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剛剛鋒芒初露,而GPT-5又將攜多模態風暴登陸,在生產力工具顛覆式躍進的時代,AI遇上一鍵剪片,是創新還是侵權?
近日,《慶余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將某AI剪輯軟件的開發者告上法庭,指控其利用AI技術切割、拼接劇集片段,誘導用戶生成侵權視頻并廣泛傳播。
這一案件不僅明晰了AI技術在內容創作中的法律邊界,也為智能時代的版權保護敲響了警鐘,生成式人工智能平臺在數據訓練與內容生成過程中,應該如何依據法律精神規范行業行為?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近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發現自家熱播劇《慶余年》被人“動刀”了!原來,某網絡公司開發了一款軟件,里面有個“AI”一鍵成片功能,用戶輸入相關內容后,可將影視作品切成3到7秒的短視頻,存到服務器上直接向用戶提供。某網絡公司沒經過科技公司的同意,就把《慶余年》切成了視頻片段,自行生成或者提供給用戶作為素材生成新的視頻。科技公司認為某網絡公司侵犯了自己對于《慶余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不僅靠《慶余年》的熱度吸引了大量流量,還通過會員收費增值服務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分流了原本屬于原告的流量。于是,科技公司把某網絡公司告上了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
01被告行為是否直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當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迅速,但尚無專門法律條文明確規范其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因此,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以“過錯責任”為基礎界定責任。若僅因用戶生成侵權內容就認定服務提供者侵權,則可能對其施加過重義務。為平衡知識產權人與服務提供者的利益,需重點判斷服務提供者在內容生成階段是否存在過錯,綜合考慮技術發展階段、行業共識及技術可行性,判斷其是否已建立合理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防范體系。
本案中,某網絡公司沒有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就通過某軟件的AI功能,向用戶提供了3到7秒的《慶余年》片段,涉案作品素材片段屬于視聽作品的組成部分,具有獨創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某網絡公司將相關素材上傳至其服務器,使公眾能夠自主獲得的行為已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范圍。
作為AI服務的提供者,某網絡公司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防范機制。具體問題包括:1.投訴舉報機制不完善;2.AI功能存在侵權風險:軟件的AI功能可以根據用戶指令自動剪輯影視作品片段,但被告沒有證明他們設置了拒絕機制或其他措施來避免侵權;3.侵權應對策略未持續更新。直到開庭前,軟件中仍然能搜索并播放《慶余年》的片段,某網絡公司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阻止侵權行為。
因此,某網絡公司通過AI功能傳播《慶余年》片段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02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間接侵權行為
原告主張被告通過提供軟件上的積分獎勵,鼓勵用戶簽到、創作和發布視頻,同時還向用戶提供獎金和其他物質獎勵,誘導用戶制作、轉發生成的侵權視頻,構成間接侵權。
本案中的軟件主要是向用戶提供視頻剪輯服務,其使用積分獎勵或向用戶提供獎金和其他物質獎勵等方式的目的是鼓勵用戶使用軟件,該種方式是目前多數網絡平臺的通用商業模式,不能一概認定此種模式構成教唆侵權。而在案證據顯示,宣傳內容中的積分獎勵、獎金或其他物質獎勵沒有直接指向涉案作品,因此不具有誘導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教唆侵權。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網絡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過其軟件(含網頁)傳播影視作品《慶余年》(第一季)內容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80萬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長沙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漫案件承辦法官:
當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正飛速迭代演進,現有法律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類型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特性并不完全契合,故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認定侵權的核心裁判規則。同時,鑒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尚處于不斷成熟的發展初期,不宜強加一般性審查義務,以免過度抑制技術創新。在評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是否存在過錯時,需全面權衡技術的當前發展階段、行業普遍認知以及技術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核心要素。既尊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特點,又劃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認定邊界。
來源:湖南高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