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陜西監管局披露,時任西安銀行健康路支行行長秦江因信貸業務違規、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
據相關文書顯示,秦江,男,漢族,1965年出生,原系西安銀行健康路支行的行長。神木縣居民王某向有關法院起訴稱,2016年3月31日,秦江因其管理的貸款戶陜西德飛新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德飛公司)的到期銀行利息無法償還,為了避免造成逾期給其造成不利影響,秦江打電話詢問,能否給德飛公司借400萬元進行中轉。
王某自稱,因自己之前從不認識德飛公司以及該公司法人賈飛翔,并且當時在外地,銀行卡和身份證都在自己身邊,但鑒于與秦江系老鄉,稱等其回來辦理相關手續后再談。但因為該筆貸款利息到期不還就會造成逾期,在時任行長秦江的指示和安排下,經過當時的會計主管蔡潔的授權下,西安銀行健康路支行直接使用特種轉賬借方傳票,將其個人賬戶內的400萬元轉至德飛公司。
“回到西安后發現該款項已經被劃轉,無奈之下只得要求時任行長秦江找到收款人書寫了借條等手續,并且秦江個人在該借條上擔保保證15日內一定按時償還。”但是,時至今日該款項也沒有償還。德飛公司也已經申請破產,根本沒有償還能力。
有法院認定“借貸案”涉嫌經濟犯罪 借款人起訴支行遭駁回
據了解,為討還這筆400萬欠款,王某持續發起訴訟。2019年,王某先要求德飛公司償還借款400萬元;賈飛翔、李振興、秦江承擔連帶責任。
陜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2016年3月,秦江系西安銀行健康路支行的行長,賈飛翔系陜西德飛新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年3月31日,秦江以德飛公司給西安銀行償還利息為由,請求王某借款給陜西德飛公司,王某口頭同意后,秦江在王某未到場的情況下,以特種轉賬的方式將原告的400萬元款轉入德飛公司賬戶。雖然此后德飛公司給王某出具了借條,還由賈飛翔、李振興、秦江三人提供擔保,但至今已經數年分文未還,且賈飛翔、李振興無法取得聯系,德飛公司也申請破產。四被告顯然具有經濟犯罪的嫌疑,依據相關規定,本案行為因涉嫌經濟犯罪,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11月,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王某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民事案一審結果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期間,王某自稱,七年之內自己多次找到西安銀行要求處理此事,西安銀行以該行前兩年正在上市關鍵時間,請求其暫時不要通過各種途徑向西安銀行主張權利,但目前眼看德飛公司已經破產,款項接收方根本無力償還,因此案涉支行應當為其違規操作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指出,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王某賬戶轉出400萬元,收款方為德飛公司。后德飛公司向原告王文明出具了借條。王某主張辦理轉賬業務時身份證及銀行卡均不在場,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主張案涉支行賠償其損失,應舉證證明后者在履行儲蓄合同的過程中具有違約行為,且該違約行為直接導致其利益受損。因雙方在開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明確約定支取方式為“憑密碼”,且王某無證據證明事發時銀行卡隨身攜帶不在現場,因此在王某不提供密碼及銀行卡的前提下,案涉轉賬業務不能發生。王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支行具有違約行為,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合來看,王某主張支行賠償損失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秦江還卷入過小貸公司訴訟案件。據相關文書披露,2012年6月4日,神木縣光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下稱光大公司)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牛振榮、保證人秦江(文書明確指出其身份為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負責人)、劉海南、焦林軍、劉勤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由光大公司向牛振榮發放短期貸款,用于周轉,借款金額500萬元,借款利率為月息12.6‰。借款期滿后,牛振榮不予還款,光大公司起訴要求秦江等還款。2016年,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光大公司的訴求,判令秦江支付借款本金500萬元和利息等。
來源: 財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