒法直接對接上。比如《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規則就有兩個適用條件,一個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另一個是“致人重傷”,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按照故意傷害罪來定罪量刑。在某案件中,張三用刀砍斷了李四的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顯然,他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但是,它是不是屬于“致人重傷”呢?法官是這樣逐步展開解釋的:首先,他找到了《刑法》第95條,該條規定,使人肢體殘廢的,屬于致人重傷。然后,他又查了《現代漢語詞典》,發現“肢體殘廢”包括“喪失手的機能”(也就是讓手失去正常的作用)。接著,他論證道,手的技能就在于抓取東西,這主要靠手指,如果手指失去了作用,那么手的機能就喪失了。如果一個人的拇指、食指與中指都沒有了,手指的作用就失去了。法官在這里就綜合運用了我們前面講過的查找“字義”“目的”的方法,還用上了日常經驗,得出“砍斷他人的拇指、食指與中指就是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解釋。這樣一來,法律規則和案件事實就可以對接上了。 

完成了前兩步之后,演繹推理的第三步,是將法律規則和案件事實銜接起來推出結論,選擇法律后果。在剛才的案件中,法官的推理過程就包括如下步驟: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規則]

(2)使人肢體殘廢的,屬于致人重傷。[立法定義]

(3)喪失手的機能,就屬于肢體殘廢。[日常語義規則]

(4)如果手指失去作用,就會喪失手的機能。[目的解釋]

(5)砍斷他人的拇指、食指與中指,手指就失去了作用。[日常經驗]

(6)張三砍斷他人的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案件事實]

(7)所以,張三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里,第(1)步是法律規則,第(6)步是案件事實,兩步之間的四步其實都屬于法教義學的工作。因為法教義學的根本任務就在于以教義性規范來補充法律規范,使得法律的個別化與具體化過程成為可能,從而成為“制定法的延伸之臂”。法律規則和案件事實恰好是通過這些教義性規范銜接在一起,最后推導出結論。當然,上述第(7)步還不是最終的裁判結論。在此,法官還需要在闡明事理的基礎上結合法理,來支持特定的量刑結果。這里同樣涉及對各種量刑情節的考慮和復雜的價值判斷。

有的時候,法律規則和案件事實看起來能夠合乎邏輯地銜接起來,但卻由于法理和事理未得以充分闡明,會導致不當的裁判結論。以經典案例“許霆案”為例:許霆去工商銀行的ATM機取款,輸入取款金額100元之后,ATM機卻彈出了1000元的現金,看到機器出了故障,許霆就一次性取走了17.5萬元。一審判決許霆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無期徒刑。由于盜竊金融機構的量刑起點是無期徒刑,對于本案來說明顯過重,判決結果出來以后,社會反響強烈。二審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許霆5年有期徒刑。但因為一審判決有著看起來嚴密的邏輯推導,二審法官沒有否決一審的推理和論證,而只是走核準程序減輕了刑罰。但這種做法畢竟只是例外。如果一審判決沒有引發社會關注,后續是否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尚未可知。所以,常規性的做法,是要將所謂“案件的特殊情況”內化于裁判本身的事理與法理之中。在一審判決中,法官認為,“ATM機是銀行取款的設備,屬于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判斷,以及“許霆利用ATM機的漏洞取走銀行運營資金”的事實,得出“許霆盜竊金融機構”的中間結論。再根據“許霆盜竊金融機構”和當時《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別巨大,應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得出“許霆應判處無期徒刑”的結論。這個推導在邏輯鏈條上層層推進,嚴絲合縫,并無問題。但關鍵問題還在于法理論證方面:許霆的行為究竟是像法官認為的那樣屬于盜竊金融機構,還是一般盜竊?在此不能簡單地采取語義解釋,而要考察立法當時的社會條件和立法目的。顯然,在《刑法》頒布的1997年,ATM機尚屬新鮮事物。立法者之所以要對“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別巨大”處以嚴刑,是因為金融機構往往采取比其他地方安全指數高得多的安保措施。為完成這類盜竊,行為人要采取充分的準備措施,具有較完整的犯罪計劃和實施步驟,主觀惡性上也要比一般盜竊大。但反觀許霆案,他只是臨時起意,利用ATM機的技術故障轉移資金,主觀惡性遠小于前者。因此,基于這兩類情形的事理比較,法理上不能將它們等同視之。這反過來也說明將盜竊金融機構條款作為推理的大前提并不準確,而應當用一般盜竊條款代之,從后者出發構建出邏輯嚴密的推理過程。

