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其維權索賠是否應予支持、對“知假買假”應如何規范,是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堅持以普通消費者生活消費需要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條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該司法解釋在實踐上統一裁判尺度,既有利于發揮“知假買假”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作用,又避免使有的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同時在理論上回答了懲罰性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等爭議問題。該司法解釋堅持系統思維,構建民事審判與行政監管和刑事處罰的銜接機制;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在規范“知假買假”的同時,讓違法生產經營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從根源上解決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關鍵詞 懲罰性賠償 “知假買假” 過罰相當 系統治理
為保護食品藥品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規定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與補償性賠償制度以填補損失為目的不同,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為為主要目的,消費者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獲得超過損失的賠償金。這既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激勵,也催生了“知假買假”行為?!爸儋I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對“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對惡意高額索賠應如何規范,成為理論和實踐中經常爭議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將難以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作用。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9號,以下簡稱《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行為進行規范。
一、規范背景:司法審判面臨挑戰
“知假買假”是伴隨我國消費懲罰性賠償制度產生、發展而出現的現象。關于“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是否應當支持“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等問題,理論和實踐中均存在爭議,這對司法審判帶來挑戰。有效規范“知假買假”既有利于統一裁判規則,也有利于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作用。
(一)“知假買假”現象的產生、發展及社會評價
1.“知假買假”的內涵
“知假買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藥品領域是指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明知藥品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知假買假”所針對的食品藥品不限于假冒產品,包括所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假藥劣藥。我國對藥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均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藥品管理法對假藥劣藥的認定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9年修訂藥品管理法時,刪除了2015年《藥品管理法》第48條關于“按假藥論處”和第49條關于“按劣藥論處”的規定,假藥劣藥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因而在實踐中,針對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提起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較少。“知假買假”者主要針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
2.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發展變化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對消費欺詐行為規定了“退一賠一”懲罰性賠償責任。針對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除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請求增加賠償所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由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正式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讓消費者能夠獲得超出損失的賠償金,同時也讓購買“假貨”維權可以成為“牟利”的手段?!爸儋I假”現象隨之產生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雖然“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知假買假”的情況下是否能認定經營者構成欺詐在理論上存在爭議,但鑒于“知假買假”有利于打擊消費欺詐行為,實踐中一直存在支持“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的聲音。
我國在消費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后,其適用范圍和賠償金額均呈擴大趨勢。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條在食品安全領域確立了“退一賠十”懲罰性賠償責任。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消費者除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請求生產經營者承擔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食品安全法時,完善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在價款10倍的基礎上增加兩種懲罰性賠償金計算方法:一是損失3倍;二是最低為1000元。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完善了消費欺詐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是提高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倍數,將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1倍提高到3倍,即將“退一賠一”提高至“退一賠三”;二是確定最低賠償金額為500元;三是規定產品質量責任,即使經營者不存在欺詐行為,如果其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賠償金不超過損失的2倍。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藥品管理法時,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行為,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請求“退一賠十”責任,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與食品安全法一致。從我國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立法發展歷程來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強化生產經營者責任是立法發展的趨勢。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范圍的擴大和懲罰性賠償金的提高,讓“知假買假”者獲得了更大激勵,“知假買假”亦出現新的特點:一是“知假買假”向食品藥品領域集中。