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依法懲治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及相關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汪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王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建忠,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鄭翔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汪斌發布了《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圖為發布會現場。王圣翔 攝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現將《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意見》的制定背景
近年來,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代表的信息網絡犯罪高發多發,圍繞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產生了一系列黑灰產業,衍生出大量上下游關聯犯罪,嚴重危害網絡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寧。黨中央高度重視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關聯犯罪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打擊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為應對新型信息網絡犯罪的發展變化,2015年刑法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繼出臺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電詐意見(二)》)、《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幫信解釋》)等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2020年10月“斷卡”行動開展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業務部門還聯合下發了會議紀要。其中,《幫信解釋》《電詐意見(二)》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就涉“兩卡”(電話卡、銀行卡)幫信罪的“主觀明知”認定、“情節嚴重”標準、刑事政策把握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對統一思想認識和法律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開展偵查、起訴、審判等工作,電信網絡詐騙、幫信等犯罪活動持續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特別是從去年以來,人民法院審結的幫信犯罪案件數量有較大幅度下降,幫信犯罪形勢有了進一步好轉。但是,也要看到,隨著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信息網絡犯罪黑灰產業鏈不斷升級,對幫信犯罪的打擊治理難度日益增大,司法實踐中出現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執法辦案面臨嚴峻挑戰。
一是涉“兩卡”犯罪案件數量仍處高位。隨著“斷卡”行動的深入開展,涉“兩卡”的幫信犯罪案件快速增長,占全部幫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2020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幫信犯罪案件逐年增長,2023年超過10萬件,隨著打擊治理工作的深入推進,2024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幫信犯罪案件數量雖同比有了大幅度下降,但仍處于高位;同時,涉“兩卡”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以下簡稱“掩隱”)犯罪案件同期也大幅度增長,去年以來雖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位的總體態勢尚未根本改觀。
二是幫信犯罪職業化、跨境化特征明顯。當前,“一對多”“多對多”的幫信行為成為重要形態,專門提供非法軟件、“解封”服務等“技術支持”行為,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產業鏈中獨立的上下游犯罪形式,涉“兩卡”幫信犯罪已經形成了“卡農—卡商—卡頭”的組織模式,出現職業開卡人、職業養卡人等不法群體。同時,隨著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轉向跨境實施,為其“輸血供糧”和提供“技術助攻”的幫信行為增多,亟需有力打擊。
三是涉案人員呈現低齡化等特點。統計數據顯示,當前幫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現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點,35歲以下被告人占比超過80%,25歲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特別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群體涉案問題突出,一些電詐、洗錢犯罪團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識淡薄的弱點,蠱惑、引誘其出售、出租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甚至將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發展成為“卡頭”,社會危害嚴重。
四是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不夠統一。幫信罪作為新型信息網絡犯罪,犯罪手法多,花樣翻新快,法律適用爭議大,而現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相對滯后,難以有效應對司法實踐的新變化新要求。近年來出臺的《幫信解釋》《電詐意見二》和相關會議紀要均涉及幫信罪的認定規則,但由于效力層級不一,條款內容分散,司法實踐中存在規則適用不當、裁判尺度不一、政策把握不準等現象,亟需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標準。
為依法打擊幫信犯罪,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的上下游鏈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立足執法司法實踐情況,開展專項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聯合制定了《意見》,對幫信等犯罪的司法適用,提出更為明確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政策指引規則。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意見》共五部分,十六條。就辦理幫信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總體要求、依法認定幫信犯罪、準確把握刑事政策、堅持綜合治理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主要內容和特點如下:
(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難題
在梳理幫信犯罪既有立法、司法規定以及充分調研基礎上,就實踐爭議大、認定難的問題,提出明確的適用規則。《意見》根據立法規定和司法實踐發展需要,調整和整合了《幫信解釋》《電詐意見(二)》等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幫信罪的主觀明知認定規則,涉“兩卡”幫信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以及幫信罪與掩隱罪、詐騙罪等關聯犯罪共犯的區分規則,有效解決了法律適用和司法認定不統一的問題。
(二)堅持綜合認定,避免客觀歸罪
《意見》明確規定,應在全面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是否“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幫助,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構成要件基礎上,綜合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幫信罪,并突出強調在涉“兩卡”幫信犯罪案件中,應先行查證流入資金中被幫助對象涉嫌犯罪金額等,是否達到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相關信息網絡犯罪的入罪標準,防止僅依據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情節嚴重”一項情形,即一概認定構成幫信罪,切實避免客觀歸罪。
(三)堅持嚴格標準,注重有效懲治
為更好適應涉“兩卡”犯罪的形勢變化,《意見》對《電詐意見(二)》和相關會議紀要規定的涉“兩卡”犯罪“情節嚴重”認定標準進行了整合調整,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將原規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并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明確為出售、出租本人三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并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同時,針對當前涉電話卡違法犯罪活動高發的新情況,還將原規定的收購、出售、出租他人電話卡20張以上屬于“情節嚴重”情形,調整為不再區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購、出售、出租電話卡20張以上,即認定屬于“情節嚴重”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
(四)堅持寬嚴相濟,突出打擊重點
根據當前幫信犯罪日益職業化、組織化、隱蔽化、智能化趨勢,《意見》規定,辦案機關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于組織性、職業性和跨境協同實施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以及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骨干成員等,依法從嚴懲處;對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以及處于犯罪鏈條末端、情節較輕的人員,依法從寬處理,并分別對從嚴、從寬的具體情形予以明確,便于辦案人員準確理解適用。
(五)堅持系統治理,強化行刑銜接
《意見》規定,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辦案機關要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充分發揮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和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強與金融、電信、網信、教育行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協作,共同推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綜合治理。同時,《意見》就做好行刑銜接、落實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制發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問題,細化了具體規則和落實措施。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打好“組合拳”,做實幫信犯罪的綜合治理。
