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新時代新征程上縱深推進反腐敗斗爭,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必須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推進監察法治目標實現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體推進“三不腐”的關鍵支撐,具有政治性、法治性、體系性、銜接性、階段性的屬性。因應于新時代監察法治理念的不斷強化,以及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入提出的新要求,有必要以規制監察權為主線、堅持全周期管理理念,系統推進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腐敗治理現代化。
關鍵詞
反腐敗國家立法;法治反腐;一體推進“三不腐”;全周期管理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指出,圍繞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礎性法規制度,健全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配套制度,持續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與時俱進修改《監察法》。這些重要論述為新征程我國法治反腐指明了方向。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有必要厘清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基本定位及其屬性,進而構建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具體方案,助力我國腐敗治理的現代化和法治化轉型。
一、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定位
反腐敗國家立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反腐敗國家立法直接指向針對腐敗治理的專門性法律規范,如《監察法》等。而廣義的反腐敗國家立法并非僅指專門性立法,凡是與反腐敗有關的法律規范,均屬于反腐敗國家立法范疇,涵蓋了公權力生成、配置、運行、監督等與腐敗產生及治理相關聯的具體環節與領域的廣泛命題。就廣義的反腐敗國家立法而言,構建反腐敗法律體系不僅要有專門性立法,而且要求相關法律規范之間能夠良好銜接并形成腐敗治理的合力,從而形成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防治腐敗的法律規范體系。本文是從廣義的視角出發來探討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基本定位,這是發展并完善我國反腐敗制度體系的邏輯起點。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強調“必須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反腐敗國家立法需要持續深化發展,并加強與黨內法規體系的銜接與協調,逐步形成全面覆蓋、科學運行的腐敗防治制度體系。
一方面,反腐敗國家立法是法治監督體系的關鍵環節。反腐防腐是法治監督的重要功能,在制度層面表現為: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確保權力設定于法有據,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完整的監督體系,使一切違法失職、貪污腐敗行為都無所遁形。“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規矩,把法規制度建設貫穿到反腐倡廉各個領域、落實到制約和監督權力各個方面,發揮法規制度的激勵約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堤壩’,才能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通過修改《憲法》確立了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出臺《監察法》并陸續制定了與之配套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修改了《刑法》《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另一方面,反腐敗國家立法在豐富法治監督體系的同時,也注重與黨內法規體系實現協同發展。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與完善全面從嚴治黨制度體系在腐敗治理、權力制約監督方面各有側重、相對獨立,同時貫徹“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做到“無縫對接,既不能脫節斷檔,也不能交叉重復,更不能錯位越位”。二者有效銜接和協調,有利于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懲治腐敗現象,確保黨和國家工作的純潔性、先進性,在腐敗治理領域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
(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國家治理能力則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包括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方面。”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對法治化提出更高要求。法治建設不僅是構建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更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關鍵。在此框架下,法治反腐顯得尤為重要,反腐敗國家立法更是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保障作用。