相對于一般消費欺詐“退一賠三”,食品藥品領域“退一賠十”能讓“知假買假”者獲得更高賠償金。二是“知假買假”者購買數量越來越大,支付價款金額越來越高,每次索賠所主張的賠償金額也越來越高。由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藥品管理法》第144條規定的都是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適用這兩條規定時不享有裁量權,生產經營者過錯程度、造成消費者損害大小、不合格食品藥品的危害性大小、違法時間長短等因素均不能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大小。賠償金額的多少完全取決于“知假買假”者的購買數量,買得多就賠得更多,這使得有的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與“過罰相當”原則相悖?!爸儋I假”行為的正當性因此進一步受到質疑。三是“知假買假”者通過連續購買、反復索賠等方式進一步擴大賠償金額,使“小過擔大責”問題更加突出,因而有的地方開始不支持“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四是網購使“知假買假”更為便捷,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知假買假”行列,甚至出現組織化、公司化特征,導致社會質疑和反對“知假買假”的聲音也越來越大。
3.“知假買假”的社會評價呈兩極分化
由于利益和立場不同、知識背景不同、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社會各界對“知假買假”行為的評價呈兩極分化。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持“知假買假”。理由是,雖然“知假買假”者的主觀目的可能不是消費,但客觀上有利于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為、凈化市場、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沒有必要予以限制。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支持“知假買假”。理由是,在主觀上,“知假買假”者的目的是牟利,不屬于消費者,不應支持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在客觀上,“知假買假”者主要打擊標簽說明書違法等非實質性危害,而且還存在惡意高額索賠、敲詐勒索現象,并沒有達到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目的,反而會引發影響營商環境的擔憂。這兩種觀點鮮明對立。
(二)關于“知假買假”的理論爭議
民法理論上關于“知假買假”的爭議集中于“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妒称钒踩ā返?48條規定消費者有權主張“退一賠十”。何為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屬于消費者。關于“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的問題,存在三種觀點:一是“知假買假”者不屬于消費者。因為“知假買假”者購買食品藥品的目的是牟利,而非用于生活消費。二是“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因為消費者是與經營者相對應的概念。經營者購買食品的目的是再次銷售。“知假買假”者并不具有再次銷售的目的,不屬于經營者,而屬于消費者。三是“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應當具體分析。“知假買假”的范圍非常廣泛,有的消費者雖然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認為食品安全仍然愿意購買消費。例如,經營者以普通白酒假冒名酒銷售,有的消費者知道所購買的“名酒”上標示的生產者名稱等信息均為虛假,但因為較為便宜仍愿意購買消費,或者購買后部分用于消費、部分用于維權索賠,該行為也屬于“知假買假”,故不宜一概否定購買者作為消費者的身份。
(三)司法審判面臨的挑戰
關于是否支持“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的問題,司法機關面臨挑戰。一方面,普通消費者因缺乏食品藥品安全知識、法律知識,維權成本高,如果一概不支持“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違法行為、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作用就難以充分發揮,甚至可能會讓關于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成為“抽屜條款”;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支持“知假買假”者的維權索賠主張,又未能實現“過罰相當”,讓部分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與立法精神相悖。因此,絕對支持“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或者絕對不支持“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賠償金完全由“知假買假”者的購買數量、頻次、索賠次數等決定,都不是最佳的司法政策,不利于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政策目標:保護食品藥品安全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人民法院在適用食品懲罰性賠償制度時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和消費者證明食品對身體健康有實質危害為要件。支持“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目的也是更好地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這有利于將更多違法行為納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同時,在適用法律時也應當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對“知假買假”進行規范,揚其長、避其短,更好地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一)從有利于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角度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1.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不以食品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要件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第2款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一般認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是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消費者所受損害是否限于人身損害,是否還包括財產損害等問題,在實踐中曾存在不同認識。如果將消費者所受損害限于人身損害,則會極大限制“知假買假”者的維權索賠行為,同時也會使部分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受到限制。因為不合格食品對人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潛在性、長期性,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雖會對消費者人身健康造成損害,但消費者未必會及時覺察,或者面臨舉證困難。因此,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司法審判將食品安全保護線適當“前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4號)第10條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不以消費者證明食品對身體健康有實質危害為要件
為保護食品安全,我國制定了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一方面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又對食品安全作出規定。在適用法律過程中,不合格食品包括兩類情形: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二是不安全食品,即食品會對身體健康帶來實質危害。