所以,推理要在抓住案件特點的基礎上闡明事理和法理,然后將案件事實與恰當的法律規則“一對一”對接起來,并將這個法律規則規定的法律后果適用到案件上。至于對接具體需要多少步(段落),則要視案件的復雜程度和法律規則用語的模糊程度而定,可見,演繹推理很多時候并不是簡單的“司法三段論”,而是“多段論”。法理和事理就是中間這些“段落”的展開。

(二)從先例案件出發:類比推理

與演繹推理不一樣,類比推理在邏輯上是一種“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類比推理的出發點是一個先前處理過的案件,我們把它叫做“先例”,意思是“先前的案例”。我們進行類比推理的過程,就是將眼前的案件與先例進行比較,找出它們的共同點,然后判斷它們是不是屬于同類案件。如果屬于同類案件,那么就要有相同的判決結果,也就是將先例的判決結果用于眼前的案件。與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不同,先例本身是針對先前發生的案件所作的判決(個別規范),只是針對具體的人和事做的判斷,而不是立法那樣一般性的法律規則。所以,后來的法院審理案件時,就不能像演繹推理那樣將先例的判決直接適用過來,而要比較案件與先例事實上有沒有共同點,屬不屬于類案。如果是,就將先例的判決結果用于眼前的案件。

在我國,以前類比推理用得比較少,所以法官對這種推理相對比較生疏。但是,國家現在大力推進“判決公開”和“同案同判”。中國裁判文書網建立了包含幾千萬份判決書的案例庫,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了31批次的指導性案例(截至202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也定期選登“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都為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社會公眾面對類似情況提供了參考和指引。故而類比推理在我國也有了廣泛的運用余地。

類比推理大致可以分為四步。第一步,是找到恰當的先例案件。找案例順利與否與案例庫建設休戚相關。以我國為例,可查的案例庫有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等,還有像“北大法寶”等商業網站。同樣,在國外,既有各級法院的網站公布的案例,也有商業公司與司法部門聯合開發的案例庫,比較著名的有美國的LexisNexis和德國的Beck-Online等。案例庫中通常都有海量的案例,哪個能成為待決案件的先例?類案檢索也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大體上有三種。第一種方法是檢索關鍵詞。例如指導性案例在公開上線時,會專門提煉出案例的關鍵詞放在標題的前面。我們可以先提煉眼前案件的關鍵詞,然后根據關鍵詞檢索,看是否存在相關先例。比如,張三設計了一款藝術花瓶,設計理念被人抄襲了,故而起訴了抄襲者。該如何處理?裁判者根據關鍵詞“實用藝術作品”就可以搜到第157號指導性案例。雖然這個先例涉及的是衣帽間家具的設計糾紛,但卻屬于類案,可以成為裁判的“參照”依據。第二種方法是檢索法條。在有先例的情況下,同類案件應該適用相同的法條。如果認為眼前的案例可能會適用某個法條,可以輸入該法條的標號,檢索同樣運用了這個條文的先例,比較兩個案件看是否屬于類案。比如,剛剛提到的藝術花瓶案,它也屬于作品被抄襲的范疇,那就可以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也可以找到第157號指導性案例。第三種方法是檢索事實。在不知道關鍵詞和法條的情況下,還可以考慮直接根據案件的事實特征去檢索。概括案件特征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是確定案件類型,比如“著作權糾紛”。判決書一般會將它寫在標題中,也會在正文中出現。當然,這樣搜索到的先例會比較多。第二步就是確定爭議焦點。比如藝術花瓶案中,爭議焦點可能是,案涉藝術花瓶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此時輸入“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同樣可以搜到這一指導性案例。

