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證監局于12月9日出具了一份券商在企業掛牌期間未履行審慎核查義務的罰單,中銀證券及項目負責人為主要處罰對象。
罰單顯示,安徽證監局發現中銀證券在負責公司天海流體推薦掛牌和持續督導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履行審慎核查義務,對天海流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核查不充分。周培作為推薦掛牌項目負責人,則對掛牌階段盡職調查工作負有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規定,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此外,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并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中銀證券與項目負責人周培因違反了上述兩項規定,被監管決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將被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據企查查顯示,天海流體于2015年5月掛牌,中銀證券為主辦券商。在此次與項目負責人一同被罰前,實際上天海流體已先收到罰單。
在新三板掛牌時未如實披露實控人股份代持行為
根據官網披露,全國股轉公司于今年4月29日對先前在新三板掛牌企業天海流體作出公開譴責。從主要違規事項來看,天海流體主要是在掛牌時存在股份代持,未如實披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公司歷史沿革,并違反了多項相關規定。
罰單披露,截至掛牌時,天海流體時任董事長王勝原代趙敏持有公司股份685.80萬股,代持比例為76.20%,但天海流體在公開披露文件中未真實準確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歷史股份代持情況。
2015 年天海流體第二次股票定向發行過程中,趙敏通過委托王勝原代其出資,王勝原代趙敏持有公司股份 482.60 萬股。直至2019年9月,雙方股份代持關系解除,公司于2023年12月補充披露了《關于股權代持及解除的公告》。
基于上述違規情形,監管認為時任董事長王勝原參與代持,未能忠實、勤勉盡責,未能如實披露代持,對天海流體前述違規負有責任。趙敏作為代持參與主體及代持還原后公司實際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樣負有責任。因此,天海流體、王勝原、趙敏最終被監管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的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應信息。
主辦券商未在推薦報告中披露股份代持情況
在天海流體收到處罰決定書的8個月后,屆時推薦公司掛牌的主辦券商中銀證券也被下發罰單。有關天海流體實控人股份代持的更多細節在先前券商出具的推薦報告,以及監管出具的反饋意見中得以知曉。
天海流體的推薦報告于2015年2月13日發布,中銀證券在報告中表明,對天海流體進行了盡職調查,主要了解事項中就包含了公司歷史沿革情況。但中銀證券在披露公司股權事項時并未提到曾存在的代持情況,并在內核意見中表明,不存在持有天海流體股份或在天海流體任職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在披露實控人情況時,中銀證券表明,公司第一大股東王勝原持有公司698.40萬股股份,占總股本77.60%,為公司控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除推薦報告外,后續出具的反饋意見回復內容更加值得關注。監管先在反饋意見中要求主辦券商核查控股股東、實控人認定理由和依據,以及認定依據是否充分、合法發表意見。
根據回復,中銀證券在通過問詢公司管理層,以及查看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結構圖、公司報告期內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上海序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核查方式,王勝原直接持有77.60%的股份。此外,中銀證券表示,股東已出具承諾,上述股份不存在代持行為,王勝原能夠對公司進行控制,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綜合各方核查表述及后續罰單來看,天海流體在掛牌期間存在股份代持的情況,但股東卻出具承諾書并表明不存在代持行為,相關表述與實際情況相悖。且在股份代持關系于2019年解除后,公司在4年后才補充披露相應信息,這一點也受到投資者的質疑。
根據公開采訪回復,對于股份代持一事,公司表示在籌建時,趙敏因個人原因事務繁忙,無更多精力參與到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因此委托王勝原代其持有出資金額為393.00萬元的股權。后續隨著天海流體發展日趨向好、規模日漸壯大,公司業務發展、經營管理等各方面需要借助實控人趙敏的社會資源、管理經驗,因此趙敏開始籌劃代持股權還原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天海流體于2023年10月26日審議通過北交所上市議案,并于同年12月22日選擇向北交所遞交上市申請材料,就在同月,公司補充了《關于股權代持及解除的公告》。在北交所上市申請未有新進展前,公司卻事先收到了處罰,后續是否會影響上市進程也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來源:財聯社
記者:趙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