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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反腐的行動邏輯基于“誘因-需求-注意力-行為”框架的分析

發布時間 : 2024-04-07 瀏覽量 : 2067


摘 要

清廉中國建設離不開民企的深入參與。近年,我國部分民企開始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自身的腐敗問題,這意味著民企正在成為重要的反腐力量。然而,現有研究較少關注民企自發性反腐背后的深層歸因。將民企反腐細分為反內權腐敗和反外權腐敗,建構“誘因-需求-注意力-行為”框架,對民企反腐的行動邏輯進行理論闡釋。研究發現,組織分權程度通過刺激民企的經濟利益需求,對民企反內權腐敗產生正向影響,但對反外權腐敗的影響不顯著。制度壓力打破了合法性需求的平衡,對兩種反腐行為產生正向影響。民企主要負責人正義觀通過刺激道德需求,影響民企的兩種反腐行為。民企主要負責人反腐注意力在各誘因與民企反腐行為之間起到中介作用。為進一步推進民企廉潔建設實踐,政府可提供廉潔建設公共服務,降低民企反腐成本;重塑全社會的互惠和信任機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健全法律制度體系,打造廉潔文化,激發民企反腐敗的協同行動力;加強對民企高管的道德教育。

關鍵詞:民企;反腐行為;廉潔合規;行動邏輯

腐敗并非僅僅存在于公共部門,私營機構同樣存在腐敗問題。從國際形勢來看,不少國際組織和國際性文件都強調了私營機構在腐敗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致力于采取實際行動打擊私營部門的腐敗。例如,世界銀行發布的Fighting Corruption through Collective Action:A Guide for Business中提出,反腐敗集體行動最主要的參與者除了政府和公民,還包括公司;經合組織、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和世界銀行編寫的Anti-Corruption Ethics and Compliance Handbook for Business為私營機構反腐敗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建議;《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二條要求各締約國采取適當措施預防私營部門的腐敗。2022年7月13日,我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主辦的金磚國家反腐敗部長級會議通過的《會議公報》第五條指出:我們重視私營部門廉潔,鼓勵企業遵守反腐敗法律并建立合規和內控機制。從實踐上來看,世界上很多私營企業采取了有效措施來治理自身腐敗,如西門子、阿爾斯通等。可見,私營機構是反腐敗的重要主體,私營領域的腐敗治理已經成為國家和社會廉潔建設的重要內容。

清廉中國建設需要各個主體的深入參與,包括民營企業。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的廉潔治理呈現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模式,在社會多元共治方面亟待有所突破和創新。近年,我國民企在廉潔建設上取得了新的進展。一批民企率先開始依靠自身力量積極采取反腐行動,成為反腐的“生力軍”。例如,百度、京東、騰訊等民企對內部腐敗進行了嚴厲懲處;阿里巴巴、三只松鼠在企業內部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反腐敗體制機制;世茂房地產控股有限公司依托新技術和高科技手段,建立了反腐的硬件設施。部分民企還聯合發起了反腐敗的協同行動,自發成立起非官方組織,例如“企業反舞弊聯盟”“陽光誠信聯盟”。我國民企正在逐漸成為打擊腐敗的重要力量,甚至在某些方面起到“引領”作用。激勵和幫助民企積極參與廉潔建設,有助于壯大反腐力量,促進反腐工作的社會性擴展。為了推動民企的反腐進程,對以下問題的探討顯得尤為重要:哪些因素推動了民企反腐?民企反腐遵循怎樣的邏輯規律?

