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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無罪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 : 2023-10-11 瀏覽量 : 3706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涉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7個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為全案改判無罪,1件是對部分罪名改判無罪。

目錄

案例1:段琪桂職務侵占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2:湯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礦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3:蔣啟智騙取票據承兌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4:趙壽喜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5:孟丙祥逃稅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6:王成軍信用卡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7:匯金公司、欣然公司及馮韜等8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騙取貸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再審部分改判無罪案



案例1:段琪桂職務侵占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1994年5月,被告人段琪桂受中山中旅(集團)公司委托擔任其全資下屬銀華公司與上海市盧灣區市政建設公司合作投資設立的華興公司董事長、總經理。1995年1月6日,銀華公司因資金問題無力繼續開發涉案項目,與段琪桂簽訂協議,約定將銀華公司在華興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段琪桂開辦的澳門泰琪公司,澳門泰琪公司全額支付銀華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股權轉讓金共計600萬美元;將華興公司更名為上海泰琪公司。由于涉案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需完成總面積60%以上建筑工程量后方可轉讓,協議簽訂后,涉案股權未履行變更登記手續,但銀華公司未再派員參與管理和繼續投資。段琪桂在上海先后設立多家企業為建設涉案項目進行融資,并陸續向銀華公司付款1600萬元人民幣。至1997年上半年,涉案項目已達轉讓條件。1997年9月,段琪桂根據銀華公司原董事長劉桂稀的授權,代其簽署相關文件,將上海泰琪公司股權變更登記至段琪桂開辦的公司名下。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段琪桂死緩,追繳違法所得。段琪桂上訴后,二審法院以職務侵占罪改判段琪桂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繳違法所得。段琪桂提出申訴,并提交1995年1月6日其與銀華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新證據。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指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1995年1月6日股權轉讓協議客觀真實,能夠證實銀華公司已將涉案項目股權轉讓給段琪桂開辦的公司。段琪桂處分涉案項目,既不屬于惡意侵占國有資產,也不是非法侵占公司資產,而是依法行使股東權的行為。據此,該院作出再審判決,于2023年3月31日宣告段琪桂無罪。

【典型意義】

當前,民營經濟已經成長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但是,有些部門和地方因為認識偏差,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有時未能給予民營企業平等對待。本案因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經濟糾紛引發。再審法院堅持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認為雙方雖然存在經濟糾紛,但被告人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遂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本案的再審改判,彰顯了新時代人民法院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堅持對各種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堅定決心,著力營造公平公正、穩定可預期法治化營商環境,有利于民營企業家增強信心、輕裝上陣、大膽發展。

案例索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刑再1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2:湯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礦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等三人合伙經營大同司采石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12日。2017年2月,大同司采石場向蘄春縣國土資源局提交了采礦權延續申請。同年3月13日,該局下發通知,要求大同司采石場停止生產,否則按無證采礦處理。7月20日,該局又下發通知,稱受全省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及該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因素影響,對大同司采石場提交的采礦權延續申請暫緩辦理。大同司采石場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至2018年案發時,開采、加工礦石共計價值700余萬元。

大同司采石場對上述兩個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一審法院于2019年4月判決撤銷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停產通知的行政處罰,限該局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對大同司采石場的采礦權延續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二審法院于同年8月維持原判。2021年12月24日,該局為大同司采石場頒發延續后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于2019年12月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二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被告人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予以再審并提審。

經再審審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大同司采石場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了采礦權延續申請,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卻在逾期后先后作出停產通知和暫緩通知,并因此被法院判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故大同司采石場的采礦權延續申請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實際處于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決定的狀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故三被告人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的開采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非法采礦行為。據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無罪。

【典型意義】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公正審判助推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本案中,被告人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繼續開采礦石,與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職、不及時作為有關,不屬于違反刑法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非法采礦行為。本案再審改判被告人無罪,依法保障了涉案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對于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一體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切實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刑再2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3:蔣啟智騙取票據承兌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蔣啟智是威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和6月,蔣啟智以威遠公司名義使用沒有實際交易的供銷協議、買賣合同和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兩次向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32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并提供了超出承兌匯票價值的榮安搬運公司、帝都酒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還足額繳納了約定的保證金1600萬元。蔣啟智將匯票貼現后用于公司經營。在匯票到期日,威遠公司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全部予以兌付核銷。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被告人蔣啟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蔣啟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并提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雖然蔣啟智在申請銀行承兌匯票過程中提供了虛假的申請材料,但同時提供了超額抵押擔保并繳納約定的保證金,且按時兌付核銷,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上述款項進行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不具備刑事處罰的必要性。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蔣啟智無罪。

