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成交逾2億元!投行員工違規炒股虧掉72萬,使用他人賬戶也難逃被查
違規炒股、最終被監管高額處罰,今年以來,證券從業人員觸犯雷區仍時有發生。北京證監局12月1日對國都證券前員工下發罰單,稱員工股票累計成交逾2億元,虧損約71.5萬元,最終罰款10萬元。
圖為北京證監局罰單
違規的證券從業人員為趙志軍,曾在2015年11月至2023年5月在國都證券中小企業投資銀行部、質量控制部、投行管理與質控部工作。根據中證協官網,目前趙志軍已不再券商任職。在從業期間,趙志軍使用楊某勤在東方財富證券和廣發證券開立的證券賬戶進行股票買賣,買入賣出股票累計成交金額212,573,093.83元,實際虧損715,113.9元。
北京證監局稱,趙志軍使用“楊某勤”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不過,北京證監局也表示,趙志軍能夠主動配合調查,因此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趙志軍處以10萬元的罰款。
記者留意到,從過往經驗來看,券商自營、資管、IT等部門的從業人員炒股比較具有隱蔽性,并體現出違規交易時間更長、交易金額更大的特點。此次北京證監局最新下發的罰單涉事人員為國都證券前投行部門員工,主要工作與質控合規有關,這意味券商合規風控、人員管理還有待提升。
違規炒股,虧損收場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近年來,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觸犯雷區時有發生,監管持續保持從嚴處理的態度,除了下發罰單,也依規采取了罰沒等措施,整體金額較高,最高都在百萬元級別。據記者不完全統計,這類罰單已有10張。
值得一提的是,相較于往年,一般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從賺錢獲利轉向虧損收場,成交金額龐大,虧損十分突出,比如這次領罰的國都證券前員工,虧損達到71.5萬元。
今年1月初,北京證監局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書。罰單顯示,2006年6月至2020年4月,田建橋先后在招商證券投資銀行部、華福證券福建投行部、國開證券投資銀行部(上海投行組)工作。在這14年期間,田建橋利用胡某杰在招商證券開立的證券普通賬戶和證券信用賬戶進行股票買賣,累計成交金額約7.24億元,虧損182.74萬元(不含待業期間交易和所得金額)。最終被北京證監局處以25萬元罰款。
4月,一則證監會罰單顯示,恒泰證券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管某因在職期間使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212.54萬元,并處以212萬元罰款。證監會公布的處罰決定書顯示,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某任職于恒泰證券證券投資部,歷任高級研究員、投資經理、證券投資部總經理助理、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等職務。
罰單顯示,管某實際控制并使用“周某華”“鄭某英”“管萱”等6個證券賬戶。其中,“周某華”為管某的姐夫,管某實際控制“周某華”的3個證券賬戶自2008年至2021年間交易“建設機械”“武鋼股份”等股票,合計買賣股票金額1.42億元,扣除稅費后實際虧損約225萬元。
6月,安徽證監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公告,對華安證券原從業人員楊愛民違法買賣股票處以25萬元罰款,這是一筆券商從業人員長達21年違規炒股的處罰。罰單顯示,2000年6月2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間,楊愛民控制并使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累計交易390只股票,累計交易金額9.08億元,扣除相關稅費后,實際交易虧損。
不僅如此,11月,天津證監局公告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為中泰證券天津分公司前員工王某。其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公司擔任理財經理。經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王某在中泰證券天津分公司工作期間,曾借用“王某1”、“孫某然”、“李某”、“王某祥”等四個中泰證券賬戶普通賬戶違規買賣證券,合計交易金額約7054.46萬元,虧損54.11萬元。
同樣11月,一則上海證監局罰單顯示,對上海證券某證券營業部的從業人員汪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汪某某因違規買賣股票,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5萬元罰款。經查明,汪某某在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交易金額總計61,373,927.62元,扣除相關稅費后,合計虧損403,572.65元。
違規炒股如何處罰?
也有違規炒股賺錢的案例,不過最終都被監管罰沒處理。今年1月,東北證券上海自營分公司投資經理金佳音違規炒股,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扣除稅費后實際獲利66.76萬元,證監會沒收其違法所得66.76萬元,并對其處以66.76萬元罰款,合計罰沒金額133.52萬元。
6月,天津證監局披露了一則民生證券員工炒股的行政處罰。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某控制、使用“劉某祥”民生證券賬戶違法買賣股票,合計交易金額2.17億元,獲利22.13萬元(扣除稅費后)。最后,天津證監局決定沒收魏某違法所得22.13萬元,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8月,西藏證監局一則行政處罰顯示,對華林證券王健瑛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調查、審理終結。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王健瑛控制使用他人證券賬戶違規持有、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336.14萬元,違法所得10.08萬元。
依據新修訂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是嚴禁買賣股票的,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新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來源:財聯社(記者 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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