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近日對寧波金寶達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建立營業日志作出行政處罰。主要內容如下:
寧波金寶達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建立營業日志案
象文廣旅體罰字〔2023〕7號
當 事 人:寧波金寶達大酒店有限公司
證照及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D)
法定代表人: 葉良平
當事人未建立營業日志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未建立營業日志的違法行為。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來源:瀟湘晨報綜合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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