類比推理的第二步,是在案件的差異性之中發現相似性。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同理,世界上也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先例案件和眼前的案件一定會存在差異,關鍵是要從差異中發現兩個案件的相似性。案件相似性有哪些,不能一概而論,總的原則是,要盡可能地找到與裁判具有關聯性的案件事實特征來加以比較。20世紀,美國大法官卡多佐曾經審理過一個著名的案件,即麥克弗森訴別克汽車公司案(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mpany)。麥克弗森先生在一家汽車銷售店買了一輛別克汽車,結果出車禍受了傷。經過專業鑒定后發現,是因為汽車的輪胎有缺陷。麥克弗森起訴了別克汽車公司要求賠償,得到了支持,盡管他是和汽車銷售店簽的買車合同,和別克汽車公司沒有合同關系。現在假設有這樣一個案件:張三在汽車銷售店購買了一輛豐田汽車,結果因為剎車有問題而受傷。他起訴豐田汽車公司要求賠償,應不應該支持?這兩個案件具有明顯的差異:一個是別克汽車,一個是豐田汽車;一個有缺陷的是輪胎,而另一個有缺陷的是剎車;或許還有,別克是美國汽車公司,豐田是日本公司。但是,拋開這些不同,要看到它們的相似性:兩個案件都涉及汽車的缺陷,而這種缺陷都是汽車制造商造成的。所以,豐田汽車的案件可以將“麥克弗森案”作為判決參考,獲得同樣的判決結果。

當然,有時候兩個案件之間的差異看起來要比我們想象中更大。英國就曾經發生過一個多諾霍訴斯蒂文森案(Donoghue v. Stevenson):一名叫多諾霍的女士在咖啡店點了一杯姜汁啤酒。喝了半瓶后,忽然從啤酒瓶里倒出了一只死蝸牛。當時,多諾霍女士受到驚嚇、胃部痙攣,隨后起訴了生姜啤酒的制造商。如果不考慮地域的因素,多諾霍案與麥克弗森案屬于類案嗎?這兩個案件的差別,從表面看無疑要比兩起汽車案件更大:一個是汽車,一個是啤酒;一個是汽車本身組成部分的缺陷,一個是啤酒里原本不應該有東西,也就是死蝸牛的問題;汽車是在生產者指定的銷售店定點銷售的,而啤酒在賣各種飲料的咖啡店銷售。但拋開這些表面上的不同,依然可以發現它們的共同之處:它們都涉及消費者的交易行為,都因為產品缺陷造成了傷害,缺陷都是生產者造成的。對這些共同之處的論證就是闡明事理的過程。

類比推理的第三步,是要確定案件的差異性和相似性哪個更相關。先例與待決案件既有差別,也有相似之處。此時就要比較兩個案件的差異性和相似性,確定到底哪個“更相關”。如果相似性更相關,兩個案件就具有“相關相似性”,先例的法律后果就可以適用于眼前的案件。如果差異性更相關,我們就說兩個案件具有“相關差異性”,先例的法律后果就不能適用于眼前的案件。什么是“相關”?籠統地說,就是與法律上的評價相關。換言之,具備相關相似性的兩個案件,必須是從法律上可證立的規范性評價角度看來,它們的某些事實描述特征更應當被賦予相同的法律后果。唯有如此,它們才能被視為法律上的同類案件,即同案。因為“同案”就是可被涵攝于相同法律規則之下的案件,也即滿足了同一法律描述的案件。這就要求裁判者理解法律規則的意義。只有在法律所欲追求或評價的要點上具有相同意義,才屬于同案。類型判斷就是一種意義同一的探求;不是兩個案件的數個甚至全部的單列特征相同,而是由形形色色的特征組合構成的“整體性關照”。闡明法律規則的意義就是在釋明法理。在此,法理與事理又彼此糾纏在了一起:在法理(法律規則之意義)的基礎上才能闡明事理(案件是否屬于同案)。比如,在麥克弗森案中,卡多佐大法官提供的判決理由是:雖然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但當消費者遭受的損害是由產品內在的缺陷造成時,就有權從生產者那里獲得賠償。背后的考量是盡可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比照這個理由,我們就會發現,豐田汽車案和多諾霍案都與它有相關相似性。而表面存在的那些不同都無足輕重,因為它們與判決無關。

