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辭職后,因公司未及時變更工商登記,受牽連而被限制高消費。4月10日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此案。這是石景山區完成的首例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案,有效破解公司法定代表人離任后滌除登記難題。
楊某訴稱,2019年其任被告公司總經理,該公司控股股東公司總經理何某找來,稱因集團總部遷至外地,提出由楊某繼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底,被告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楊某。2021年雙方簽署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前年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書》中載明:“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楊某已離職,現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晏某,其身份為該公司的股東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后楊某多次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但公司以行政處罰沒了結為由,始終未予變更。
2022年6月,楊某通過“天眼查”得知被限制高消費,認為被告公司讓自己擔任“虛職”行為已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遂起訴要求對方到石景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被告公司辯稱,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內部自治事項,楊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從未召集股東會就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決議。楊某辦理離職手續,但不必然導致無法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對公司有經營管理實權,并非“虛職”。
北京石景山法院認為,楊某離職,與公司簽署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已不具備對內管理公司、對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條件。由《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書》可認定,該公司同意將法定代表人由楊某變更為晏某,股東公司已就楊某的任免職作出股東會決議,雙方委托關系終止。
被告公司怠于履行義務,對楊某權益造成損害。當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利益沖突已無法通過公司自治機制解決,或窮盡了公司自治救濟程序仍無法解決時,便有司法介入的必要性。故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為楊某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因該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楊某申請強制執行。
石景山區法院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采取府院聯動機制,就公司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問題及時協調對接,并專門召開“變更公司登記類糾紛案件”座談研討會,就公司董事、監事、法定代表人辭職、離任后滌除或變更登記的裁判、執行及具體操作措施等,研討會商并達成共識,為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區域經濟發展,將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更便捷的登記服務,打好優化營商環境“組合拳”。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網顯示,現已滌除該公司楊某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信息。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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