《食品安全法》第150條規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食品安全標準的范圍非常廣泛,截至2024年3月,我國共發布156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涉及2.3萬余項安全指標,涵蓋340類食品?!妒称钒踩ā返?6條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八個方面,既包括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要求、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等直接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也包括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等未必會直接影響食品安全的要求。
在起草《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的過程中,有觀點認為,在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時,應當將《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與第150條規定相結合,只有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會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況下,生產經營者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由于消費者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會對身體健康造成實質危害的難度非常大,為加強對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并未采納該觀點。因此,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不以消費者證明食品對身體健康有實質危害為要件。
3.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作用
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發展情況看,雖然面臨“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等爭議,但為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司法實踐仍然傾向于支持“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行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緱l司法解釋使用“購買者”這一表述,明確了無論“知假買假”者主觀意圖為何,只要其行為外觀是購買,就可以支持其權利主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23號指導性案例《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例裁判要旨為“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睙o論是司法解釋還是指導性案例,司法實踐均傾向于支持“知假買假”者的維權索賠行為,目的是在普通消費者維權成本高、維權意愿低的情況下,充分發揮“知假買假”者打擊和遏制違法制售食品藥品行為的作用,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2024年《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仍然延續了之前的司法政策,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對“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行為依法予以支持,政策目標就是發揮“知假買假”者在打擊遏制違法行為、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作用。
(二)對“知假買假”揚長避短
“知假買假”者的行為動機具有復雜性,可兼具消費、維權、索賠等多重目的?!爸儋I假”者可能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以達到高額索賠的目的,此類購買行為與普通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存在明顯差異?!爸儋I假”者利用現有規則,通過購買食品數量來決定賠償金額,形成大量購買、高額索賠的激勵。如果對“知假買假”不加規范,賠多少完全取決于“知假買假”者的購買行為,會導致部分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有違“過罰相當”原則,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相違背。因此,需要對“知假買假”行為進行規范,抑制“知假買假”的消極作用。
有觀點認為,讓“知假買假”者大額索賠,由違法生產經營者承擔“天價”賠償金,有利于打擊違法行為,因此,沒有必要規范“知假買假”。如前文分析,司法審判為保護食品安全,已將食品安全防線“前移”。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不以食品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要件,也不以消費者證明食品對身體健康有實質危害為要件。因此,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違法行為非常廣泛,既包括嚴重的違法行為,也包括相對輕微的違法行為。如果對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支持“知假買假”者提出的“天價”賠償請求,讓生產經營者一次犯錯就徹底退出市場,不僅與立法精神相悖,而且會極大增加食品的供給成本,進而增加消費者購買食品的成本。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特點是“罰”。“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原則。立法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是遏制違法行為,讓違法生產經營者在承擔適當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后停止違法行為,將有害供給轉變為有效供給,就能實現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并非僅依靠“知假買假”進行懲罰。除懲罰性賠償責任外,違法行為人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責任。這兩項責任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比懲罰性賠償責任更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目標是既要發揮“知假買假”者善于發現違法線索、收集固定違法行為的證據的積極作用,為食品藥品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又要抑制其惡意高額索賠帶來的“副作用”,讓“知假買假”揚長避短。
三、法理依據:以生活消費需要為要件
從《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等法律規定的文義、精神、適用場景看,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前提是消費者維權。一概否定“知假買假”者消費者身份或者一律確認“知假買假”者消費者身份都不正確?!妒称匪幤窇土P性賠償司法解釋》確定了對所有購買者均在普通消費者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裁判規則,“知假買假”者對其購買數量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部分,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一)生活消費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定要件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消費者才有權請求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根據《藥品管理法》第144條的規定,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請求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購買者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有權請求生產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在實踐中,對于消費者有權請求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并無爭議,認定消費者的標準是其購買食品藥品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在起草《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過程中,關于購買者為家庭消費需要購買食品藥品是否可請求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鑒于人民群眾以家庭為生活消費單位是生活的常態,《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購買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購買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钡?0條規定:“購買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藥品是假藥、劣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與立法精神不符。