除了對影響判決因素的相似性進行判斷,還可以通過案件對比來明確這種相關性。在“亞當斯訴新澤西汽船公司案”中,亞當斯先生在輪船包艙里的財物被人偷了,盡管當時他已經鎖上了門窗。輪船公司要賠償亞當斯的損失嗎?在進行推理時,負責的律師就找到了兩個先例。一個先例是旅店案,在這個案件里,旅客在酒店房間里的財物被竊,法院支持了他要求酒店賠償的請求。另一個先例是臥鋪案,乘客放在火車開放臥鋪車廂里的財物被竊,法院駁回了乘客要求鐵路公司賠償的請求。這兩個先例的處理結果是不同的,亞當斯案應該適用哪個判決呢?法院最后選擇了旅店案的判決依據。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輪船的包艙與旅店房間都是由運營者提供的密閉空間,雙方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高度信賴關系”。財物被竊破壞了這種信賴關系,運營者雖然沒有過錯,但應該由他來承擔信賴關系被破壞的風險。所以,亞當斯案與旅店案具有相關相似性。相反,火車上的臥鋪車廂是開放式的,理論上任何其他乘客都可以進入。鐵路公司與財物被竊的乘客之間并沒有形成“高度信賴關系”,乘客自己負有保管財物的義務,被盜竊的風險不能轉移給鐵路公司。這與輪船的包艙有關鍵不同,所以亞當斯案與臥鋪案之間有相關差異性。 

類比推理的最后一步,就是參照先例案件的判決結果解決案件爭議。這一步比較簡單,但要強調的一點是:基于先例進行類比推理,并不意味著要將先例的判決結果分毫不差地用于眼前的案件。兩個案件的判決結果相同,指的僅僅是當事人的賠償主張都得到了支持。同案同判并不要求判決結果完全相同(如違約案件中的具體賠償數額、刑事判決中的具體刑期等),而僅是要求其近似即可。因此,即便嚴格貫徹同案同判原則,判決的具體結果也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如該案例中合同雙方就違約責任的具體規定、兩個案件時間的差距(由此帶來的貨幣購買力問題)等等。例如在亞當斯案中,輪船公司具體賠償亞當斯先生多少錢,并不需要嚴格依據旅店案中酒店的賠償數額來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應當依照被竊財物的價值、案件的具體情節等因素來確定。這里又需要得到法理與事理的支持。

總結一下:演繹推理和類比推理都需遵循一定的步驟和推理規則,而在推理展開的每一個環節中都必須闡明事理、釋明法理。事理和法理往往相互糾纏在一起,事理要在法理的基礎上闡明,法理也需要在事理的語境中釋明,以達致兩者之間充分互釋的假定(“充分性假定”)。這就要求法官的目光在生活事實與大前提之間“往返流轉”。事理與法理的無間隙結合是得出有效裁判結論的保證。

三、司法裁判中的說理:情理與文理的彰顯

司法裁判既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追求社會效果。解決問題、處理糾紛,首先要合乎法律、合于事實,但只講法理和事理是不夠的。一份只懂得摳事實和法條,卻沒有任何感情色彩的法律文書,很難引起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共鳴。法律面對的是活生生的人和事,影響的是群眾的切身利益,它也要回應當事人的訴求,滿足大眾的公道感。簡單來說,司法裁判釋法說理要以法律為“骨”,以情理為“肉”。它既要找準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立得住腳;也要講明情理和講究文理,提高說服力。情理之為情“理”,表明其同樣是一種給出理由進行論證的活動,而非肆意流淌的情感宣泄,更不是泛道德主義的說教。這就要求在文理上有理有節、恰如其分。所以,司法裁判中的情理論證也要服膺于法律論證的基本要求。具體而言,就是要做到三點,即目標清晰、邏輯嚴密、言辭有度。

