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況,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宣介四川涼山禁毒工作成效經驗,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五庭庭長李睿懿,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秦海,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李曉光,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胡年軍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五庭庭長李睿懿發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況及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十戎某虎販賣毒品案——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利用特殊身體狀況繼續實施毒品犯罪,依法收監執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戎某虎,男,1994年6月6日出生,無業。2012年4月1日因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19年9月17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下肢癱瘓不符合收監條件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3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與原判決故意傷害罪剩余刑期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因不符合收監條件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間,戎某虎21次因吸毒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2024年1月至3月12日,被告人戎某虎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先后4次向俞某松、張某雨、賈某強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0.4克,收取毒資共計5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戎某虎為牟取非法利益,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戎某虎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戎某虎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戎某虎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與原判決的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與犯故意傷害罪合并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
交付執行過程中,罪犯戎某虎自傷造成腿部骨折,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機關將戎某虎送醫治療后執行逮捕,已投送監獄服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特定人員參與毒品犯罪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罪犯利用因特殊身體狀況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之機,繼續實施毒品犯罪,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司法權威,成為影響禁毒工作成效的一個突出問題。本案被告人戎某虎利用自身下肢癱瘓未收監服刑的特殊情況,接連實施販賣毒品犯罪,社會危害大。《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提出,對于利用自身特殊狀況積極實施毒品犯罪,以及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實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員,應當從嚴把握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規范判處監禁刑罰罪犯交付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精神,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罪犯戎某虎身體健康狀況、主觀惡性及毒品再犯可能性,認為其已經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依法決定收監執行,打破了個別犯罪分子企圖利用自身特殊身體狀況逃脫收監、免予服刑的幻想,體現了對毒品犯罪全方位從嚴打擊的鮮明態度。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