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案涉合同在訴訟之前已經解除,當事人請求確認效力的對象已不復存在,當事人也沒有提出其他任何與案涉合同履行或案涉合同效力相關的訴訟請求,缺乏訴的利益,故法院基于當事人起訴時案涉合同已解除的事實狀態,認定案涉合同失效,實系指案涉合同對當事人再無拘束力,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53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許廣發,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泰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衛茂升,遼寧光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衛祎,遼寧金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唐陸興,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莉,遼寧利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大連開發區金石灘街道河咀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咀村委會金滿社區62號樓。
法定代表人:邵德功,該村民委員會書記。
再審申請人許廣發因與被申請人唐陸興、大連開發區金石灘街道河咀村民委員會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民終14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許廣發申請再審稱:(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2007)開刑初字第208號案卷材料,足以證明許廣發的訴訟請求具有合法性、正當性。許廣發向二審法院提交調取新證據的申請,但二審法院沒有依照法律程序的規定調取該新證據。(二)一審判決以許廣發與唐陸興簽訂的案涉合同實質違反了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確認該案涉合同自始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二審判決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本案。(四)二審判決以許廣發與唐陸興于2006年7月1日簽訂的案涉合同已解除為由,作出認定案涉合同無效的判決,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根據許廣發的再審申請理由,本案主要審查二審判決未支持許廣發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確。
原審已查明,許廣發與唐陸興之間簽訂的涂改日期為2006年6月15日的案涉合同在本案訴訟之前已經解除,許廣發請求確認效力的對象已不復存在,許廣發也沒有提出其他任何與案涉合同履行或案涉合同效力相關的訴訟請求,缺乏訴的利益,故二審判決基于許廣發起訴時案涉合同已解除的事實狀態,認定案涉合同失效,實系指案涉合同對當事人再無拘束力,處理結果并無不當。至于許廣發申請調查取證,因案涉合同已經解除,故沒有調查收集必要,二審法院不予準許并無不當。二審判決也已糾正一審判決有關案涉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綜上,許廣發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許廣發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桂順
審判員 郭載宇
審判員 馬曉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 瀚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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