有觀點認為,“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有利于打擊違法行為,不應當對其作出規范。這一觀點與立法精神不符。以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為例,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前提是消費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的,對于超出部分,無論按主觀動機標準還是按客觀需要標準來評判,都不屬于“消費行為”。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了三種懲罰性賠償金計算方法:一是消費者支付價款的10倍;二是消費者受到損失的3倍;三是最低1000元。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以價款為基數與以損失為基數相比,相乘的倍數大得多。這說明本條規定設定的場景是生活中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的數量通常不大,所支付的價款也通常不多。在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高額賠償金,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與《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的立法精神不相符。
將支持普通消費者和“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統一到生活消費需要這一條件下,有利于統一裁判規則,也在理論上解決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問題。普通消費者為個人和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數量本來就不大?!爸儋I假”者的主觀動機不易判定,以普通消費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能夠實現對惡意高額索賠行為的規范。因此,《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確定了對所有購買者均在普通消費者的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裁判規則。
(二)“知假買假”者與消費者的關系
“知假買假”中的“假”是指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藥品屬于假藥劣藥,而非僅指“假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范圍非常廣泛。因此,“知假買假”所指向的購買行為也非常廣泛,“知假買假”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時,其動機可能各有不同,情況較為復雜。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6.3條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有的進口紅酒、巧克力等預包裝食品未按規定標示相關信息,但有的消費者仍愿意購買用于消費,或者部分用于消費、部分用于維權索賠。因此,“知假買假”者也可能是消費者。完全否定“知假買假”者請求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權利,與立法精神不符。
(三)在合理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懲罰性賠償請求
主觀動機具有隱蔽性、復雜性、易變性。對于“知假買假”者的購買行為,如果一概按照其主觀動機來判斷購買行為是否屬于“消費行為”,判斷難度大,且容易導致裁判尺度不統一。采用客觀標準來認定“消費行為”,既具有法理依據,也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在認定“知假買假”者的購買行為是否屬于“消費行為”時,可作如下區分:一是購買數量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可認定其行為屬于“消費行為”,應當以其實際支付價款金額為基數,計算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二是購買數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對行為性質應當區別情形作出認定。購買數量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部分,按“消費行為”予以保護,依法支持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購買數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部分,不屬于“消費行為”,不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四、政策路徑:堅持系統治理
治理食品藥品市場是一項系統工程。規范“知假買假”,應當在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中明確其定位,做好各類治理手段的銜接,形成法治合力。如果將“知假買假”視為治理食品藥品市場的唯一手段,關于規范“知假買假”的認識就會出現偏差。規范“知假買假”應以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以貫徹“過罰相當”為原則,以規范惡意高額索賠和違法索賠為手段。規范“知假買假”既不影響購買者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依法“打假”,也不影響全面賠償購買者所受到的損失。因此,將規范“知假買假”等同于降低打擊違法行為力度,是不正確的。
(一)適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應當堅持系統觀念
治理食品藥品市場是一項系統工程。這一系統工程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刑事制裁?!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43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懲罰作出規定,第144條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懲罰作出規定?!缎谭ā返?41條和第142條還專門對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懲罰作出規定,對于極端嚴重的犯罪行為,可依法判處犯罪分子死刑。二是行政監管。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就責令召回食品藥品、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藥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作出規定。三是公益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發現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是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發現違法制售食品藥品行為的,有權依法曝光違法行為。五是群眾監督。人民群眾在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除了有權請求生產經營者承擔包括懲罰性賠償責任在內的民事責任,還可以投訴舉報,打擊遏制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手段各有特點,關鍵是要形成合力。刑事制裁針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大但制裁范圍有限。