(一)目標清晰

情理論證首先要做到目標清晰,也就是在說理時要先區分聽眾是誰,根據聽眾的需求,選擇合理的表達方式。聽眾是“言說者意欲通過其論證來影響的那些人的聚合”。說理本質上就是一種交流與溝通,而法律說理的目的就是讓聽眾理解和接受某個法律主張。例如,檢察官寫起訴書是為了讓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律師寫意見書是為了讓當事人知曉相關的法律后果,而法官寫判決書不僅是要告訴當事人誰輸誰贏,而且要考慮社會公眾的認可。面對不同類型的聽眾,具體的說理方法也會有所不同。法律說理不是在真空中發生的,它總是在一定的時空環境之中,面對特定的聽眾來進行。這個由特定的時空環境和聽眾組成的系統,就是“情境”。情理論證的基本原則就是“情境原則”。

當然,情境有大有小。對于我國的司法裁判來說,“大情境”就是當下我國的全體社會公眾,他們也是裁判文書要面對的讀者。“小情境”則是特定時間和場合中的具體對象,比如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等。說理要遵從“情境原則”,就是既要尊重大情境,也要具體分析小情境。

尊重“大情境”,要以社會公眾能否普遍接受為導向。盡管在一些問題上存在分歧,但社會公眾對對錯好壞依然會有共同的基本價值判斷,這種相對一致的基本價值判斷就是社會主流價值觀。社會主流價值觀既是共同歷史文化的遺產,也是社會發展趨勢的反映。就當下中國而言,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核心內容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近年來,在中央大力提倡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連續出臺了數個相關文件,前后發布了幾十個典型案例。2021年3月起施行的《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立足時代、國情、文化,綜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導向作用,不斷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認同、社會認同和情理認同”。尤其是當“倡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于2018年和2020年分別被寫入憲法和民法典之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已經成為“具有普遍意義的一般法律原則或者基礎法律原則”。因此,法律說理也要融入社會的主流價值觀、特別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回應社會公眾對于案件判決的期待。這不是說判決要受輿論的左右,而是說,要在嚴格依法辦事的基礎上對社會價值觀念作出呼應,甚至預判它的發展趨勢。因為法官掌握的是國家公權力,作出的判決有示范效應。面對法官的判決,社會公眾雖然并不身涉其案,但卻會產生一種“同理心”,會將自己代入當事人的位置,將當事人遭受的不公當作自己遭受的不公。同理心正義是一種多元、動態正義,往往融合了社會不同層面的情理。

2018年,北京就發生過一起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案件當事人高某,原來在一家網絡公司擔任產品總監,入職后不久就去做了變性手術。公司知道以后就以他的身體條件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為由將其解聘。高某心里不甘,就把公司起訴到了法院。法院認為,崗位能否勝任與性別無關,而且現有的證據也不能證明高某變性后勝任不了這個崗位,所以公司的解約合同無效。在判決書中,法官就做了一段精彩的、受到社會廣泛認可的說理:

“現代社會呈現出愈加豐富多元的趨勢,我們總是發現身邊出現很多新鮮事,我們又會學著逐漸的去接納這些新鮮事,除非它威脅到了他人、集體、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也許正是我們對很多新鮮事的包容,才奠定了文明的長遠發展和社會的長足進步。我們習慣于按照我們對于生物性別的認識去理解社會,但仍然會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體驗來表達他們的性別身份,對于這種持續存在的社會表達,往往需要我們重新去審視和認識……因為只有我們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擁有更加豐富的文化觀念,才能為法治社會奠定寬容的文化基礎……我們尊重和保護變性人的人格、尊嚴及其正當權利,是基于我們對于公民的尊嚴和權利的珍視,而非我們對于變性進行倡導和推廣。” 

這段話點出了當下社會對于變性行為越來越寬容的態度,提倡對變性人一視同仁,又強調保護變性人的合法權利不等于倡導變性行為,有理有節,鏗鏘有力。

除了尊重“大情境”,也要關注具體的說理對象,顧及“小情境”。法官要面對的當事人是有名有姓的個體,他們的家庭出身、文化程度、職業身份等等各不相同,盡量選擇與這些個人特性相符合的說理方式,將大大提高觀點的說服力。比如在天津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中,村民劉某被車撞傷骨折,在恢復期間,又發生腦出血。劉某要求做司法鑒定,證明自己突發腦出血和那次車禍有關聯。法官為她算了一筆賬,向她指明驗傷得花費1萬多元,而這筆費用按規定得自己負擔大部分,后期得到的賠償還可能抵不過驗傷費。最后法官勸說原告:“咱打官司就像種莊稼,要考慮好投入產出比,您得提前算一算賬,覺得合適了,再干也不遲。您說要去做鑒定,但這樣一來,您自己需要承擔一大筆費用,不如和保險公司協商調解來得劃算!”最后劉某接受了撤訴調解的建議。這個說理就顧及了原告的職業和經濟情況,讓人聽得明白,看得服氣。因此,說理也要考慮特殊的當事人所處的特殊情境,道理是與情境相聯系的。顧及“小情境”,就是要因事說理,而不能離事說理。 

