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長期低價銷售石灰石產品,并稱定價參照了自然資源部門的礦產品交易指導價,相關購銷正當合理。企業人員提供情況是否屬實?企業的交易行為果真合理嗎?檢查人員啟動了核查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黃岡市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黃岡稽查局)近期對黃岡Y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開展稅收核查,確認企業長期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向關聯企業銷售產品,少申報繳納增值稅和資源稅;占用林地但未及時足額繳納耕地占用稅。針對企業違法情況,該局依法對Y公司作出補繳增值稅1523萬元、資源稅1024萬元、耕地占用稅1386萬元等稅費共計4120萬元、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數據剖析,疑點浮現
2021年5月,黃岡稽查局接到湖北省稅務局稽查局下發的核查任務,上級要求黃岡稽查局對Y公司2018年—2020年納稅申報情況實施稅收核查。
接到任務后,檢查人員立即著手了解Y公司情況,啟動案頭分析等工作。
檢查人員到自然資源部門,核實、采集涉案企業占用耕地、林地數據。
Y公司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主要從事水泥、水泥制品生產銷售、石灰石開采和銷售等業務。Y公司是湖北Y公司、武漢Y公司、江西Y公司、南昌Y公司等公司的關聯企業,這些企業的控股股東均為境外Y投資有限公司。
檢查人員分析Y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數據發現,2018年—2020年3年間,Y公司所開采的石灰石主要銷售給其關聯企業湖北Y公司、武漢Y公司。
Y公司所在地區石灰石礦產資源豐富,2018年—2020年期間,當地石灰石市場銷售行情較好,石灰石市場銷售的平均單價為45元/噸左右。但Y公司的石灰石銷售數據卻顯示,該公司向其關聯企業所銷售的石灰石價格均未超過31元/噸,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平均價格。
同時,檢查人員分析Y公司申報資料和財務報表等信息后發現,Y公司是水泥生產型企業,在當地有石灰石等多座礦山,企業礦區和經營區域占地約153.41萬平方米,每年可生產水泥等產品逾百萬噸。
檢查人員了解到,自2011年起至核查時止,Y公司曾數次從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獲得林地使用權,但他們查詢Y公司繳納稅款數據時卻發現,在此期間,Y公司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只有179萬元,這與Y公司的規模和用地情況并不相符。按照企業規模和占地情況看,Y公司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至少應有1000萬元。
綜合前期核查分析結果,檢查人員認為,Y公司疑點突出,決定對企業進一步深入調查。
拓展調查,確認“價格洼地”
檢查組決定首先對Y公司實施現場核查,尋找線索,核實疑點。
到達企業經營地址后,檢查人員查看了企業石灰石采掘、裝卸、運輸等全部生產流程,同時依法調取企業賬簿等資料進行查閱,但并未發現有明顯異常。
在核查過程中,檢查人員就該企業向關聯企業湖北Y公司、武漢Y公司銷售石灰石產品一事,約談詢問了企業財務經理和業務經理。企業人員向檢查人員表示,該企業生產石灰石的主要銷售方一直為湖北Y公司和武漢Y公司,銷售價格依照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價確定,Y公司與相關企業的所有業務購銷往來都是真實行為,并且均按照規定進行申報,沒有任何問題。
現場核查收效甚微
Y公司與關聯企業的交易價格,當真如企業人員所說,與市場行情相符?不存在問題?