【典型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主體無論是生產經營還是籌集資金,都應當合法合規、誠實守信。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融資難”成為長期困擾民營企業經營發展的一大頑疾,民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使用不規范手段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被告人在融資過程中確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不誠信行為,應當予以否定性評價,但其提供了足額的抵押擔保,尚未達到危害金融機構資金安全、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構成犯罪的程度,故依法改判其無罪。人民法院在審理涉企案件中,應當嚴格依法辦案,堅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充分理解民營企業籌措經營資金的現實困境,以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并依法妥善處理其中的不規范行為,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助力緩解民營企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

案例索引: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2)桂刑再4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4:趙壽喜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壽喜系鑫旺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鑫旺礦業公司將其投資建成的洗選廠租給鑫國公司使用,約定年租金90萬元。一年之后,鑫國公司繼續使用洗選廠,但拒付租金,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趙壽喜不甘心洗選廠被強占,于2009年與潤鑫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潤鑫公司代鑫旺礦業公司訴鑫國公司,訴訟成功后鑫旺礦業公司只收回48萬元,其余利益歸潤鑫公司所有,鑫旺礦業公司不得撤訴或與鑫國公司私了,否則潤鑫公司有權追討損失;如潤鑫公司代理訴訟并確認有較大的勝訴率,可協商提前支付48萬元,并簽訂將洗選廠過戶給潤鑫公司的轉讓合同。鑫旺礦業公司將證照交給潤鑫公司使用、保管。后潤鑫公司又與阿木拉莫(個人)達成協議,共同代辦鑫旺礦業公司訴訟活動。訴訟期間,潤鑫公司和阿木拉莫陸續付給鑫旺礦業公司38.9萬元。2011年11月,一審民事判決鑫旺礦業公司勝訴。鑫國公司上訴后,與趙壽喜達成調解協議,以54萬元將洗選廠轉讓給鑫國公司。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壽喜隱瞞潤鑫公司和阿木拉莫控股鑫旺礦業公司洗選廠的真相,將洗選廠以54萬元賣給鑫國公司,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趙壽喜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當事人申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并提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委托訴訟協議系附條件合同,條件未成就時該協議不生效。本案中,潤鑫公司尚未足額支付48萬元,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簽訂轉讓合同的條件,洗選廠并未實際轉讓給潤鑫公司或阿木拉莫。趙壽喜對鑫國公司沒有實施刑法規定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趙壽喜無罪。

【典型意義】

穩定預期,弘揚企業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本案因多個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引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本案的原審法院未能準確把握處理涉產權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錯誤地把一起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給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損害。本案再審改判趙壽喜無罪,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貫徹“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的責任擔當,對于切實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安全感,營造良好穩定的預期,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刑再16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5:孟丙祥逃稅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丙祥系奧奔馬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羈押。2012年7月20日,公安機關將奧奔馬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間售房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稅的線索移送給稅務機關。同年10月15日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限令奧奔馬公司十五日內繳納偷逃的稅款22萬余元及滯納金,并于次日送達奧奔馬公司工作人員。因孟丙祥處于被人身羈押狀態,不知悉稅務處理決定,奧奔馬公司未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稅務機關于11月2日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11月7日對奧奔馬公司逃稅案立案偵查。11月13日,檢察機關以孟丙祥犯逃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原審法院以逃稅罪判處被告人孟丙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宣判后孟丙祥未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生效后,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無罪抗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異地再審。洪澤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孟丙祥無罪。后經上訴審理,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二審裁定予以維持。

生效再審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孟丙祥在因為被羈押沒有收到也不知曉該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的情況下,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稅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審以逃稅罪判處其刑罰,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成立,再審作出改判,宣告孟丙祥無罪。

