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好的簡歷是應聘工作的敲門磚,可以幫助你從眾多的投遞者中脫穎而出。當你用“虛假”的履歷成功打動HR拿到工作機會,卻因為無法勝任讓公司蒙受了損失。雙方對簿公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四系臨床醫學專業本科畢業,從事醫療、體檢相關工作近十年,其應明確知曉“執業醫師”“中級職稱”的概念及需具備的資質。李四入職天天健康診所后從事醫療部管理工作,亦需其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證書。李四以欺詐手段,使天天健康診所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應屬無效。李四雖通過欺詐入職,但其在天天健康診所從事管理工作,付出了勞動,法院結合李四工資構成、實際工資收入、天天健康診所相近崗位勞動者勞動報酬及李四過錯,綜合認定李四返還工資35000元。
法官說法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未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自身情況,在應聘階段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編造虛假信息,實際上將不能勝任工作的風險轉移給了用人單位,勞動者存在欺詐行為,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執業醫師資格證是我國從業醫師必須擁有的證書,屬于醫療技術方面的認可,證明持證人具有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技術和能力。李四入職時謊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天天健康診所出于信任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安排其在醫療部從事管理工作,在單位多次催要的情況下,李四發給天天健康診所虛假證書照片。醫療診斷關乎百姓生命健康,李四編造虛假資格證信息,明顯存在欺詐故意和欺詐行為,天天健康診所基于欺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應認定勞動合同無效。因李四在職期間付出了勞動,故應參照單位相近崗位確定勞動報酬,并返還多支付的工資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來源:南京中院、南京六合法院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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