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違約后,買房人主張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抵押貸款合同,剩余的銀行貸款本息如何償還?買房人是否還應承擔還款義務?
2020年6月,戴某夫婦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房產一套,總價款70余萬元。戴某已支付首付款30余萬元,余款40萬元約定采取銀行貸款方式支付。2020年7月,戴某夫婦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申請了40萬元的按揭貸款。
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超過180天后,買受人有權書面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A房地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房,后戴某夫婦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與A房地產公司進行協商,雙方未達成調解意見。2022年1月,A房地產公司收到戴某送達的《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書》。與此同時,戴某夫婦向平陰法院提起訴訟。審理中,雙方就銀行按揭貸款中的剩余部分由誰償還引發爭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A房地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房,其構成違約,現戴某夫婦據此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據相關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據此,戴某夫婦主張解除與某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涉案合同解除后,A房地產公司除應返還戴某夫婦的購房首付款外,還應返還二人已償還的銀行貸款和利息。又因戴某夫婦對合同解除不存在過錯,其二人并未實際取得涉案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戴某夫婦繼續償還銀行剩余按揭貸款,會使各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有違公平原則。綜上,法院認為應由A房地產公司償還某銀行的剩余按揭貸款。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 王曉迪 通訊員 董菊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