在已有文獻中,公權力領域的腐敗得到了較多的關注,公權力以外的腐敗問題研究相對較少。涉及私營機構腐敗治理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大分析視角:一是“國家中心主義”視角,即“國家”被視為治理私營機構腐敗問題的主體,重點關注商業賄賂問題,探究法律法規建設、簡政放權、市場制度在治理商業賄賂中的作用;二是“社會中心主義”視角,即國家以外的公眾、私營機構被視為反腐敗的主體。關于私營機構反腐行為影響因素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企業治理因素。例如企業的股權結構、財務杠桿、企業規模與分支數量、財務狀況、外部股東持股比例、股權制衡度與股權集中度、董事會持股比例。第二,高管個人因素,包括人口學特征(例如性別)、個人行為(例如道德承諾)、個人態度等。第三,環境因素。就內部環境來說,學者們主要探究了組織文化(例如公平感知、組織氛圍、權威服從)、組織變革等要素;就外部環境而言,學者們分析了行業、外部競爭、媒體等因素的影響。

已有研究為本文奠定了重要基礎。但其中大多數研究主要聚焦于私營機構的某一種腐敗或反腐敗具體情形和行為,例如商業賄賂、審計、懲罰,少有研究對民企腐敗與反腐敗進行系統的探討。此外,影響因素的研究多從某個單一角度出發,缺乏對民企反腐行為產生的邏輯規律的深入挖掘。本文基于對民企反腐的分析,以相對綜合的視角,提出民企反腐行動邏輯的解釋框架,以對這一問題作出合理解釋。

一、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民企反腐行為的類型分析

本文將腐敗界定為“濫用委托權力以權謀私”。民企反腐行為即民營企業控制、治理自身腐敗的各項活動。這是一種“自律”行為和組織行為。民企反腐措施多樣,類型復雜。本文首先對民企的腐敗類型進行分析。根據導致腐敗的權力歸屬,即被濫用的權力來源于組織外部還是組織內部,可將民企腐敗劃分為外權腐敗和內權腐敗。這種腐敗分類方法,不僅適用于民企,對任何組織都具有普適性。

外權腐敗指企業雇員利誘本企業以外的其他代理人濫用委托權力以謀取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兩種情形。情形A:民企雇員向公共部門或公職人員行賄,后者受賄。本質上,這是公共部門或公職人員濫用公權力以獲取私利的行為。被濫用的權力是公職人員手中的公權力,源于民企外部。人民或選民是腐敗不良后果的承擔者。情形B:本企業雇員向其他非公組織雇員行賄。被濫用的權力來源于非公組織授予其雇員的代理權,源于“本企業”外部。外權腐敗可能增長民企雇員的個人業績,但對企業經濟利益會產生何種影響存在一定的爭議。綜合現有研究來看,外權腐敗通常符合企業的短期利益(Nye,黃玖立、李坤望,Faccio),但會給企業帶來各種隱性損失,削弱長期的競爭優勢和業績(鄧建平和曾勇)。

內權腐敗指的是企業代理人濫用本企業授予的代理權謀取私利的行為。內權腐敗也可分為兩種情形。情形C:本企業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向本企業雇員行賄,本企業代理人為受賄方,其他第三方為行賄方。被濫用的權力是本企業授予雇員的代理權,來源于“本企業”內部。由于行賄和受賄本是對合犯,所以情形B和C往往同時發生。區別在于被濫用的權力來源不同。情形D:民企雇員貪污、挪用、侵占、私用企業資源,人事腐敗等。被濫用的權力是本企業授予雇員的代理權,來源于“本企業”內部。這種情形通常僅發生在民企內部,不涉及本企業以外的主體。內權腐敗導致企業利益受損,代理人和行賄方則是受益方。