行政監管見效快,但受行政監管資源約束,很難全面查處食品藥品市場中所有違法行為。消費公益訴訟的實施效果目前較為有限。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起的食品藥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數量較少。檢察機關提起的主要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于大量未進入刑事程序的違法行為,規制作用亦是有限。群眾監督包括普通消費者維權和“知假買假”者維權索賠兩方面。普通消費者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食品藥品安全知識,維權成本較高,其權益受到損害后向生產經營者追責的概率不高,很多情況下都是暗吃“啞巴虧”?!爸儋I假”者具有善于發現違法線索的優勢,但也具有惡意高額索賠的“副作用”。規范“知假買假”,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應當堅持系統思維,讓“知假買假”者揚長避短,在發揮其打擊遏制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行為作用的同時,充分利用其在維權索賠中發現的違法線索,通過民事審判與行政監管、刑事處罰的銜接機制,加大對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法治合力。
(二)適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貫徹“過罰相當”原則的重要環節
“過罰相當”原則是處罰違法行為的基本原則?!斑^罰相當”是指對于嚴重違法行為采取重懲罰措施,對于輕微違法行為采取輕懲罰措施,違法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與其過錯程度、行為危害大小、違法情節輕重、獲得利益大小等相適應?!斑^罰相當”中的“罰”包括違法行為受到的全部懲罰,既包括民事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也包括行政責任中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中的刑事處罰。
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在客觀上起到了讓違法生產經營者承擔“適當”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后果。在此基礎上,對于嚴重的違法行為,還應當發揮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作用?!妒称匪幤窇土P性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藥、劣藥,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有關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通過移送違法犯罪線索、材料,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加大懲治力度,實現對輕責者輕罰、重責者重罰的效果。
(三)適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為目標
1.對于“不知悔改”的違法生產經營者可多次索賠。有的“知假買假”者為獲得高額賠償金,一次大量購買而獲得高額索賠;有的連續多次購買,一次性起訴但要求對每次購買分別計算賠償金;有的連續多次購買,分別起訴,要求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對以上行為,《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均堅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知假買假”者不會因為采取不同的訴訟策略而獲得更大的利益。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人民法院已經支持“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生產經營者并未吸取教訓,繼續生產經營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知假買假”者有權再次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索賠,直到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實現為止。
2.通過司法建議從根源上解決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爸儋I假”者在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中的優勢是善于發現違法線索。“知假買假”者起訴后,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中發現某一領域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時,根據《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發出司法建議,從根源上解決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四)規范“知假買假”不影響全面賠償購買者所受損失
“退一賠十”責任中,“退一”是補償性賠償責任,以彌補損失為主要目的;“賠十”是懲罰性賠償責任,以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為為主要目的。規范“知假買假”主要是規范通過大量購買惡意提高“賠十”懲罰性賠償金的行為,對于“退一”責任不作限制。《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所購買藥品是假藥、劣藥,購買后請求經營者返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規范“知假買假”不限制購買者依法“打假”
“知假買假”是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藥品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有的“打假人”并不以牟利為目標,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后,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為。規范“知假買假”并非限制購買者依法“打假”,不影響其依法向有關機關投訴舉報。有人認為,規范“知假買假”減輕了“打假”力度,不利于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這一觀點不正確,既沒有看到規范“知假買假”與依法保護“打假”的關系,也沒有看到治理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措并舉。
(六)規范“知假買假”應懲治違法索賠
違法索賠已超出“知假買假”的范疇?!爸儋I假”的前提是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的行為。先有“制假售假”,再有“知假買假”。但在實踐中,極個別購買者在生產經營者合法經營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惡意制造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違法向生產經營者索取賠償金。此類索賠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有的涉嫌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犯罪,是依法懲治的對象。根據《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此類行為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駁回訴訟請求;二是依法予以罰款、拘留;三是依法支持生產經營者請求購買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張;四是向公安機關移送違法犯罪線索。
有人認為,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不足,難以識別或判斷什么情況構成“假象”,懲治違法索賠可能讓消費者維權面臨法律風險,這一觀點并不正確。根據《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違法索賠的認定標準是“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假象”本來就是購買者惡意制造的,不存在其不能識別或者判斷“假象”的問題。
來源:《法律適用》
作者:謝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二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