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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發布10個民營企業保護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 : 2022-09-29 瀏覽量 : 2273


據上海高院:9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第四批)》。發布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金融、執行等各領域,主要體現上海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司法政策和裁判原則,包括切實增強民營企業財富安全感,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民營企業經濟糾紛,依法妥善審理民營企業與政府、國有企業之間的案件糾紛,保護誠實守信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和融資成本高問題,健全完善民營企業救治和退出機制等民營企業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

 

 

案例一

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卞某非法經營宣告無罪案

 

案情簡介

卞某系民營H公司、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起,H公司開始生產型號為SE系列生物能量儀,并由M公司進行銷售。2016年12月,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H公司的倉庫內及M公司的相關銷售點查扣涉案SE系列生物能量儀127臺,并認為兩公司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和銷售備案而進行生產、銷售,涉嫌非法經營。后公訴機關認為,SE生物能量儀屬于第二類醫療產品,卞某未取得對應的生產、銷售許可,違反國家規定,屬于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法無規定不處罰”的原則,只有在被列入醫療器械名錄、明確其定義,并將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公之于眾后,才能對“未經許可”進行生產或經營的行為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本案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涉案SE生物能量儀未納入醫療器械管理,不能將預知責任轉嫁到卞某身上。其次,醫療器械的認定,需要進行專業判斷,必須遵循科學的鑒定手段,符合規范的鑒定程序。而本案缺乏認定器械屬性所應當具備的檢測報告、專家認證以及行政審查審批文件,以及檢測機構資質的證明材料,不能簡單推定卞某的產品就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再次,涉案產品的消費者均未反映使用SE生物能量儀后會產生人身損害,涉案產品具有社會危害性缺乏證明。故一審法院依法判決卞某無罪,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當前,家庭醫療理療儀器行業競爭激烈,市場產品魚龍混雜。對于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違法行為,應嚴格把握非法經營罪等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司法實踐中,對涉案新類型產品,一方面要嚴格依法依規審查相關程序、內容是否合法;另一方面要謙抑審慎,避免兜底罪名的泛化適用,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爭端和替代行政處罰。本案的審理明確了對新產品屬性的界定程序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關于新產品在相關文件中的類別界定等特定信息應當及時公開,否則不宜由依法經營的商家承擔刑事處罰等不利后果。本案的裁判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有助于保障民營企業家安心經營。

 

案例二

付某、凡某、史某等13人切斷車輛定位控制系統逃避車輛租金構成盜竊罪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至11月間,被告人付某、凡某、史某等13人為逃避車輛租金,分別或結伙通過被害單位共享汽車APP租賃汽車,并采用切斷車輛定位控制系統的方式,使車輛在未付租金的情況下脫離被害單位掌控,長期用于個人網約車營運使用,涉及汽車12輛,竊取被害單位某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公司租金共計1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付某、凡某、史某等人采用切斷車輛定位控制系統的方式逃避車輛租金,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結合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分別判處付某等13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向尚未退賠的被告人追繳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作為共享經濟的新業態,因其線下廣泛布點,大大提高了汽車租賃的效率,降低了出行成本,緩解了城市環境壓力。但分時租賃汽車的“松散型管理”和“無人值守”讓部分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機。本系列案件中的被告人破壞分時租賃車輛GPS裝置,貪圖便宜將“共享”變為“專享”,直接導致該車輛無法正常租賃使用,公司也無法對車輛進行日常跟蹤管理。法院將切斷車輛定位控制系統逃避租金的行為依法認定構成盜竊罪,并以被告人實際逃避的租金數額作為犯罪數額,厘清了此類行為的定性,為同類案件處理提供了參考。該系列案件打擊了一批不法人員,為其他可能心存僥幸的用戶敲響了警鐘,同時及時追回被竊租金,切實保護了被害單位的利益,強化對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保護,護航共享出行新經濟業態的健康發展。

