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晚間,奧園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美谷”、“奧園美谷”或“公司”)發布關于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司及相關人員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湖北證監局給予警告。同時對公司及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共計570萬元。
▲ST美谷公告截圖
公告透露,公司于2025年4月3日收到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稱,經查明,奧園美谷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奧園美谷關聯方情況
中國奧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奧園”)為奧園美谷間接控股股東,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所述情形,中國奧園為奧園美谷關聯方。
二、未及時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形成的關聯交易
其一,1.2億元及2.04億元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中國奧園時任執行董事、首席財務官陳志斌安排其直接下屬冷陽與上市公司聯系提供資金支持。冷陽與奧園美谷時任財務總監林斌聯系后,經奧園美谷時任董事兼總裁胡冉、林斌以及冷陽簽字批準,奧園美谷于2021年9月14日轉出資金1.2億元、2021年9月16日轉出資金2.04億元至中國奧園關聯方。
其二,4.74億元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1年9月30日,中國奧園通過其子公司深圳市凱弦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凱弦)分兩筆向上市公司子公司廣州奧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奧妍)轉入4.74億元。2021年10月1日,廣州奧妍又分兩筆轉出4.74億元至深圳凱弦。
2021年,中國奧園非經營性占用奧園美谷資金最高時點金額4.74億元,累計金額7.98億元,累計占用資金占奧園美谷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30.08%。目前,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
根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19年《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中國奧園非經營性占用奧園美谷資金情況屬于應當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奧園美谷未按規定在相關臨時報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合同、《情況說明》、記賬憑證及銀行回單、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奧園美谷上述行為涉嫌違反2019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構成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案涉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涉嫌構成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胡冉作為奧園美谷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總裁知悉7.98億元資金占用情況,參與資金劃轉,未能勤勉盡責,敦促奧園美谷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林斌作為奧園美谷時任財務總監,知悉7.98億元資金占用情況,參與資金劃轉,未能勤勉盡責,敦促奧園美谷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馬軍作為奧園美谷時任董事長在知悉奧園美谷7.98億元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時,未能勤勉盡責,敦促奧園美谷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冷陽作為奧園美谷時任監事、中國奧園總裁助理兼財務中心經理,知悉7.98億元資金占用情況,按陳志斌要求與林斌聯系,安排占用資金轉出路徑、參與資金劃轉,未能勤勉盡責,敦促奧園美谷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為奧園美谷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陳志斌作為時任中國奧園時任執行董事、首席財務官,知悉7.98億元資金占用情況,安排其中國奧園直接下屬冷陽與上市公司聯系提供資金支持,構成組織、參與、實施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七條,認定其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決定:
一、責令奧園美谷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200萬元;
二、對胡冉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80萬元;
三、對林斌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80萬元;
四、對陳志斌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80萬元;
五、對冷陽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80萬元;
六、對馬軍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50萬元。
公告表示,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不會影響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截至本公告日,除控股子公司湖北金環綠色纖維有限公司尚在停產外,公司主要經營活動正常開展,預重整相關工作有序推進中。公司就上述事項帶來的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
來源:奧園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