總之,情理論證既要符合大情境,也得顧及小情境。當然,遵從“情境原則”并不是無條件地迎合聽眾的喜好,以聽眾的是非好惡為說理標準。在說理的過程中也要注意兩點:一個是說理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說理要依法,這是底線。另一個是說理必須理性,要擺事實、講道理。“情理”是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共情能力。

(二)邏輯嚴密

情理論證同樣是符合邏輯。古人對律師多有負面評價,說他們“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意思是律師擅長口舌之利,正話反話都是他們,什么話都被他們說盡了。這就不免有詭辯、狡辯的色彩在里面。但其實,邏輯是一種很好的批評和審查認識的工具。比如古人公孫龍的“白馬非馬”就是典型的詭辯。“非”就是“不是”,而“是”既有“等于”,也有“屬于”的意思,也就有“等價于”和“包含于”的邏輯關系。其實“白馬”的稱謂在普遍的認識中已經暗示出它與“馬”的聯系,它說的是“白馬屬于馬”,而不是“白馬等于馬”。但公孫龍將“非”的含義偷換為“不等于”,從而使得“非馬”的判斷違背邏輯一致性,與常識和理性產生邏輯矛盾。在進行情理論證時,指出對方論證中的邏輯問題,就是反駁對方觀點的“殺手锏”。一個法律說理,如果存在邏輯漏洞、邏輯跳躍或自相矛盾之處,容易導致整個論證崩潰,讓論證結果失去說服力。對于司法裁判而言也是一樣,如果法官想讓自己的邏輯滴水不漏,就需要對說理過程反復推敲。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尊重基本的常識,避免明顯的邏輯漏洞。也就是說,不能將不符合大眾認識的判斷作為說理的出發點,在說理過程中留下可以被人從邏輯角度進行攻擊的明顯瑕疵。

以“彭宇案”為例,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后,在社會上引發輿論嘩然。很多網友都同情彭宇,認為他是做好事被冤枉了。除去事情的真相不論,一審判決結果之所以引起社會熱議,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判決書的說理存在邏輯問題。這個案件的關鍵點是,老太太是不是彭宇撞到的。當時沒有任何目擊證人,但法官推定是彭宇撞到了老太太,他是這樣說理的:從當時的情形來看,第一個下車的彭宇最有可能與老太太相撞。并且,如果不是彭宇撞了人,為什么他不抓住肇事者,而要將人送到醫院?他送到了醫院后,為什么又要替人墊付醫療費?這段說理就至少犯了兩個邏輯錯誤。一個是沒有遵守“排除不盡”原則,一個是循環論證的謬誤。 

一審判決首先沒有遵循“排除不盡”的原則。也就是法官在推定案件事實時沒有排除掉所有與被他認定的事實相沖突的可能。彭宇最有可能與老太太相撞,并不代表老太太就是他撞的。法律要講確切的證據,如果只憑概率事件就可以作為定案的基礎,那未免太過可怕。這就好比閉著眼睛砸人,砸中誰誰倒霉。這會讓每個人都生活在不確定性和風險之中,社會公眾感同身受,自然不會贊同這種說理。當然,結束這步說理之后,法官也運用了排除法,將老太太和彭宇相撞以外的其他人碰撞的可能性一一排除。但他沒有窮盡所有可能,在選項不完備的情況下,僅以彭宇送老太太去醫院并墊付醫藥費就推斷說彭宇不可能是在做好人好事,進而推出只可能是因為相撞。這背后就隱含著法官的個人“常識”:人們通常不會去幫助陌生人,只有撞了人的人,才會把人送到醫院,才會支付醫療費用。這個推理,顯然挑戰了社會公眾的常識,難道一位路人就不可能去幫助他人,陌生人就沒有樂于助人的美德嗎?邏輯上無法排除這種可能性。所以,法官的說理沒有排除掉老太太和彭宇相撞以外的其他可能,在邏輯上是不周延的。