首先,腐敗是對法治體系的直接挑戰,嚴重侵蝕了國家的治理基礎,削弱了人民對政府的信任。通過腐敗治理,特別是通過完善國家立法以根本性地遏制腐敗現象,是清除阻礙改革、發展和穩定毒瘤的重要一環。隨著我國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化,通過法治反腐推進反腐敗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是以法治思維方式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必然要求。其次,法治反腐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反腐敗法律規范體系,為公職人員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鏟除不良作風和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規制度。”只有通過制度設定、行使和監督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才能保持法治反腐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不斷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紀檢監察機構改革一體推進,進入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新階段。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本質上是通過立法將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及相關體制機制固定下來,完善和豐富腐敗治理相關法律規范,持續推進執紀執法相貫通,促進腐敗治理與堅持和完善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相適應相協調,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三)推進監察法治目標實現的必然要求
《監察法》開創了我國集中式反腐敗立法模式的新篇章,是腐敗治理“中國模式”邁向法治化的重要標志,屬于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基礎性法律,亦開啟了我國監察法治的新時代。“所謂監察法治,就是要通過法治為監察權運行定規矩、劃界限、追責任,確保所有監察活動在法治軌道上運行,進而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監察法治的實現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立法、執法、監督等多環節的合力作用,不僅需要持續推進監察法治規范體系的完善,還要深化對監察權運行規律的認識,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高效運行。
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是推動監察法治規范體系的必然要求。通過反腐敗國家立法進一步明確監察權的邊界、規范監察活動,有助于在確保監察機關高效治理腐敗的同時,保證監察權始終受到法律的約束和監督。首先,在監察法治推進中,反腐敗國家立法應首先圍繞對監察權的全生命周期治理,涵蓋監察權運行的主體、行為、程序、監督和救濟共五個維度(以下簡稱“五位一體”)分別立法,確保將監察權裝進“制度之籠”。其次,應按照法秩序統一原理,持續完善監察法治制度體系。一方面,《監察法》作為我國反腐敗制度體系中的基石,是對《憲法》關于國家監察工作規定的進一步具體化和落實,以確保國家監察機關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履行職責。反腐敗法律體系的構建,應以《監察法》作為我國反腐敗制度體系的基本法。在新制定或修改反腐敗相關法律時,要充分考慮與《監察法》的銜接及協調,要預防和消除其與《監察法》可能出現的不一致甚至法律沖突問題。另一方面,反腐敗國家立法亦要解決好“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問題。這既涉及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銜接,使黨內監督與國家法律監督形成合力;又涵蓋各類反腐敗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配合,比如《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一體運行,以確保法律規范之間能夠相輔相成、耦合發展,共同構筑全面有效、和諧統一的反腐敗法律體系。
(四)堅持一體推進“三不腐”的關鍵支撐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反腐敗應“堅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同時發力、同向發力、綜合發力”。黨中央有關一體推進“三不腐”機制的系列決策部署為反腐敗斗爭的縱深推進指明了方向。其中,反腐敗國家立法應在一體推進“三不腐”中起著關鍵支撐作用,“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之道”。即應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實施,為各項反腐敗措施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在及時懲治和威懾腐敗行為的同時,從制度層面防治腐敗,確保反腐敗斗爭能夠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實現治標與治本的有機統一。
反腐敗國家立法的核心在于實現“不能腐”,這是一體推進“三不腐”戰略中的關鍵一環,也是實現“不敢腐”“不想腐”的必由之路。在一體推進“三不腐”的戰略框架下,“不敢腐”側重懲治和威懾,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蔓延;“不能腐”側重制約和監督,重在扎緊制度的籠子;“不想腐”側重教育和引導,強調在思想源頭上消除腐敗。隨著我國反腐敗斗爭向縱深推進,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在此背景下,反腐敗國家立法重在通過構建嚴密的制度框架,對公權力的行使進行有效制約和監督。這種立法思路貫徹了積極治理主義的理念。一方面,著力于反腐敗國家立法的精細化和嚴密化,確保各項制度能夠協調貫通,既包括明確規定公權力行使的條件與界限、設置清晰的責任追究機制,也涉及強化內部和外部監督制度,覆蓋制度的執行、監督和救濟等各個方面。另一方面則注重建立和完善預防性制度體系,鏟除可能助長腐敗的土壤與條件,以強化“不能腐”為基點,探索“三不腐”的協同聯動,將“制度的籠子”扎緊扎牢。
二、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屬性
厘清我國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屬性,是構建中國特色反腐敗制度體系并確保其良好施行的前提。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屬性主要體現在政治性、法治性、體系性、銜接性、階段性五個方面。
(一)政治性