法發〔2025〕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嚴格依法辦理案件。辦案機關要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依法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保證罪責刑相適應,切實維護網絡安全和人民安寧。
2.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辦案機關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于組織性、職業性和跨境協同實施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以及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骨干成員等,依法從嚴懲處。對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以及處于犯罪鏈條末端、情節較輕的人員,依法從寬處理。
3.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辦案機關要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充分發揮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和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強與金融、電信、網信、教育行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協作,共同推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綜合治理。
二、依法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
4.全面把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客觀方面。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等規定,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是否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幫助、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等,予以綜合認定。
5.準確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認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提供幫助的時間、方式、次數、工具、相關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行為人是否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以及非法獲利等情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職業身份、既往經歷、與被幫助對象的關系及其供述和辯解等綜合認定。對信息網絡犯罪行為類型認識有誤的,不影響“明知”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非法提供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非法提供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非法提供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的;
(2)因涉詐等異常情形被金融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采取限制、暫停服務等措施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3)事先準備應對調查的話術口徑的。
6.準確把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情節嚴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三個以上,且賬戶流入資金三十萬元以上的;
(2)收購、出售、出租非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或者單位銀行賬戶、單位支付賬戶,且賬戶流入資金三十萬元以上的;
(3)收購、出售、出租電話卡、物聯網卡二十張以上的。
以上述情形認定行為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先行查證流入資金中被幫助對象涉嫌犯罪金額等是否達到相關犯罪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是指因被幫助的對象眾多等原因,難以逐一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7.準確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辦案機關應當綜合考察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內容和程度、提供幫助的類型和方式,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準確區分涉“兩卡”案件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準確定罪量刑,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8.準確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關聯犯罪共犯。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等犯罪收購或者組織、招募、介紹人員提供銀行賬戶、支付賬戶、電話卡、物聯網卡、互聯網賬號等,事先通謀或者形成較為穩定配合關系的,按照電信網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三、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9.依法嚴懲組織性、職業性和跨境協同行為。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嚴懲處:
(1)組織或者長期從事收購、販賣他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單位銀行賬戶、單位支付賬戶、電話卡、物聯網卡、互聯網賬號等非法活動的;
(2)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實施犯罪的;
(3)電信、金融、互聯網等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職業或者提供服務便利實施犯罪的;
(4)跨境非法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
(5)提供專門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技術、軟件、設備的;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術實施犯罪的;
(7)二年內曾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8)五年內曾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10.依法把握從寬處罰情形。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1)被誘騙實施犯罪的;
(2)參與時間較短、獲利較少的;
(3)認罪認罰的;
(4)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查相關信息網絡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1.準確把握對未成年人等群體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依法從寬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為犯罪處理;具有本意見第10條規定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的,一般應當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具有第9條規定的依法從嚴懲處情形的除外。
在校學生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可以參照前款規定,酌情從寬處罰。
四、堅持綜合治理
12.依法做好行刑銜接。辦案機關在辦理涉“兩卡”案件時,應當全面查明案件事實,根據收購、出售、出租銀行賬戶、支付賬戶、電話卡等的性質、資金流入、轉移情況、違法所得情況,以及行為人地位作用、主觀惡性等,綜合判斷行為人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確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者被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13.依法落實職業禁止、禁止令。利用職業便利或者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對行為人宣告職業禁止;對于嚴重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應當依法對行為人宣告職業禁止。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為人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被判處刑罰并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對行為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電信、網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對違反人民法院作出的職業禁止、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14.推動落實司法建議、檢察建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金融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有關監管部門、行業組織存在系統性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制發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落實監督。
15.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辦案機關應當通過以案釋法、普法宣傳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反信息網絡違法犯罪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治理的社會環境。
辦案機關應當注重加強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溝通協作,協同做好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重點群體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傳教育。
五、附則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前的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5年7月22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