另一個錯誤是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為了證明某個論題,我們要提出論據,但如果論據本身的真實性又要依靠論題來證明,這就犯了循環論證的錯誤。法官在分析彭宇墊付醫藥費的原因時,認為很有可能是因為兩個人相撞造成的;而在推導兩個人相撞的可能性時,又以彭宇墊付醫藥費為依據。在邏輯上,是從a推出b,又從b推出a,屬于典型的循環論證。一審判決的結果之所以不能令人信服,就是因為說理出了問題,違反了邏輯,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可見,哪怕結論正確,不合邏輯的說理也會影響判決的說服力。

(三)言辭有度

情理論證,除了要做到目標清晰、邏輯嚴密外,還要講究言辭有度,這就涉及文理的層面。簡單來說,言辭有度就是要凝練文字,讓表達兼顧理性和感性。

一方面,裁判文書的表達要開門見山,簡明易懂。法律論證和說理是一種職業活動,它的關鍵就在于用盡可能簡潔清晰的話語來說明觀點。裁判文書都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例如,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民事裁判文書除了標題和落款外,正文包括首部、事實、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等;事實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定的證據及事實;理由是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進行分析評述,闡明理由;裁判依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據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條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實體、程序問題作出的明確、具體、完整的處理決定;尾部包括訴訟費用負擔和告知事項。以文理展開情理論證主要是在“闡明理由”部分。當然,這個部分的長短跟論證的長短有關,而論證的長短又跟案情的復雜程度有關。法律論證要嚴密詳實,但這個要求與表述的簡明易懂并不矛盾。裁判文書僅僅圍繞爭議問題進行論證,而不是為說理而說理,更不是借題發揮、恣意放飛自我。 

情理論證要緊緊圍繞事實和法律展開。蘇格拉底就提出過兩條原則,被簡稱為“蘇二條”。雖然他講的是哲學探索,但這兩條原則放在法律活動中也是同樣適用的。將“蘇二條”和法律活動結合起來,就是法律文書說理論證的兩個基本標準:第一,用清晰的概念將思想清晰地表達出來,要用字面的意思、而不是修辭的方式說話;第二,思想要經得起推敲和論證,而不是愿望式的、跳躍式的、故弄玄虛的。在日常說理中,我們往往會通過講故事、打比方等方式贏得對方的認同。有時候,隱晦曲折的闡述,讓聽眾自己“悟出”說話者想要表達的道理,往往會比說話者直截了當地說出來,更有說服效果。但法律活動中的說理是不一樣的。比如,在一個離婚案中,法官判決不準男女雙方離婚。他在判決書中寫道:“一朵嬌艷的玫瑰,當她凋落了兩片花瓣后,若人們惦記著殘缺的兩片花瓣不放,那么這朵玫瑰將不再完整;若不去在意凋落的兩片花瓣,這朵玫瑰依然嬌艷完好;若能夠理智地加以修復呵護,這朵玫瑰依然開放更新鮮美麗的花瓣。愛情也是如此……”。這段寫得很美,但表達不夠直接,過于晦澀,而且與得出判決結論沒有任何關系。這段比喻的本意在于鼓勵雙方重修舊好,但“不準離婚”的要害在于“感情還沒有破裂”,而玫瑰花凋落的比喻與感情破裂之間的聯系過于隱晦曲折。法律文書畢竟不是文學作品,它要講情理,講效果,但也不能過于陽春白雪,離題太遠。檢驗說理的某個部分夠不夠簡單清晰,可以運用“試刪法”,也就是試著刪去說理中的這個部分,看它影不影響整個論證,影不影響裁判的說服力。如果沒有影響,那么它就很可能是多余的。