【典型意義】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當樹立依法誠信經營理念,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合法和程序正當原則,對逃避納稅義務的個人和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送達行政相對人。本案再審判決準確把握行刑銜接案件的罪與非罪界限,對因不知曉稅務處理決定而未能及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孟丙祥依法宣告無罪,既糾正了原判錯誤,維護了司法權威,又有助于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案例索引: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2020)蘇0813刑再1號刑事判決書、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8刑再1號刑事裁定書。

案例6:王成軍信用卡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成軍是祥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王成軍在工商銀行丹東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2016年1月至9月,王成軍累計透支17.5萬元用于公司經營,但僅在5月份之前還款5300元。自同年7月,銀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短信多次催收,王成軍超過3個月未予還款。10月17日,銀行信用卡營業部向公安機關報案。10月19日,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95588再次催收,王成軍承諾10月底前還清,此時雙方尚不知道報案情況。10月21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于24日將王成軍抓獲。被抓獲當日,王成軍還清欠款本息。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成軍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王成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經當事人申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異地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王成軍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多次電話短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事實存在,但是,王成軍沒有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或使用該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也沒有隱匿財產、逃匿或改變聯系方式,以逃避還款或催收,亦不屬于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故不能認定王成軍的行為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再審判決,改判王成軍無罪。

【典型意義】

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民營經濟人士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民營經濟的特點,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刑標準,堅持有錯必糾,對確屬適用法律錯誤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本案當事人王成軍信用卡欠款逾期不還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約,有違誠信,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再審判決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按照刑法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有關規定,對采用真實個人信息申領信用卡進行透支、透支款項用于生產經營且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王成軍依法宣告無罪,厘清了信用卡欠款糾紛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界限,對于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索引: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2刑再10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7:匯金公司、欣然公司及馮韜等8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騙取貸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再審部分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韜系被告單位欣然公司、匯金公司及恒永興公司的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2014年3月,欣然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3300萬元,之后馮韜指使被告人趙建國、彭火生(分別為欣然公司和恒永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將其中的2930萬元轉入匯金公司使用。

2012年至2014年,在欣然公司、匯金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期間,馮韜找來被告人賀軍(某小額貸款公司客戶經理)對部分申請貸款行為提供指導和幫助,馮韜還授意趙建國、彭火生和被告人李玲杰(出納)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資料,獲得4筆貸款共計12560萬元。

2014年6至7月,馮韜以欣然公司、恒永興公司重組為由,授意彭火生和被告人陳瑞忠(掛名股東)銷毀公司賬目。彭火生遂安排被告人南欣彤、張少波(分別為內賬會計、出納),將上述兩個公司2010年至2014年收入、支出合計15.06億元的現金日記賬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予以燒毀。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分別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被告單位匯金公司、欣然公司和馮韜等8名被告人刑罰。宣判后,被告人和被告單位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定上述被告人和被告單位分別犯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改判馮韜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對2個被告單位和其余7名被告人分別予以維持或改判,但均系有罪認定。馮韜提出申訴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欣然公司轉入匯金公司的2930萬元資金系借款,沒有證據證實馮韜從中謀取了個人利益;欣然公司、匯金公司雖然提供了虛假財務資料,但案涉4筆貸款均有足額擔保,至本案案發時,有3筆貸款尚未到期,另1筆貸款到期后,匯金公司又與銀行辦理了借新還舊手續,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關于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原審對馮韜判決正確,但陳瑞忠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認為是犯罪。2023年7月19日作出再審判決:對匯金公司、欣然公司和趙建國、李玲杰、賀軍、陳瑞忠均宣告無罪;撤銷馮韜、彭火生的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維持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馮韜緩刑和罰金,判處彭火生、張少波、南欣彤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守法經營是任何企業都必須遵守的原則,也是長遠發展之道。本案10名被告人(被告單位)的所作所為確實具有不法性,但也不是所有的行為都達到了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再審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對6名被告人宣判無罪,對另外4名被告人作出部分改判,再次表明了人民法院實事求是、嚴格司法的立場和有錯必糾、錯到哪里糾到哪里的明確態度,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彰顯了公平正義,又依法懲治犯罪,警示企業經營者敬畏法律,不踩紅線,守法經營,合規發展。

案例索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新刑再1號刑事判決書。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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