政治性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的首要屬性。反腐敗是最徹底的自我革命。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只有以反腐敗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著,深化標本兼治,保證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歷史周期率,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開展了史無前例的反腐敗斗爭,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黨的領導更加堅強有力,腐敗滋生土壤得到不斷鏟除,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反腐之路。而制度建設是自我革命的根本保障。在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中,反腐敗國家立法是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載體,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黨提出的重大戰略方針、路線、政策等,“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種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方式,或轉化為國家法律,依法治國;或通過國家行為,轉化為國家意志,得以實行”。這不僅強化了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基礎,也為黨的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提供了更加堅實的制度支撐。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反腐倡廉要“向制度建設要長效”,彰顯了制度建設對反腐敗斗爭的極端重要性。反腐敗國家立法將制度優勢和法治實踐相結合,為我國反腐敗斗爭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和更為堅實的保障,是確保我們黨長期執政的必然選擇。
(二)法治性
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必須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反腐敗國家立法確立腐敗治理的基本標尺和規范準繩。一方面,“以法律制約權力”是權力制約的基本范式之一,即為權力的行使設定程序、邊界和限度,使超越了法律界限的權力者最終受到法律的懲罰。通過完善反腐敗國家立法,助力構建協調銜接的腐敗治理規范體系,能夠對腐敗行為形成有效的預防和制約。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腐敗治理工作的法治化是應有之義。這意味著反腐敗國家立法應當確保反腐敗國家機構依法履職,以彰顯法律的權威。此外,反腐敗國家立法的法治性還體現在通過法律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反腐意識和清正廉潔素養。通過普法教育等活動,讓反腐敗相關法律知識深入人心,形成清正廉潔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體系性
反腐敗國家立法應具有體系性,以實現法律系統內部諸規范之間的和諧統一。體系性不僅應體現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健全與完善,還包括基于法秩序統一原理,確保反腐敗國家立法多效力層級的和諧統一。法秩序統一原理要求法律體系內部不能出現法律沖突,否則不僅無法為公民生活提供行為規范,還會對法律體系本身造成結構性破壞。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反腐敗制度體系已經明顯不適應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需要,當時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監察法》等法律很難充分回應“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的目標需要;并且國法與黨規未能協同發展,也難以滿足國家治理腐敗的現實需要。因此,推進法治反腐必須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為支撐。只有盡可能做到反腐敗制度規范上的協調銜接,才能確保反腐敗法律體系的有效性和權威性,提高其對反腐敗斗爭的支撐和保障作用。總之,腐敗治理依靠反腐敗國家立法的系統性、體系性,反腐敗法律體系的構建、制定和執行中的任一環節都將直接影響法治反腐質效。
(四)銜接性
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將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以來,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成為新時代法治反腐的顯著特征。反腐敗國家立法在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同時,還著眼于加強黨規與國法的有效銜接,致力于形成“系統完備、銜接配套,立治有體、施治有序”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具體而言,反腐敗國家立法的銜接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反腐敗法律體系與全面從嚴治黨制度體系銜接貫通,以系統性思維實現法治反腐的聯動有序、規制嚴密。在反腐敗領域,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具有內在的、高度的統一性,其價值追求都在于加強黨的領導、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二者之間各有側重又功能互補、協調銜接、同頻共振,共同助力于將“反腐倡廉法規制度的籠子扎細扎密扎牢”。二是“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一方面,黨內法規對黨員行為提出更高標準和更嚴要求,“以其行為準入的低門檻和高標準、行為規范的嚴密性和政治性,發揮著腐敗治理的前端預防功能”。另一方面,黨內法規往往先行,為反腐敗國家立法提供經驗,推動法治反腐目標早日實現。當然,構建嚴密的黨內法規體系,也必然要求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同步耦合發展。
(五)階段性
