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公司雖向法院提交了授權委托書,委托其員工為案件訴訟代理人,并在該委托書中注明該員工系其公司技術顧問。但該員工并未提交其與公司具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亦未提供其系公司技術顧問的相應證據,授權委托并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相應條件,故該員工依法不能作為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本案中,雖全高達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民事授權委托書》,委托伍本國作為該案委托訴訟代理人,但其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伍本國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所列人員,故其授權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相應條件,伍本國不能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原審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原審中,全高達公司并未申請伍本國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且伍本國并非本案委托訴訟代理人,故庭審過程中,原審法院禁止伍本國發言和提問,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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