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與南京市雨花臺區尹某某美容美發店、
洪某某、孔某、歐某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民事/服務合同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格式條款/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裁判要旨
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消費的權利。在美容美發、健身、餐飲等一些消費領域,經營者出于其營銷手段的考慮,經常引導消費者選擇預付儲值的消費方式。而當服務場所無法保障原有服務質量和服務環境,或當特定服務提供者離職時,消費者的預期目的即無法實現。消費者以此訴請退款的,即使預付卡服務協議中有“不退還”、“不折現”等條款,人民法院也應支持消費者解除合同的訴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7條(本案適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52條、9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10月25日修訂)第9條、第24條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5日,原告周某某通過洪某某美容美發服務中心內的POS機刷卡轉賬的方式,分五筆共向名為“南京XXX護膚造型XX路店”的支付寶賬戶付款42000元。上述支付寶賬戶經實名認證的交易主體為“南京市建鄴區阿里波波美容美發店”。
2019年1月5日,洪某某美容美發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與原告周某某簽訂《XX護膚造型服務協議書》一份,第一條約定,由周某某辦理消費卡一張,支付方式為“支付寶”;第二條約定,原告“持消費卡在公司所有門店通用,直接從預付費中扣除客戶消費金額”;第四條約定,該協議一經簽訂,周某某“即成為VIP客戶”,“享有優先體驗,積分折扣等權益(詳見各店宣傳為準),雙方不得無故解除合同,此卡為消費卡,不給予退還,不折現”。在上述協議第六條補充條款中,雙方以手寫方式約定,原告周某某當天消費金額共8000元、實際扣款3000元;該條另約定了“每年贈送中藥泡澡24次”、做面部“小氣泡免費”等優惠內容。
在周某某依據上述協議領取的卡號為90XXX07的“XX國際連鎖機構”VIP鉆石卡上,“持卡人須知”部分載明,“擁有此卡尊享本店鉆石卡優惠,購買療程及產品七折”。周某某持此卡消費除上述2019年1月5日扣款3000元外,另在尹某某美容美發店有7次扣款總計4743元,至2019年11月6日最后一次消費結束時止,卡內尚有余額34257元。
2019年5月27日,洪某某、案外人鄒某與尹某某簽訂《轉讓合同》一份,約定由鄒某、洪某某共同將XXX美容美發店鋪轉讓給尹某某,該合同約定,店鋪應在2019年6月1日前交接完畢,洪某某應將該店目前所有會員及顧客資料移交給尹某某,尹某某承諾接受洪某某原有顧客,尹某某有義務繼續未完成的服務。
2019年12月31日,周某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服務協議,并退還剩余預付款。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蘇0114民初7536號民事判決:一、解除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南京市雨花臺區尹某某美容美發店之間的服務合同;二、被告南京市雨花臺區尹某某美容美發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周某某返還款項27224元;三、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一、原告與洪某某美容美發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簽訂的《XXX護膚造型服務協議書》上雖然載明了“雙方不得無故解除合同,此卡為消費卡,不給予退還,不折現”等內容,但原告周某某作為服務合同的特殊主體即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上述合同內容系洪某某美容美發服務中心作為經營者,以格式條款方式單方作出的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無效。
二、合同解除后預付費會員卡內余額返還問題。其一,關于返還數額。因原告基于辦卡行為享受了相關優惠服務,現其要求退卡、解除合同,故對其已經享受的優惠服務價款應予以扣除。原告現有卡內余額34257元,扣除原告已實際享受的辦卡優惠7033元,對于余款27224元,原告有權要求返還。其二,關于款項返還義務主體。原告周某某以預付費充值的方式在洪某某美容美發服務中心辦理了會員卡后,其與洪某某美容美發服務中心形成了消費服務合同關系。在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洪某某及案外人共同將店鋪轉讓給被告尹某某美容美發店的經營者尹某某,轉讓雙方約定由尹某某美容美發店繼續為店鋪轉讓前的會員提供服務,應認定被告尹某某美容美發店承繼了洪某某美容美發服務中心在案涉消費服務合同項下的相關義務,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尹某某美容美發店承擔款項返還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周某某在得知店鋪實際經營者已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仍選擇持卡在尹某某美容美發店繼續接受服務,應視為其對合同義務主體變更已作確認。
審判員:祝 怡
書記員:芮穎子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