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廣東省云浮市明亮路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亮路燈公司)收購云浮市恒泰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豐公司)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該案的處罰決定書顯示,明亮路燈公司收購恒泰豐公司股權的交易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明亮路燈公司及其關聯方此前未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受到過行政處罰,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建立并有效實施反壟斷合規制度,具有多項罰款下調因素。因此,市場監管總局對明亮路燈公司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來源:市說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