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在不同法治階段呈現不同的運行規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反腐敗斗爭先后經歷了從腐敗和反腐敗呈膠著狀態到壓倒性態勢正在形成,再到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并鞏固發展,再從取得壓倒性勝利到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五個階段,這對反腐敗國家立法提出了與時俱進的要求。國家通過制定《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修改《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為我國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發揮了保駕護航的功能,既填補了治理腐敗依據的空白,又實現了腐敗治理強治標階段的立法體系建構與發展。隨著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的不斷深入推進,“四個任重道遠”的新特征要求深化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實現深化標本兼治、系統治理,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即以規則之治為基點,使反腐敗國家立法“從規則完備的法發展為公平正義的良法,以良法驅動善治”。
三、構建反腐敗法律體系的設想
反腐敗國家立法應當是一個結合腐敗治理形勢、與時俱進的制度體系,服務于法治反腐從形式法治走向實質法治的漸進過程。因此,構建反腐敗法律體系勢必要根植我國腐敗治理的基本特征并服務其發展需要,以繼續完善“良法”與追求“善治”為道路指引,探尋反腐敗制度體系發展的中國方案和中國路徑。
(一)以規制監察權為主線,打造“五位一體”的監察法治制度體系
中國特色監察權作為國家腐敗治理專屬權,以全面監督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中的濫權腐敗為核心。我國反腐敗國家立法體系必須以規制監察權為主線,打造“五位一體”的監察法治制度體系,并著力解決好以下難點問題。
第一,《監察法》修訂問題。2024年5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公布,明確要適時安排《監察法(修改)》的審議工作。《監察法》的修改,一是要立足腐敗治理新發展階段、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新形勢,進一步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和制度建設,將改革有益經驗和現行有效做法固定為法律規范。二是應當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大背景下,納入一體推進“三不腐”的時代視野中加以考量。在《監察法》第六條明確的“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基礎上,突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的協同聯動關系,為三者同時發力、同向發力、綜合發力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實現實質法治的有效轉型。黨的二十大報告在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方面,明確提出要“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進行。新時代的法治建設在形式法治基礎之上,對推進實質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監察法治領域,如何通過規范監察裁量實現個案正義,并有效防止監察裁量恣意濫用是監察法治實現實質化轉型的首要問題。從監察權的內部構成來看,其既包括實體判斷權,又包括程序推進的權力,監察權的裁量性是其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特征。因此,有必要制定監察裁量基準相關制度,或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發布;總結實踐中的違法行為規律,分清追責情形和追責空間;有效銜接黨紀、司法,明確紀法罪不同級次的構成要件和證明標準,并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解決好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一體推進問題。
第三,構建差異化功能導向的法律體系。具體涉及:一是主體法治層面,有必要制定“監察委員會組織法”“監察官法實施條例”。二是行為法治層面,應制定“監察委員會監察監督法”“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法”“留置場所管理法”“領導人員問責法”“政務處分法實施條例”“特約監察員工作條例”等。三是程序法治層面,可以對標《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要求,制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程序規定”;考慮進一步擴大監察信息公開范圍,制定“監察信息公開法”等。四是監督法和救濟法層面,推動修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國家賠償法》,制定“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監督法”。鑒于法治反腐的導向性、階段性和緊迫性,上述立法宜定位為法律、監察法規還是規范性文件,應根據《立法法》所確立的法律保留和法律優位原則予以綜合考量。
第四,解決好當前監察法規范系統化不夠問題。隨著監察法規范體系的持續發展,監察法規范存在一定的碎片化,監察法規范之間存在不一致,監察法規范與整體法體系之間存在張力等問題逐漸顯現。例如,有關監察程序的規定分散于《監察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之中,監察立法與《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存在差異,等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監察法規范體系的效力位階并建立法律沖突解決機制,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并強化備案審查等,以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的有序性、有效性。
