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中泰化學發布關于控股股東及相關責任人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經查,中泰化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中泰化學及其子公司通過直接或間接支付預付款、代墊費用等形式,向控股股東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支持,2021年累計發生21.54億元,占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8.54% , 2022年累計發生55.64億元,占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1.61%,2023年累計發生6.99億元,占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72%,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中泰化學資金。截至目前上述資金占用款項均已歸還。據此計算,中泰化學合計被違規占用84.17億元。
中泰化學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第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五條的規定。
(二)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中泰化學及其子公司未恰當選擇貿易收入核算方式,導致2020年虛增收入8.97億元,占2020年營業收入的1.07%,虛增成本8.97億元;2021 年虛增收入21.4億元,占2021年營業收入的3.43%,虛增成本21.4億元;2022年虛增收入42.48億元,占2022年營業收入的7.60%,虛增成本42.48億元。上述事項導致中泰化學2020年至2022年定期報告以及202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存在披露不準確問題。
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二十三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3月23日,中泰化學收到新疆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關于對楊江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馮斌、劉洪、江軍、王海玲、彭江玲、黃增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楊江紅于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在中泰化學擔任董事長。
馮斌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擔任中泰化學總經理,劉洪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擔任中泰化學總經理,王海玲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擔任中泰化學財務總監,彭江玲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擔任中泰化學財務總監,江軍為中泰化學現任總經理,黃增偉為中泰化學現任財務總監。
新疆證監局還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出具了《關于對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龔春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洪欣于2001年12月至2020年2月擔任中泰化學董事長,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擔任中泰集團董事長,組織實施了所任職期間的上述資金占用行為,且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披義務,對其任職期間的上述兩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龔春華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擔任中泰集團財務總監,實施了所任職期間的上述資金占用行為,且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披義務,對其任職期間的上述兩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3月19日,中泰化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362024003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來源:雷達財經
作者:李茜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