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銀行賬戶,對于金融、稅務、市場監(jiān)管等方面的行政責任則比較清晰。對出借人和借用人利用借用賬戶收款的方式進行犯罪的,當然要依法追究雙方的刑事責任。但是,對于民事責任,我們從法院生效判決的裁判要旨看,賬戶出借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在于出借賬戶的行為構成侵權。而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的主要理由是:出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借用賬戶的目的是幫助配合他人達到不當目的,包括規(guī)避稅務業(yè)務、逃避債務、對抗法院執(zhí)行等等。而特別是一旦查明出借人收取了費用或者有其他獲利行為的,不論金額大小,法院都會判定出借人應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湖北高院在一份終審判決中認為,屠建杰將自己的賬戶交由葉麗明收款使用,系本人對自己行為的自認。葉麗明通過該賬戶進行資金往來,達到了為個人和公司逃避債務的目的,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屠建杰應對相關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還有法院的終審判決認為,作為企業(yè)法人,北京綠安公司明知出借銀行賬戶系違法行為,卻將其公司賬戶出借給個人使用并從中獲利,致使閆桂彬占用天津乾坤公司貨款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天津乾坤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是由北京綠安公司和閆桂彬共同實施的行為造成的,故北京綠安公司應對全部貨款的返還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484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出借人將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公司對外收款,但所收款項沒有轉(zhuǎn)入真正應該收款的公司賬戶,出借人應對借用人公司的相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小企業(yè)廉潔合規(guī)建設管理實證研究課題組 汪建祥 石小毛 林新疆 謝玉業(yè)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yè)廉潔合規(guī)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jiān)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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