(二)堅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實現預防和懲治腐敗一體推進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笫四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須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動各項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促進、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采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進反腐敗斗爭,為我們全面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提供了新的指引,也為構建反腐敗制度體系提供了理念遵循。具體而言,以“全周期管理”為理念構建反腐敗制度體系,就是要把懲治和預防腐敗視為一個動態發展的有機生命體,通過強化從源頭到末梢的全流程、全要素、全方位制度規范,為增強“三不腐”的關聯性、耦合性、協同性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反腐敗國家立法必須精準分析腐敗產生的土壤和條件,正視腐敗產生的根本原因和內在機理,以及權力配置、運行、監督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制度性漏洞,從而有效預防權力濫用和腐敗行為的產生。新時代新征程,提出“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反映出黨中央始終強調深究腐敗問題內在的、本質的客觀規律,重視腐敗治理的“預懲協同”。因此,面對新形勢下腐敗問題的新特點、新趨勢,反腐敗國家立法應當進一步“完善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制度,建立腐敗預警懲治聯動機制,有效應對腐敗手段隱形變異”;鼓勵和保障公民參與反腐敗斗爭,制定專門的“舉報人保護條例”,解決當前對檢舉控告腐敗情形、提供腐敗問題線索人員的保護力度不夠、保護規范分散、保護主體職責不明等問題;制定“廉政教育條例”,通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和反腐敗意識,形成崇德尚廉的良好氛圍。
其次,在強化反腐敗法律體系懲治功能的同時,做到“嚴管”與“厚愛”相結合,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一是提高反腐敗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布的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來看,監察機關將追責問責的精準化、規范化等問題納入重點考量內容,說明監察法治的質量要求進一步提升。二是充分發揮監察法治保障人權的功能,將監察對象享有的人身權、知情權、財產權、申辯權、申訴權、申請復審復核權等法定權利與監察法規范相銜接。三是“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寬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促進他們創造性開展工作”,確保“嚴管”與“厚愛”同向發力。目前,涉及容錯機制的黨內法規相對比較完善,《紀律處分條例》在修訂時也進一步完善了免予、不予黨紀處分,以及不追究黨紀責任等相關規定。相較而言,反腐敗法律體系還需完善政務處分及其他法律責任方面的銜接性配套制度,以精準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
最后,針對公職人員的倫理道德建設,建議研究制定“公職人員倫理道德法”,明確公職人員的道德行為準則,規范公職人員的行為,促進公職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
(三)打造現代化制度體系,實現數字賦能法治反腐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局起步的主要目標任務之一,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這對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提出了現代化制度建設的數量增長和質的飛躍的雙重要求。第一,圍繞腐敗的成因、類型與規制,解決法治反腐對反腐敗制度體系建設的針對性、導向性、指引性需求。《監察法》修訂應當以我國本土資源為基礎,圍繞腐敗產生的土壤與條件,科學界定“腐敗”的概念、行為模式、法益侵害評價標準等,防止法治反腐的目標偏離和靶向錯位。在反腐敗法律體系頂層設計上,圍繞反腐敗權力系統配置各類立法要素,形成符合腐敗治理規律的開放、融貫、發展的現代化制度體系。
第二,實現反腐敗法律規范體系的科學和諧統一。一國的法律秩序體現為不同效力層級的諸多規范等級體系,高位階規范往往是低位階規范的制定依據,低位階規范不得與高位階規范相沖突,從而形成法律秩序的統一體。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適用條款,對反腐敗制度體系的構成、效力位階及法律沖突等問題作出更為明確和系統化的規定,以確保其有效運行和良好實施。尤其是要解決監察法規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效力位階問題,監察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范圍,以及不同級別監察機關制定反腐敗相關規范的權限問題等。
第三,在反腐敗國家立法中體現數字化保障,以數字賦能法治反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已制定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五年規劃,地方實踐中也已出現“建立數據庫整合分析財政、審計、信訪等部門數據資料,運用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發現問題的嘗試”。因此,隨著信息革命和數字化浪潮涌動,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工作,必須要強化數字化要求。一是制定數字反腐新制度。有必要基于《保守國家秘密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利用數字技術預防腐敗的相關制度內容,解決腐敗數據來源和使用的合法性、規范性問題,以及數字化時代信息自決和個人隱私保護等難題。二是完善傳統反腐敗制度體系,以應對數字化時代帶來的新挑戰。例如,針對用加密資產行賄是否構成行賄罪和受賄罪,“數據”是否構成行賄受賄的手段等,可以考慮以刑法司法解釋的方式規定加密資產、數字錢包、網絡禮品等內容,界定虛擬貨幣、數字貨幣等相關資產的法律地位。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研究》2024年第3期
作者: 曹鎏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