基于對民企腐敗的分類,民企反腐敗行為相應地可分為反內權腐敗和反外權腐敗。

(二)解釋框架與研究假設

1.解釋框架

動機理論常被用于解釋個體行為如何發生。根據心理學所揭示的一般規律,需要引起動機,動機激發行為。需要是行為的出發點。“誘因”是通過刺激引起個體需要的誘導因素。在正常條件下,個體的生理和心理處于平衡狀態。當誘因對個體產生刺激時,個體內在的需求平衡被打破,需求被激發,出現一種不舒服的“緊張”狀態。個體為了消解這種緊張狀態,產生相應的動機和行為。個體注意力是需求和行為之間的關鍵環節。注意力需求等級理論認為,需求決定了注意力。當某一需求達到一定強度成為主要需求時,個體的注意力就會集中于滿足這一需求上,進而行為發生。
企業同樣具有不同層次的需求,包括生存、安全、歸屬、地位或自尊、自我實現。民企需求同樣受到“誘因”的影響。與個人不同的是,對企業來說,決策者的注意力是企業行為產生的關鍵環節。企業注意力基礎觀認為,決策者做什么取決于他們關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即注意力焦點;決策者關注什么問題和解決方案,取決于他們所處的特定環境或情況,即注意力情境化。由此,企業注意力基礎觀理論形成“組織情境-決策者注意力配置-組織行為”的經典范式。結合“誘因”和“需求”的關系與作用,企業行為的產生機制可簡化為“誘因-需求-(高管)注意力-行為”框架。本文將基于這一框架解釋民企反腐的行動邏輯。

2.研究假設

民企反腐具有多重屬性。它既是企業的內部管理措施,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同時還具有明顯的道德屬性。本研究采取綜合視角,從企業內部治理、組織制度環境以及高管個人道德三個角度探索民企反腐的驅動因素及其作用機制,以對民企反腐的行動邏輯進行較為全面的闡釋。

(1)企業內部治理視角:分權程度與民企反腐敗行為。經濟學視角下的企業是盡力創造利潤的單位。民企天然地具有經濟利益的需求。在這一視角下,遏制腐敗被當作實現企業內部控制和良好治理的措施。企業治理、企業內部控制學以委托代理理論為基礎。委托代理理論認為,在理性經濟人假設前提下,代理人和委托人存在不同的效用函數。當委托人無法事事親力親為時,必須將其權力下放,由代理人代為行使。規模、復雜性和專業化導致了“權力外泄”。代理人為了自身的利益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產生腐敗。權力外泄的程度越大,腐敗的空間也就越大。委托人為了實現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減少代理人對自身利益的侵害,反腐敗就是符合其經濟利益的選擇。在這一視角下,反腐敗的動機產生于委托人。組織分權程度指組織將決策權下放的程度。分權程度越高的企業,委托人越需要采取反腐敗措施。由此提出以下假設:

H1a:民企分權程度正向影響民企反內權腐敗行為。

H1b:民企分權程度正向影響民企反外權腐敗行為。

(2)組織制度環境視角:制度壓力與民企反腐敗行為。委托代理理論將組織視為完全理性的行動者,行為受到利益的驅動。組織制度理論則提出,組織行為不僅受效率驅動,還受合法性驅動。組織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外部利益相關方的期望,并取得其在物質、行動和情感上支持的問題,等價于組織的“合法性”問題。合法性是除績效之外組織的另一個重要需求。當社會對組織行為的感知與社會預期不一致時,組織就會出現合法性問題。這種差異被稱作“合法性缺口”。缺乏合法性的組織更容易被疏忽或受到指控。組織為了尋求合法性,使自身的行為與制度環境趨于一致的壓力就是制度壓力。組織對制度壓力的感知是因合法性需求所引起的。面對制度壓力,組織可能被動地適應環境,也可能主動地、積極地作出反應。民企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其反腐行為同樣會受到制度環境的影響。

制度壓力包括規制壓力、規范壓力和模仿壓力。制度壓力的不同維度都對民企反腐行為產生影響。第一,規制壓力。規制壓力即組織外部的權威或者強制力,集中表現為法律法規。個體之所以遵守法律與規則,是因為他們希望獲得隨之而來的回報,或者免于懲罰。我國各個層級的法律法規都對民企內權腐敗和外權腐敗有所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及民企內權腐敗的罪名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涉及民企外權腐敗的罪名包括: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特定行業的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文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都包含了對民企腐敗的規制性條款。2017年,國內首個反賄賂的地方標準《反賄賂管理體系深圳標準》頒布。此外,部分民企由于在境外上市或涉及海外業務,還面臨著其他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性法律法規的規制。例如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英國的《反賄賂法》,法國的《薩賓第二法案》。民企受法律帶來的壓力,為了獲得合法性,更有可能采取反腐措施。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2a:規制壓力正向影響民企反內權腐敗行為。

