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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簽字會計師個人被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發布時間 : 2023-07-04 瀏覽量 : 2419
近日,事發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的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因沒有可執行的財產,交不起證監會做出的5700萬罰款。

簽字會計師楊某某作為項目負責人,被證監會起訴至北京金融法院,申請追加簽字會計師作為強制執行人,繳納罰款,北京金融法院做出判決,支持證監會訴求,簽字會計師不服判決,起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執異200號執行裁定。

這意味著簽字會計師要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繳納罰款的被執行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3)京執復184號

復議申請人(被申請追加人):楊文蔚,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申請執行人(追加申請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嘉程,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蕊蕊,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

被執行人: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555號1001-1008房。
法定代表人:蔣洪峰。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前明,廣東格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珊儀,廣東格士律師事務所律師。

復議申請人楊文蔚不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2)京74執異200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北京金融法院在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與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訴執行一案〔執行依據:(2021)京74行審11號行政裁定書;執行案號:(2022)京74執118號〕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向該院提出追加楊文蔚為被執行人的申請。該院以(2022)京74執異200號立案審查。

中國證監會稱,申請追加楊文蔚為(2022)京74執118號案的被執行人。事實與理由:我會申請強制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1號)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處罰決定,法院已依法受理,準予強制執行。截至目前,被執行人仍未完全繳納罰沒款。楊文蔚作為被執行人合伙人,是康美藥業2016年-2018年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系被執行人連續三年出具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作為主要負責人員,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與關注,未遵守執業準則與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未勤勉盡責,未依法依規認真、全面、及時地完成工作任務。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在本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了楊文蔚是案涉康美藥業項目的直接負責人員,對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責任有重大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為維護行政處罰的嚴肅性,我會特申請追加楊文蔚為本案被執行人。

北京金融法院查明,中國證監會申請強制執行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訴執行一案,該院作出的(2021)京74行審11號行政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中國證監會向該院申請執行,該院以(2022)京74執118號立案。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該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該院審查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其主張:證據一、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證明楊文蔚是被執行人的普通合伙人。證據二、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楊文蔚是康美藥業項目的直接負責人,且該處罰決定書決定處罰被執行人和楊文蔚。證據三、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初2171號民事判決書第26-27頁,證明楊文蔚是被執行人的合伙人,也是涉康美藥業項目的直接負責人員,對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責任有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執行人和楊文蔚均表示對中國證監會提交的證據予以認可,且均無證據出示。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中國證監會[2021]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楊文蔚等人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審計過程中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楊文蔚等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述認定內容亦有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初2171號民事判決書予以證明。故楊文蔚符合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情形。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中國證監會申請追加普通合伙人楊文蔚為被執行人,應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規定,該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京74執異200號執行裁定,裁定追加楊文蔚為中國證監會申請強制執行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訴執行一案〔執行案號:(2022)京74執118號〕的被執行人。

楊文蔚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2022)京74執異200號執行裁定。事實和理由:其一,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構成對其本人的變相行政處罰,不符合程序正當原則。依據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并未明確楊文蔚應當對相應罰沒款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其不屬于該項決定的行政相對人。如法院應中國證監會之請求追加楊文蔚為被執行人,無異于要求其與合伙企業一同承擔繳納罰沒款的責任,系變相行政處罰。這一處理盡管有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規定作為依據,但中國證監會向法院申請追加楊文蔚為被執行人的行為,因對楊文蔚的利益存在影響而可被歸入行政行為的范疇,仍然需要遵循行政法,應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作出。其二,追加楊文蔚為被執行人或將構成一事兩罰,超過必要限度,違背公平及比例原則。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與楊文蔚對康美藥業審計未勤勉盡責一案,中國證監會已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楊文蔚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系對審計未勤勉盡責違法行為的一次罰款的行政處罰。承前所述,追加楊文蔚為被執行人構成變相行政處罰,使其與合伙企業一同承擔罰款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關“一事不兩罰”的規定,有失公平。其三,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與楊文蔚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單獨存在,中國證監會僅憑對前者的處罰文件及對合伙企業法相關法條的機械理解,申請追加楊文蔚為被執行人的行為有濫用公權力的嫌疑,存在執法程序不合法的情形。其四,若北京金融法院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進行穿透合伙人追加楊文蔚為被執行人的判例出現,將對于證券相關行業的中介機構形成不良的示范效應,不利于證券相關中介行業的良性發展,違背支持發展證券相關中介行業的初心,嚴重打擊證券相關中介行業執業人員的信心及積極性。故法院應該合理考慮可能的社會影響,審慎作出裁定。在整個康美藥業案件的執法過程中,作為企業造假的受害人,楊文蔚一直保持理性克制的情緒對相關執法部門的工作進行了積極的配合和服從。楊文蔚認為,這次追加行為在行政處罰的程序性方面存在法律障礙,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執法的底線,對于中國證監會明顯侵犯公民權益及不符合依法治國理念的申請,依法應予駁回。

中國證監會答辯稱,請求法院駁回楊文蔚復議請求。理由如下:
一、我方有權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財產申請執行的主要事實、理由和依據。

2021年2月18日,答辯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1號)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楊文蔚等人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審計過程中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楊文蔚等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于被執行人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未按期足額繳納罰沒款,為維護行政處罰的嚴肅性,我方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1號)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處罰決定,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行審11號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我方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執行,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執118號準予執行裁定。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北京金融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我方申請追加楊文蔚為被執行人,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執異200號裁定予以支持。

二、在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追加楊文蔚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

楊文蔚作為事務所合伙人,是康美藥業2016年﹣2018年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系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連續三年出具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作為主要負責人員,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與關注,未遵守執業準則與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未勤勉盡責,未依法依規認真、全面、及時地完成工作任務。故楊文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中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情形。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在本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了楊文蔚是案涉康美藥業項目的直接負責人員,對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責任有重大過失。為維護行政處罰的嚴肅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追加合伙人楊文蔚為被執行人。

經審查,本院對北京金融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楊文蔚系合伙企業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在(2022)京74執118號案件中該合伙企業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故申請執行人中國證監會有權申請追加楊文蔚為該案被執行人。楊文蔚作為執業人員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其作為合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并行不悖。綜上,(2022)京74執異200號執行裁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楊文蔚的復議請求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復議申請人楊文蔚的復議申請,維持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執異200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史德海
審 判 員 楊 林
審 判 員 公 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崔 霖
書 記 員 閆 玥


2專家點評

祁群教授點評:現在的會計所很多是特殊的合伙人和非合伙人的機制。況且還有很多是名義上的合伙人,實際沒有出資或入伙,即只有少部分無限責任的合伙人才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該案件是證券虛假訴訟賠償案件,被告有會計所,但沒有注冊會計師。雖然注會因為違規被處以行政罰款和吊證。但是他是否要承擔會計所的連帶賠償責任,未經審判和法庭質證是不能隨便增加為無限連帶責任賠償的被執行人的。

也許他不是合伙人,或只是名義上的合伙人,沒有簽署入伙協議,也沒有參加利潤分配。
比較合理的方式是會計所賠償了多少,可以另行起訴注會師,請求判決他承擔會計所因此過錯的損失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整理,資料來源:北京裁判文書網、并購圈SHARE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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