檢查人員于是對Y公司銷售客戶——湖北Y公司的受票數據和采購情況進行拓展調查,發現湖北Y公司在2018年—2020年同期,還從一家名為X礦業公司的企業采購了約150萬噸與Y公司同等質量的石灰石,但這些石料的采購均價為40元/噸,采購價格明顯高于Y公司價格。
為進一步證實Y公司向其關聯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低于市場價,檢查組在上級協助下,對湖北省內石灰石銷售企業對外開具的發票數據進行統計和針對性分析。結果證實,在2018年—2020年期間,湖北省市場上與Y公司相同品質的石灰石,其銷售均價為39.3元/噸。與之相比,Y公司以不超過31元/噸的價格向關聯企業銷售產品,價格明顯偏低。
為進一步完善證據鏈,核實業務真偽,檢查人員攜帶稅務協查文書,對湖北Y公司、X礦業公司進行了外調,查閱了企業購銷合同、石灰石檢測報告、發票開具情況等。核查結果再次證實了前期市場價格核查的結論:湖北Y公司2018年—2020年,的確從除Y公司外的X礦業等其他企業采購了大量石灰石,但相同品質的石灰石,Y公司售價卻比其他企業每噸低了10多元,個別年度甚至每噸低了將近20元。
綜合調查發現的情況和證據,檢查人員認為,Y公司與湖北Y公司、武漢Y公司為關聯企業,Y公司向兩家企業銷售石灰石的價格明顯偏低,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納稅調整。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銷售額,并要求企業補繳增值稅、資源稅等相關稅款。
約談舉證,釋法說理征稅款
隨后,結合現場核查掌握的企業情況,檢查人員對Y公司占用耕地、林地等情況進行調查。
檢查人員從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調取該公司成立以來占用耕地、林地、農用地的資料和數據。經核實,Y公司自2011年起至2021年,經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先后共獲準使用林地面積共50多萬平方米。依照相關法規,結合企業占用的林地、耕地等用地數量,檢查人員核算,2011年起至2020年,Y公司應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1535萬元,但該公司在此期間僅在2018年繳納耕地占用稅179萬元。
完成核查取證工作后,檢查組約談了Y公司負責人和財務主管,指出企業存在向關聯企業低價銷售石灰石和少繳耕地占用稅等問題。
在向企業人員出示相關調查證據后,檢查人員表示,經調查,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公示的礦產品價格,其主要用途是供相關單位和部門在開采前估算礦產價值,屬于礦產開采價值判斷指標,將該價格作為石灰石市場銷售的參考價格并不符合市場規律與企業經營常理。作為以公平競爭為原則的經營主體,企業銷售石灰石的價格是否合理,應以同期市場中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為標準。從同期的市場行情來看,Y公司向其關聯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平均價格。
依照稅收征管法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法規規定,Y公司向關聯企業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須核定企業銷售額,并依法補征增值稅等稅款。
此外,檢查人員指出,經核實,2011年—2021年期間,經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批準,Y公司先后共4次獲得總面積共50多萬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權,但企業卻并未依法足額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面對檢查人員有理有據的陳述,Y公司人員承認,該企業向關聯企業銷售石灰石價格偏低,也同意補繳相關稅款。但同時提出,稅務機關在核定產品銷售價格和企業銷售額時,應類比其他同類企業,考慮企業間長期合作、大批量銷售和老客戶價格打折等因素,以使最終處理結果公正合理。
對于少繳耕地占用稅,企業認為,該公司雖然取得了相關林地的使用權,但未全部占用,未占用部分不應繳稅,因此只按實際占用林地面積繳納了耕地占用稅。
對此,檢查人員向企業表示,根據耕地占用稅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占用林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需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不論相關單位是否實際使用,依據稅法規定,在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當日,就具有了納稅義務,須自該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但Y公司在檢查期內獲準取得林地使用權后,僅繳納了179萬元耕地占用稅,少繳稅款事實清楚無誤。
經過檢查人員耐心細致的稅法宣傳和政策輔導,企業人員最終認可了檢查人員指出的涉稅問題,并同意按照稅務機關的最終處理意見補繳稅款。
針對Y公司存在的涉稅違法問題,黃岡市稅務局稽查局參照市場價格、依照公平競爭原則,在公允確定企業銷售價格、核定企業銷售額后,依法對Y公司作出補繳增值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等稅費4120萬元、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Y公司收到稅務機關處理意見后,未表示異議,補繳了稅款和滯納金。
來源:中國稅務報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