H2b:規制壓力正向影響民企反外權腐敗行為。

第二,規范壓力。規范壓力指外部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責任要求、道德期待和價值評價所帶來的壓力。規范壓力遵循的是適當性邏輯,即如何行事才是適當的行為。在這種邏輯下,企業行為需要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規范壓力主要來源于各類非政府主體,如行業協會、工會,還有與企業有密切聯系的市場主體,如供應商、客戶、投資者、金融機構,以及媒體、公眾。民企內權腐敗和外權腐敗都具有一定的負外部性。投資者和商業伙伴通常更傾向于和內部控制措施完善、商業信譽良好的企業合作。媒體和公眾通常對民企腐敗持負面態度。在廉潔是主流文化的社會背景下,民企的反腐敗行為更容易獲得社會的認可。民企為了滿足合法性需求,可能采取反腐行動。由此提出以下假設:

H2c:規范壓力正向影響民企反內權腐敗行為。

H2d:規范壓力正向影響民企反外權腐敗行為。

第三,模仿壓力。模仿壓力源于社會共同的信念體系和文化框架被組織內化并最終成為其認知范式和行為腳本。組織在面對不確定和復雜的環境時會傾向于觀摩其他競爭者的反應,從而對自身行為進行調整。目前,我國民企的廉潔建設缺乏來自官方的指導,也缺乏具體的行為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民企應如何反腐成為一個不確定的問題。企業從眾地去模仿其他同行的普遍做法,達到行業的平均水平,采用被集體接受的方式以避免被視為特殊者。出于示范效應,組織傾向于模仿其認為更合法或更成功的大企業。目前我國一批有影響力的民企正在積極反腐。百度、騰訊、字節跳動、京東等一批互聯網民企大力懲治內權腐敗。“企業反舞弊聯盟”要求其成員承諾不行賄。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王石曾公開承諾“不行賄”。阿里巴巴集團制定的《阿里人守則》規范了企業人員與政府的關系。這些在廉潔建設方面走在前列的民企起到了帶頭作用,對其他企業形成了模仿壓力。由此提出以下假設:

H2e:模仿壓力正向影響民企反內權腐敗行為。

H2f:模仿壓力正向影響民企反外權腐敗行為。

(3)高管個人道德視角:民企主要負責人正義觀與民企反腐敗行為。在商業倫理視角下,民企反腐被視為一種道德義務。相較于經濟利益和合法性需求,道德是民企更高層次的需求。高層梯隊理論認為,管理者將自己的觀念、信仰、愿景和理想融入到組織中。組織行動和決策可以被認為是高層管理者價值觀的反映。正義觀屬于道德價值觀。當個人具備強烈的正義觀時,其道德方面的需求就會更加突出,更有可能作出道德決策。內權腐敗和外權腐敗都違背道德。具有強烈正義觀的高管更傾向于采取反腐行動。本研究將企業中最有影響力的個人稱為“民企主要負責人”,即對企業重大事務最具決定權的人。由此提出以下假設:

H3a:民企主要負責人的正義觀正向影響民企反內權腐敗行為。

H3b:民企主要負責人的正義觀正向影響民企反外權腐敗行為。

(4)民企主要負責人反腐注意力的中介作用。個體注意力的形成分為兩種途徑:圖式驅動(schema-driven)和刺激驅動(stimulus-driven)。前者指注意力的形成主要基于先驗知識、計劃和當前目標。圖式屬于個人認知,是基于先前的經驗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心理模板。在圖式驅動下,引起注意的前因來自人們頭腦中的已有觀念。刺激驅動的注意力源于外部,純粹是由外部刺激引起的。信息本身塑造了注意力,即原始材料本身對注意力的影響。

在一個組織內部,海量信息的匯聚點是在最高級別的管理者身上。面對繁雜的事務,其注意力相對地就成為稀缺資源。企業的注意力基本上依附在高層管理者個人身上。各項事務只有引起負責人的注意力,才有可能被提上討論日程,成為組織行為。對民企主要負責人來說,企業的分權程度、制度壓力屬于外部刺激,其個人的正義觀屬于圖式驅動力。個人圖式和外部刺激作為“誘因”,需要通過引起民企主要負責人反腐注意力,影響企業反腐行為。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4:民企主要負責人反腐注意力在分權程度和民企反腐行為的關系中起中介作用。

