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健身時突然心梗,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因協商無果,家屬遂將健身房訴至法院。近日,瀏陽市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老林是瀏陽某健身房的會員。一天晚上,老林在使用下拉器械時突發心梗。事發時,健身房沒有工作人員在大廳巡場。大概5分鐘后,健身房工作人員經其他健身人員告知,才趕到事發地點并撥打了急救電話。之后,在工作人員協助下,幾位正在健身的醫師和醫學生會員對老林進行施救。半小時后,醫院急救人員到場。第二天凌晨,老林因大面積心肌梗塞死亡。老林的家屬將健身房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健身房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其提出系健身房原因導致老林錯過最佳救護時間。因此,法院認為老林的死亡與被告無因果關系。但被告沒有及時發現老林的異常,在救助時未采取疏散和暫停營業等措施,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最后,法院酌定被告承擔原告總損失的12%的賠償責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賠償款共計10萬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作為一個經營性場所,健身房應承擔相應安全保障義務。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在該場所遭受損害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擴大,而應限于經營者、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內。
長沙晚報 全媒體記者 鄧艷紅 通訊員 陳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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