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年報虛增資產!被判賠償股民投資損失
5月15日是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上午,北京金融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向社會通報了十起金融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涉及股票、保險、信托、基金、私募基金等多種投資理財方式。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因信息嚴重不對稱、認識能力局限等現實因素,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權益極易受到侵犯。金融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
建院以來,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5911件,在涉投資者保護案件中占比較高,且收案數呈連年增長趨勢。
在一起涉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中,投資者王某購買了某公司股票,賠了錢。后該公司被發現,在2015年至2018年的年報均存在虛增資產的情況。2021年,北京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關于實際持有資產、對應市場價值、年報增資情況存在虛增事實。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投資損失1萬余元。
北京金融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司的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行為,判決該公司賠償王某投資損失5000余元,駁回了王某主張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依法如實披露影響企業經營的重大信息,保護投資者的信息知情權,這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要充分關注市場風險、審慎投資,如因發行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受有損害時,也要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另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中,房某分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2份分紅型年金保險和1份壽險年金保險。2018年12月,房某購買的上述保險被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通過偽造簽名等方式,先后多次辦理減保、退保手續,挪用保險金。房某稱,在得知業務員違規減保后,其多次向業務員催要保險金但均未果,無奈選擇報警。為避免進一步損失,房某進行了退保操作。后房某起訴保險公司,要求退還全部保費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違規操作,保險公司管理疏漏,審核把關不嚴是造成保險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因保險公司對于解除保險合同具有重大過錯,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除賠償房某相應的保費損失之外,還應參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利率,向房某支付至判決之日及實際支付之日的可得利益損失。
當下,理財型保險越來越受到投資者青睞,隨之而來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法官表示,該案裁判一是引導保險人誠實、審慎履約,規范經營;二是強化了金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維護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艷紅介紹,金融法院自2021年3月18日成立至今年3月31日,共受理案件16289件,其中涉投資者保護相關民商事、行政和執行案件7651件,占全院總收案數的47%。大部分案件為證券侵權民事糾紛、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和營業信托糾紛案件。
法院提醒投資者,要樹立風險意識,充分了解投資產品的性質、內容和風險,從事與本人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活動。同時,從正規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仔細閱讀相關文件,在購買過程中注意留存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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