H5:民企主要負責人反腐注意力在制度壓力和民企反腐行為的關系中起中介作用。

H6:民企主要負責人反腐注意力在其正義觀和民企反腐行為的關系中起中介作用。

綜上所述,本文構建起民企反腐行動邏輯的解釋框架。首先,根據被濫用權力的來源,民企反腐可分為反內權腐敗和反外權腐敗。其次,推動民企反腐的誘因包括:組織分權程度、制度壓力和民企主要負責人正義觀。不同誘因對應的是不同主體對民企廉潔建設的要求。在委托代理理論下,要求民企反腐的主體是企業的所有者,或者說是委托人;在組織制度理論下,是民企的外部利益相關者,包括國家、公眾、媒體、商業伙伴等;在高層梯隊理論下,則是民企高管。這些要求都以誘因的方式起作用。再次,上述誘因分別刺激了民企的經濟利益需求、合法性需求和道德需求。這些需求與眾多的信息一起進入決策者的意識。當需求達到一定強度,主要負責人的注意力就會集中于滿足這一需求上。最后,為了緩解需求不被滿足的“緊張”感,民企主要負責人產生反腐動機,通過決策程序,民企組織層面的反腐行動由此產生。

二、研究設計

(一)變量測量

1.因變量

結合調查結果以及專家學者和實務界人士的意見,本文從制度規定、人員培訓、案件調查、人員處罰和防止利益沖突幾個維度測量民企的反內權腐敗行為和反外權腐敗行為,以反映二者間的差異。問卷選項均采用李克特5點量表,賦值1—5,題目要求填答者分別對企業下述實際情況打分。反內權腐敗題目為:“對于侵害本企業利益的腐敗行為,例如侵占挪用企業資產、收受下屬賄賂、收受商業伙伴的賄賂、與企業存在利益沖突的行為:‘企業明文規定禁止上述行為’‘在人員培訓中,教育員工禁止出現上述行為’‘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以及“明文規定了本企業人員接受禮物、款待等的標準”。反外權腐敗題目為:“對于向其他企業人員或公職人員行賄的行為:‘企業明文規定禁止上述行為’‘在人員培訓中,教育員工禁止出現上述行為’‘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以及“明文規定了贈送禮物和款待客戶的標準”。

2.自變量

(1)組織分權程度。參考已有研究,組織分權程度由民企內各部門的決策權力大小來表征。測量題目包括:“本企業各部門多大程度上擁有以下事項的決定權?”題項包括部門內“業務工作的開展”“人力、財物資源的調配”“人員的考評、獎懲”。選項為“無法自主決定”到“完全自主決定”5點量表,分別賦值1—5。

(2)制度壓力。關于制度壓力的測量,目前學術界有客觀和主觀兩種測量方式。但相較于客觀的現實狀況,對現實狀況的主觀感知會對行為產生更加直接的影響。所以本文采取主觀測量法。其中規制壓力的測量題項包括:本企業“受到來自境外地區或國家或國際組織廉潔合規管理方面的較大的壓力”“受到本國法律對企業廉潔合規管理方面的較大壓力”“所在地區政府部門對企業廉潔合規管理方面的要求對本企業形成較大壓力”。規范壓力的測量題項包括:“商業伙伴在合作前會考察本企業的廉潔狀況”“投資者或金融機構在投資前會考察本企業的廉潔狀況”“本企業平時受到很多媒體與網絡的關注”“公眾無法容忍本企業的腐敗行為”。模仿壓力的測量題項包括:“本企業的主要競爭對手加強了廉潔建設”“本行業的標桿企業加強了廉潔建設”“本企業的上游供應商加強了廉潔建設”“本企業的下游客戶企業加強了廉潔建設”。題目選項均為“不符合”到“符合”5點量表,分別賦值1—5。

