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于11月19日在微博曬出一份《舉報答復書》。答復書中稱,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關于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學有限公司生產的化妝品涉嫌添加禁用原料的舉報。經核查,因舉報內容基本屬實,決定立案調查。
11月20日,百雀羚發布針對近日輿論關注的添加禁用原料的情況說明。其稱,主要涉及的“禁用原料”是其曾在2021年生產的“水嫩凈透精華潔面乳”產品成分中添加“圓葉牽牛提取物”。百雀羚涉及該原料的個別產品是在該原料被禁用之前生產,不違反相關規定。
11月20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回應:經立案調查后,認定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學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生產的百雀羚水嫩凈透精華潔面乳(配方升級)(限用日期:20241105,批號:3R06YV11)不存在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禁限用原料管理規定的情況。上海藥監局經調查認定,百雀羚化妝品不存在添加禁用原料。
2021年5月2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國家藥監局關于更新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的公告(2021年第74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不得生產、進口產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化妝品禁用植(動)物原料目錄》規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妝品。在《化妝品禁用植(動)物原料目錄》中提到了“圓葉牽牛”。
圓葉牽牛又稱牽牛花、喇叭花、紫花牽牛。葉片大多近乎圓形,基底呈心臟形狀。莖枝表面有毛,具有極強的纏繞性和延展性,這使它們既能夠匍匐生長,也能夠攀緣而上。同時,它一點不“嬌氣”,具有不挑剔土壤環境、結籽率高等特點。正是這種很強的適應力,使這些原本分布于熱帶美洲的種群逐步開疆擴土,遍布世界各處。2014年公布的《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第三批)》,將其列為入侵物種。
我們為什么要對它進行防治呢?這是因為隨著圓葉牽牛的擴散,它對本土物種的影響越來越大。它們細長的綠莖會纏繞于其他植物之上,心形的葉片會像瓦片一樣密布在植物的體表,阻礙了被覆蓋植物對光的吸收利用。久而久之,被蓋住的樹木因無法制造養分而被“餓死”。此外,圓葉牽牛在生長過程中還會向環境中釋放代謝產物,以此來干擾本地物種的生存,使本地物種減少,生物多樣性降低,引發一系列生態問題。
那么“圓葉牽牛提取物”到底是什么物質呢?
沈陽藥科大學藥學院王曉帆在其發表的論文中稱,圓葉牽牛有一定的毒性,它的種子含有麥角靈生物堿,可用于制造迷幻劑,而且全株有毒,種子毒性較大,誤食可導致嘔吐、腹瀉。
常見的化妝品禁用成分有哪些?
國家藥監局以及地方藥監部門定期會對化妝品進行質量抽檢,并公布抽檢不合格名單。其中,苯、三氯生、甲硝唑、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夫西地酸、新鈴蘭醛、丙烯酰胺,以及甲基氯異噻唑啉酮和甲基異噻唑啉酮與氯化鎂及硝酸鎂的混合物(俗稱:卡松)等,是不合格名單中較為常見的化妝品禁用和限用原料。
例如苯多見于染發劑產品,若成分超標,長期接觸可能導致皮膚紅腫、瘙癢等。甲硝唑、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地塞米松、氟米松等,這些抗生素、激素藥物違禁添加在護膚品中的情況較為常見,長期接觸這些成分可能引發接觸性皮炎和抗菌藥過敏等健康問題。
三氯生、卡松也是不合格名單中的常見成分,它們作為化妝品防腐劑類物質,被嚴格限制使用。
三氯生是一種常見的廣譜的抗菌和抗真菌劑,一般使用在肥皂、牙膏等日化用品中,我國《化妝品技術規范》中,規定三氯生在化妝品中用作防腐劑的限量為不大于0.3%,但在洗發露洗發乳中禁止添加。有研究表明,三氯生是一種內分泌干擾物,會影響甲狀腺功能,同時三氯生會促進對抗生素藥物和抗菌產品具備抗性的細菌的產生。
卡松則在沐浴露、洗發水等淋洗類產品成分表中很常見,相較其他防腐劑,卡松防腐劑的過敏率較高,可引起過敏性接觸皮炎等。
化妝品添加禁用原料有何后果?
化妝品通常是由多種原料按照配方設計經加工制備而成的混合物,因此原料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產品的安全性。
化妝品原料安全性是指化妝品原料在固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條件下,對人體健康不產生任何損害,既不引起急性、慢性中毒,也不對接觸者及其后代產生潛在危害。原料安全性是化妝品產品安全的前提條件。
原料名稱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原則上表示該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為已使用化妝品原料。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提取物形式比較復雜,不同提取部位所含化學成分存在差異,會影響原料安全性。例如,苦參根可以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但苦參種子則為化妝品禁用成分。此外,某種植物在提取時,由于目標產物不同,其純化處理的程度也不同,所獲得產物的安全性會有很大差異。如魔芋全株有毒,不可用于化妝品中,但通過提取、精制獲得的葡甘露聚糖則無毒,可用于化妝品中。影響化妝品原料安全性的風險因素大致包含原料本身和可能帶入的風險物質兩方面。
我國對化妝品添加禁用原料有嚴厲的處罰規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10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委托未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化妝品;
(二)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注冊但未經注冊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在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化妝品。
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部、大連生態環境局、新京報、中國醫藥報、消費質量報、新民晚報、廣州日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