另一方面,裁判文書的表達既要理性克制,但也要有適當的溫度。情感論證也要建立在法理和事理的基礎上。法官可以同情,但不能“濫情”,讓情感湮沒自己的理性。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大法官布萊克門在審理卡林斯訴科林斯(Callins v. Collins)一案時,明確反對判處被告人死刑。在反對意見中,布萊克門這樣寫道:“再過幾天,或者只是幾個小時,有關卡林斯的記憶就會漸漸褪去。正義的車輪將再次翻轉,在某個地方,別的陪審團或法官會承擔艱難的裁判任務,決定某個人的生死。”這段陳詞很有溫度,但這些情緒化的表達卻讓人產生質疑,布萊克門到底有沒有能力作出客觀、穩定的判斷,這段話非但沒有為他的觀點提供支持,反而使公眾懷疑他作為法官的中立性。因為在公眾看來,法官就是“法律的嘴巴”,他可以有溫度,但不可以沒限度。他的立足點是事實和法律,他可以表現適當的同情,但不可以明顯站在一方當事人那里“拉偏架”。

當然,也有不少有溫度、但同時又理性克制的情理論證。在遵守底線的基礎上,法律可以適當體現人文關懷,對社會關注案件作出有溫度的解答。在引發社會關注的無錫冷凍胚胎案中,沈某和劉某是一對夫妻,他們在醫院的生殖中心冷凍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為后續懷孕做準備。但沒過多久,沈某和劉某就因為車禍去世了,雙方的父母對怎樣處理這4枚胚胎產生了糾紛,還鬧上了法庭。在判決書中,法官的說理就成為體現人文關懷的典范,他說,“受精胚胎,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不僅含有沈某、劉某的DNA等遺傳物質,而且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沈某、劉某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歡膝下、縱享天倫之樂不再,‘失獨’之痛,非常人所能體味。而沈某、劉某遺留下來的胚胎,則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既合乎人倫,亦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失女之痛楚”,同時,“在沈某、劉某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主體,而且亦應當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判決書的這一說理緊密圍繞爭點(涉案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歸屬)展開,既合乎法理基礎,又合乎情理,論述縝密冷靜,關切之意溢于言表。

綜上所述:司法裁判既要在法律和事實上站得住腳,也要在情感和表述上能夠說服聽眾。其中情理是文理的內容和實質,文理是情理的表達和論述。沒有情理的文理是空洞的修辭,沒有文理的情理是無力的宣泄。裁判文書的確講究平實準確,不可能具有諸如詩歌、散文之類的文學題材那樣的文采,但裁判文書有其自身獨特的文采,其文字的優美同樣可以增強其說服力。

四、結 語

司法裁判既要進行嚴縝的推理,也要展開有力的說理。推理要求闡明事理、釋明法理,并在此基礎上將得到兩者支持的法律規則和案件事實無縫隙地對接起來,得出有效的裁判結論。進而,裁判文書講明情理、講究文理,也即進行說理。好的情理論證和文理表達能夠對事理和法理起到很好的補強作用,增強裁判的說服力。如果說推理是為了實現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的話,那么說理就是為了實現它的社會效果。司法是一種法律適用活動,但也是在社會語境中展開的工作。法官既是法律人,也是社會的一份子。當然,現代司法機關作為一種專業化機構,司法裁判作為一種專業化活動,確保了在這兩個方面的任務或形象中,前一方面居于主導性的位置。所以,闡明事理和釋明法理(推理)構成了司法裁判的“義務的道德”,而講明情理和講究文理(說理)則屬于司法裁判的“愿望的道德”。

來源:《中國應用法學》2022年第3期

作者:雷磊?  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學者,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主站蜘蛛池模板: 台北县| 昌乐县| 西和县| 包头市| 梓潼县| 琼海市| 神农架林区| 卫辉市| 霍林郭勒市| 马公市| 福海县| 峨眉山市| 望城县| 东乌| 西平县| 宁河县| 时尚| 呼伦贝尔市| 敦煌市| 来凤县| 张掖市| 辽中县| 项城市| 烟台市| 溧水县| 宜昌市| 福州市| 扶余县| 怀集县| 津南区| 白山市| 桑植县| 大渡口区| 信丰县| 武义县| 台南县| 封开县| 张家界市| 丽水市| 威海市| 陇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