(3)主要負責人正義觀。主要負責人正義觀的測量主要借鑒了楊志民開發的正義觀量表中道德層面的題目,并進行了修改和補充。題目要求填答者評價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以下表述。題項包括:“任何時候都不會因為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公共利益”“在做決定時,會考慮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認為做對的事比賺錢更重要”“認為即便在腐敗盛行時,也不應該請客送禮”“認為即便是企業的重要人員,如果存在誠信問題,也不會容忍”。選項為“不符合”到“符合”5點量表,分別賦值1—5。

3.中介變量

心理語言學認為,作者的注意力可以可靠地從他的語言中推斷出來。本研究通過測量民企主要負責人在口頭和書面語言中提及腐敗與反腐問題的頻率來表征其反腐敗注意力。測量題目包括: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召開專門的反腐工作會議”“在重要會議(如全體員工會議、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等)提及企業的廉潔問題”“以書面形式(如董事會報告、企業年報、企業文件等)提及企業的廉潔問題”。選項為“從不”到“總是”5點量表,分別賦值1—5。

(二)數據來源和變量描述性統計

本研究使用的調查數據來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2022年4月起開展的“民企廉潔建設問卷調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企業反舞弊聯盟已有958家會員企業,其中上市公司超過50%。問卷在企業反舞弊聯盟的協助下通過其工作平臺發放,回收有效問卷462份;此外,在相關民企負責人的幫助下,補充回收有效問卷76份。有效問卷共計538份。為減少共同方法偏差問題,問卷要求匿名填答,并在回收后采用“控制未測單一方法潛因子法”對共同方法偏差進行統計檢驗。比較驗證性因素分析模型M1和包含方法因子F的模型M2的主要擬合指數,結果顯示:△CFI=0.005(<0.1),△TLI=0.004(<0.1),△RMSEA=0.003(<0.05),△SRMR=0.0026(<0.05),表明不存在嚴重的共同方法偏差。

本研究各變量測量項目的均值、標準差、偏度和峰度值,每個題項的最大值均為5,最小值均為1,樣本量為538。

三、統計模型和分析結果

(一)信效度分析

1.信度檢驗

各分量表的Cronbach’s alpha系數均大于0.7,說明分量表信度較高;各維度題項的修正項目總相關的值為均在0.5以上,說明內部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2.探索性因子分析

探索性因子分析的結果。各量表KMO值為均大于0.5,Bartlett球形檢驗的顯著性均小于0.05,說明各量表適合做因子分析。按照特征根大于1、最大方差和正交旋轉進行因子分析,民企反腐行為提取出2個共同因子,制度壓力提取出3個共同因子,組織分權程度、民企主要負責人正義觀、民企主要負責人反腐敗注意力都提取出1個共同因子。各因子的因子載荷值大于0.6,各量表累積方差貢獻率均大于50%。因此,各個因子均可以保留。

3.驗證性因子分析

(1)建構效度。文中表格呈現了驗證性因子分析模型中各潛變量到觀測變量的標準化路徑系數。其中殘差項均為正值,測量變量因子載荷在0.5至0.95之間,沒有出現很大的標準誤,說明假設的理論模型不存在違犯估計;除了題項B13的因子載荷較低(為0.683),其余觀察變量的因子載荷都在0.7以上,說明各個潛變量對應所屬題目具有較高的代表性。一階驗證性因子分析模型擬合指標如下:χ2/df=1.749(<3);RMSEA=0.037(<0.05);GFI=0.918(>0.9);AGFI=0.901(>0.9);CFI=0.973(>0.9);NFI=0.940(>0.9),模型適配良好。

(2)收斂效度。各個潛變量的組合信度(CR值)均在0.60以上,平均變異數萃取量(AVE值)均在0.50以上,說明各量表內在質量和聚合度較高。

(3)區分效度。除了民企主要負責人正義觀和模仿壓力的相關系數為0.265,其余的潛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都介于0.3和0.7之間。各個潛變量之間的相關性系數絕對值均小于所對應的AVE的平方根,說明各個潛變量具有較好的區分度。

