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054
為購買房屋而向金融機構貸款是購房的普遍操作方式,金融機構為維護自身權益大都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后“加速到期”的條款。但由于金融機構的原因導致借款人部分還款后仍存在逾期情況的,借款人的行為是否依然構成違約?是否導致借款合同加速到期?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30日,王某為購房與某銀行福山支行簽訂《借款合同》,向某銀行福山支行借款113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貸款人可以宣布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并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后某銀行福山支行依約向王某發放貸款,王某在履行過程中存在逾期本金及利息(含罰息、復利)未還的情況。
某銀行福山支行向王某出具《回執》,載明合同項下貸款余額1099435.32元,其中拖欠本金30646.4元,欠付利息58148.46元、罰息1755.86元、復利2907.87元,總拖欠93458.59元。
后某銀行福山支行訴至福山法院,主張與王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加速到期,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息1118457.36元(利息計算至起訴之日)。
案件辦理過程中,王某與某銀行福山支行聯系辦理還款業務,并通過微信與某銀行福山支行業務經理孫某明確表示,其償還拖欠的部分貸款并非全部結清。此后,王某在某銀行福山支行柜臺處存款93500元,某銀行福山支行扣收貸款93458.59元并出具《業務憑證》,其中載明:還款金額93458.59元、還本金額93458.59元,王某在該《業務憑證》尾部“本人已核對上述打印內容準確無誤”處簽字。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的還款是針對貸款的本金部分還是逾期本金及利息,以及《借款合同》是否加速到期。
王某雖在還貸過程中存在逾期情況,但在2024年7月10日即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還款93458.59元,對此某銀行福山支行與王某對還款的性質認識不一致。
福山法院認為,首先,王某在前往某銀行福山支行處辦理業務前,已經與某銀行福山支行負責相關業務的員工孫某進行了充分溝通,孫某也明確知曉該93458.59元系用于清償貸款逾期本息。
其次,某銀行福山支行扣收93458.59元,某銀行福山支行向王某出具的《回執》中也明確載明了拖欠的逾期本息總數額為93458.59元,某銀行福山支行扣收的款項與王某逾期的貸款本息數額完全一致,某銀行福山支行亦應知曉王某所還款項是用于抵扣逾期本息。
最后,《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雖約定借款人違約后可直接從其賬戶扣收資金,但該約定并未體現扣收的順序,王某在2023月4月、6月、7月進行五筆還款前均存在欠付逾期本息的情況,但該五筆還款在《交易明細》中均體現為“還本息”類型,可見貸款逾期后的清償用于優先抵扣逾期本息是某銀行福山支行慣常的業務操作,王某所償還的93458.59元,某銀行福山支行應當優先抵扣逾期的本金、利息(含罰息、復利),而不應優先抵扣本金,尤其是《回執》中載明的尚未到期的本金部分。
雖王某在《業務憑證》簽字,王某作為一般客戶群體已經盡到了對需辦理業務的釋明義務,但某銀行福山支行作為金融領域的專業機構,在理應知曉王某的業務需求的情況下,作出了不符合慣常的業務操作,且某銀行福山支行亦無法對該業務操作作出合理解釋,因此,王某的簽字不應視為對其還款93458.59元用于抵扣本金的認可。
福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王某在2024年7月10日償還逾期本金及利息(含罰息、復利)合計93458.59元,王某也實際被扣收了93458.59元,《交易明細》對該筆還款也載明是“還本息”,在因某銀行福山支行操作與王某業務需求不一致,導致《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利息(含罰息、復利)未能被實際清償的責任不應歸咎于王某,應認定王某償還了逾期貸款本金及利息(含罰息、復利)。
福山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銀行福山支行的訴訟請求。后某銀行福山支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煙臺中院,煙臺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F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既要考慮金融機構的利益保護,也要注重保護民生福祉,因王某購買該房屋系用于一家四口的日常居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多次表示希望繼續履行合同,并積極糾正違約行為,其已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清償了逾期貸款本息,并在2024年7月20日貸款還款日積極繳存當期應還款,該事實能夠證明王某具備還款能力及還款意愿,《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目的并非不能實現,在王某已積極補正其違約行為并支付了因逾期違約而產生的罰息、復利的情況下,仍加速到期對其有失公允。故某銀行福山支行主張應貸款加速到期并以此為由要求王某償還到期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金融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借款人作為一般客戶群體已經盡到了對需辦理業務的釋明義務,且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向貸款人償還了足以覆蓋逾期本金及利息的數額。雖然貸款人將借款人的還款全部用于償還借款本金導致逾期利息未能償還,但不產生合同加速到期的后果。
因為一方面,借款人已向貸款人釋明業務需求,貸款人優先抵扣本金的業務操作不符合慣常流程,也不符合借款人的預期,即使借款人在貸款人出具的載明還款全部用于清償本金的《業務憑證》中簽字,該簽字行為也不產生確認款項全部用于清償借款本金的結果,《金融借款合同》并不因存在逾期利息而導致加速到期。
另一方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既要考慮金融機構的利益保護,也要注重保護民生福祉,借款人貸款購房系唯一住房用于家庭居住,在借款人具有還款意愿并積極補正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實現,且借款人已經承擔了因逾期違約而產生的罰息、復利,合同加速到期對借款人有失公允。此外,由于糾紛系借款人逾期違約引起,案件訴訟費、保全費應由違約的借款人一方承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所稱的“交易習慣:
(一)當事人之間在交易活動中的慣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山東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