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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登記與借名登記應當如何區分?

發布時間 : 2023-08-18 瀏覽量 : 1712
1.對于冒名登記和借名登記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參與公司事務情況、公司文件簽署情況、受讓或者轉讓股權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權利救濟等綜合認定——毛某雁與南通家紡城大酒店發展有限公司、毛某建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案例要旨】冒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應當認定實際出資人或者股份認購人為股東;對于冒名登記和借名登記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參與公司事務情況、公司文件簽署情況、受讓或者轉讓股權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權利救濟等綜合認定,對是否系借名登記股東的認定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案號:(2019)蘇06民終1493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公司糾紛裁判精要與裁判規則》,張嘉軍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2.登記股東對他人使用其身份證辦理公司注冊登記事實知情的,應認定為借名登記——劉某玉與朱某軍、劉某、望某蓉、宜昌大運建筑實業有限公司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登記股東對他人使用其身份證辦理公司注冊登記事實知情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為借名登記,而非冒名登記,對登記股東的身份應當認定為名義股東。登記股東僅以其不具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否認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6)鄂05民終1525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公司糾紛裁判精要與裁判規則》,張嘉軍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3.判斷冒名還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對其名稱被冒用是否知情——錢某某與江陰市華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案例要旨】冒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人自己行使股權,但虛構法律主體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并將該主體或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實際不出資、不參與公司管理,而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判斷冒名還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對其名稱被冒用是否知情。沒有證據證明案涉被冒名者有出資、分紅、管理公司的事實,且認定該被冒名者借名出資也缺乏客觀性、合理性基礎,故認定其系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

案號:(2016)蘇民終83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6-09-22


4.借名登記與冒名登記的根本區別在于對方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對方不知情則為冒名登記行為,如果對方知情并同意則為借名登記行為——葉某、江蘇星世紀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案例要旨】冒名登記不同于借名登記,借名登記表現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成為公司股東,并由借名人實際行使股東權利,被借名人并不行使股東權利。借名登記與冒名登記的根本區別在于對方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對方不知情則為冒名登記行為,如果對方知情并同意則為借名登記行為。在對外法律關系中,由于被借名人登記為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外觀主義原則與公示原則,為保護無過錯的公司債權人及公司其他股東,被借名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

案號:(2020)蘇02民終419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0-12-07


5.冒名股東與借名股東之間的區別應當從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名義被借用或冒用以及是否須對外承擔股東責任方面綜合分析——陳某與深圳文華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案例要旨】冒名登記和借名登記兩者都存在工商登記資料上的股東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的事實,但兩者的重要區別是后者中的被借名股東對其名義被借用(冒用)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這需要從實際股東和被借名股東之間的關系、被借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是否參與公司管理、是否參與分配公司利潤等方面加以考量。在對外法律關系中,兩者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根據商事法律所遵循的外觀主義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被借名股東須對外承擔股東責任,而對于被冒名股東,由于在其不知曉的情況下形成了所謂的須承擔股東責任的外觀,該外觀系因侵權行為而形成,應適用民法意思表示的原則而不應適用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

案號:(2019)粵03民終3480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0-09-24


6.借名與冒名的重要區別在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有無關于借名出資之合意,名義出資人對借名登記之情形是否知情并認同——四川藍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楊某等清算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借名與冒名的重要區別在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有無關于借名出資之合意,名義出資人對借名登記之情形是否知情并認同,當名義人不知情或不同意時,實際出資人的行為為冒名,當名義人知情且同意時,實際出資人的行為為借名。

案號:(2021)川1421民初7652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2-05-10


(法信出品。摘自楊心忠:《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規則詳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3~64頁。)

注: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解釋(三)、清算紀要理解與適用(注釋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40~442頁。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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