(二)結構方程模型擬合檢驗

本研究運用Amos24.0構建了結構方程模型,并通過最大似然法進行檢驗。各潛變量到觀測變量的路徑系數中殘差項都為正值,測量變量因子載荷在0.5至0.95之間,沒有出現很大的標準誤,說明假設的理論模型不存在違犯估計。結構方程模型各項擬合指標如下:χ2/df=1.753(<3);RMSEA=0.037(<0.05);GFI=0.918(>0.9);AGFI=0.901(>0.9);CFI=0.973(>0.9);NFI=0.940(>0.9),模型擬合良好。

(三)檢驗結果

1.直接效應檢驗

路徑系數以及直接效應檢驗結果顯示,組織分權程度、規制壓力、規范壓力、模仿壓力、民企主要負責人正義觀對民企的反內權腐敗行為都具有顯著正向影響(P<0.05),規制壓力、規范壓力、模仿壓力、民企主要負責人正義觀對民企的反外權腐敗行為具有顯著正向影響(P<0.05)。假設H1a、H2a、H2b、H2c、H2d、H2e、H2f、H3a、H3b得到驗證。組織分權程度對民企反外權腐敗行為沒有顯著影響(P>0.05),假設H1b不支持。

2.中介效應檢驗

本研究借鑒Bootstrap法檢驗民企主要負責人反腐注意力的中介效應。在95%的置信區間下重復抽樣2000次,結果表明反腐注意力在分權程度與反外權腐敗之間不存在中介效應(間接效應在95%的置信區間內包含0);在其他自變量與因變量之間都存在中介效應(間接效應在95%的置信區間內不包含0),假設H4得到部分支持,假設H5和H6得到支持。

四、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1)分權程度與民企反腐存在相關性,但這種影響僅體現在反內權腐敗上。企業分權程度越高,代理人內權腐敗的空間越大,由此激發委托人維護自身經濟利益的需求,產生反內權腐敗行為。反內權腐敗是民企自身發展、組織規模擴大后,滿足其內部治理需求的產物。這也解釋了為什么目前我國在反內權腐敗方面走得比較靠前、做得比較出色的民企多數是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另外,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反腐需衡量費效比。理論上,民企在反腐方面的投入不超過腐敗本身給企業帶來的損失。

分權程度對民企反外權腐敗行為未產生顯著影響的原因可能是:其一,我國民企重視短期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正如前文所述,外權腐敗通常符合民企的短期利益,但會導致長期利益受損。我國民企平均壽命僅有3.7年,中小企業平均壽命只有2.5年。這意味著很多民企面臨著短期生存的威脅。根據企業需求層次理論,民企短期的生存需求尚未得到滿足時,就難以產生長期發展的需求。這導致我國民企更重視短期利益而忽視長期利益,缺少打擊外權腐敗的動機。其二,反外權腐敗面臨著“集體行動的困境”。打擊(外權)腐敗具有集體行動的性質。盡管所有民企都將受益于更透明、更公平的商業環境,但單獨打擊外權腐敗的民企在拒絕支付賄賂后,可能因為其他民企沒有采取類似的措施而在短期內處于競爭劣勢。腐敗的風氣加劇了企業之間的不信任,彼此認為其他企業會參與外權腐敗。這種不信任導致更多不道德的行為,而不是采取實際的反腐行動。企業在市場競爭的“叢林法則”下,需要時刻保持警惕,不愿承擔這樣的風險和損失;相反更傾向于采取“搭便車”的策略,即不付諸實際的反腐行動而享受其他企業帶來的反腐收益。由此形成了集體行動的非理性。可見,長期利益的損失難以對民企的反外權腐敗行為產生影響。現實中,有些企業設置專門的招待費、公關費,默許縱容,甚至鼓勵員工的外權腐敗。

(2)與經濟利益驅動的反腐敗不同,規制壓力、規范壓力和模仿壓力分別對民企的兩種反腐行為都存在顯著正向影響。兩種腐敗的負外部性導致其受到其他社會主體的抵制。組織內嵌于社會中。組織要想在社會環境中生存和發展,需要得到社會的認可、接受和信任。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要求以及其他民企在廉潔建設方面的良好表現,都擴大了民企的合法性缺口,激發了其維護合法性的需求,推動了反腐行為。

(3)民企主要負責人正義觀對民企反內權腐敗行為和反外權腐敗行為都存在顯著正向影響。價值觀可以為行動者提供指導,正義價值觀會激發民企主要負責人內在的道德需求。這是一種更高層次的需求,使得民企主要負責人既不能容忍企業內部的貪腐,也無法接受向其他主體行賄,由此引發組織層面的反腐行為。

(4)民企主要負責人反腐注意力在誘因與反腐行為之間存在中介效應。這進一步解釋了誘因對民企反腐的作用機制。

綜上所述,本文構建起民企反腐行動邏輯的理論框架。這一框架提供了綜合性的創新視角,從組織、環境、個人三方面剖析了民企反腐的驅動因素;闡釋了民企作為“經濟人”“社會人”和“道德人”時,其反腐敗的三重深層動機;這三重動機層層遞進、互為補充,反映出民企反腐不同的邏輯;同時兼顧民企反腐的組織行為特性,驗證了決策者個人注意力的“樞紐”作用。在區分兩種民企反腐行為本質與性質的基礎上,研究結果發現,二者的行動邏輯有所不同,即長期經濟利益難以激發民企的反外權腐敗行為。以上結論補充了民企反腐內在邏輯的解釋性研究,豐富了私營領域廉潔建設的相關成果。

(二)建議

民企反腐所遵循的三重邏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為進一步推動民企廉潔建設實踐提供了啟示與借鑒。

(1)經濟利益是驅動民企反腐的重要動力,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反內權腐敗會受到成本收益的限制。現實中,部分企業允許不當行為的存在可能是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經濟利益對驅動民企的反外權腐敗可能存在“失靈”現象。對此,政府一方面可為民企提供廉潔建設公共服務,降低民企反腐敗成本。具體來說,第一,在工商行政、金融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對積極反腐敗的民企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第二,邀請審計、法務、企業廉潔合規建設等方面的專家,幫助民企開展廉潔風險點的梳理,提供專業的廉潔建設咨詢服務;開展各類免費的專業技術層面的培訓,幫助各類民企了解國內外企業廉潔合規管理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政府需重塑全社會的互惠和信任機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一是嚴厲打擊民企外權腐敗,對于積極參與反行賄的民企,應當確保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二是治理公共部門腐敗,推進簡政放權,壓縮官員尋租的空間,構建“親”“清”的政商關系。

(2)合法性驅動下的反腐行為源于外部的制度壓力。強化外部壓力是推進民企反腐的有效途徑。這也有助于為經濟利益邏輯下的反腐提供有益補充。第一,健全法律規制體系,加強對民企財產的保護,同時完善對民企廉潔合規建設的義務性、懲罰性和激勵性的法律規定。監察委可設置專門的職能部門處理民企腐敗案件。第二,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民企廉潔建設的預期;鼓勵市場主體采用恰當的商業方式,倒逼商業合作伙伴采取反腐措施。第三,樹立典型,以點帶面;同時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激發民企的互相合作,協同反腐。但在這一邏輯下,反腐的要求并非源自企業內部,民企有可能迫于外部壓力而采取象征性反腐策略,所以需要加強全社會的監督。

(3)相比上述兩種反腐動力,道德驅動的反腐敗更具有內源性。可進一步加強對民企高管的道德教育,提高其對廉潔問題的關注度。具體來說,充分發揮教育機構的作用,相關專業增加商業倫理等方面的課程;官方學習平臺可打造廉潔民企專題網頁,提供網上學習資料和培訓課程。但是,如果將民企的廉潔建設都寄托于決策者的價值觀,存在一定風險,所以還需要配合另外兩種反腐驅動力的補充和支持。

來源:《河南社會科學》2024年第2期     

作者:薛彤彤、任建明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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