 

案例三某物產公司訴某工程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物產公司與某工程公司于2020年3月和5月共簽訂了3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均明確約定了貨款的支付期限與方式,但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物產公司陸續向工程公司供貨后,工程公司結欠貨款250余萬元未向物產公司支付,物產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等支付剩余貨款,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對于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方式,物產公司認為,其系中小企業,而工程公司等系大型企業,根據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應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工程公司等認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故其無需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依據物產公司提交的社保參保人數,可以認定其在從業人數方面滿足中小微企業的標準,而工程公司等符合大型企業的標準。根據2020年9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工程公司等遲延支付貨款,應參照該條例的上述規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時,法院注意到,在簽訂涉案鋼材買賣合同時該條例尚未實施,工程公司等在該條例實施前的逾期付款行為不適用該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標準,法院酌情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4倍計算2020年9月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損失。工程公司等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持續發生,其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實施后持續進行的違約行為,應按該條例的相關規定支付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義

民營中小企業是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主體,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撐,但其企業規模和特點使其在經濟交往中常常處于弱勢地位,特別是在與大型企業訂立合同過程中,采購方利用其優勢地位擬制的合同,對大型企業的違約責任避而不談。本案中,某工程公司等便是以鋼材采鋼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責任而拒絕向某物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若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款項,勢必會加大中小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尤其對于中小企業而言,索要貨款周期長且成本高,訴訟糾紛不斷,嚴重影響企業發展。本案依法認定雙方當事人分屬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后,在鋼材采購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實施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酌定按LPR的1.4倍計算。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實施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本案判決有利于敦促大型企業規范交易行為,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促進中小企業資金的高效利用,活躍市場經濟。

 

案例四某貿易有限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政府不服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

某貿易公司系由海歸團隊于2004年創立的小微企業,主要從事進口有機產品的銷售推廣等業務。2020年4月,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投訴舉報稱,該貿易公司在其淘寶網店銷售的一款燕麥片產品“寶貝詳情”一欄,存在“是否含糖:無糖”的表述,與相關國家標準依據產品碳水化合物含量確定的無糖標準不符。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立案調查后認定產品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并于2020年6月對貿易公司處罰款。貿易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某區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區政府經復議維持了處罰決定。貿易公司仍不服,認為產品宣傳錯誤系主要因第三方人員在制作文案時誤將“不添加蔗糖”理解為“無糖”所致,且公司發現錯誤后立即進行了改正,產品也僅銷售了35盒,毛利僅幾百元,情節輕微,同時,公司因受疫情影響目前出現經營困難,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區政府分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法院在審理期間介入協調化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考慮到某貿易公司的實際經營困難及違法情節輕微等情況,重新對貿易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貿易公司亦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小微企業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之一,量大面廣,對我國經濟韌性、就業韌性起著重要支撐作用。從實踐情況看,一些小微企業長期因受惡意職業打假等不利因素影響,經營發展面臨諸多困難。本案中,法院綜合案情考量,積極介入協調化解,行政機關亦積極作出回應,依法重新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實現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本案的處理對于依法幫扶和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具有實踐意義。

 

案例五

某銅業公司訴某電纜廠、某置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國有銅業公司與某電纜廠之間簽署《銅桿線銷售合同》,約定電纜廠向銅業公司購買桐桿,某置業公司承諾為電纜廠在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提供在建工程抵押擔保。就貨物交付,銅業公司向電纜廠的交貨方式是:所有貨物均以倉庫劃轉單的形式交付,從銅業公司劃轉至某貿易公司,最終劃轉回銅業公司,形成貿易閉環。就款項支付,電纜廠稱已收到銅業公司通過貿易公司支付的所謂“貨款”,但實際為借款,且其尚未歸還該借款。本案中,銅業公司依據銷售合同、抵押合同,要求電纜廠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并要求向置業公司實現抵押擔保。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貨物及款項均構成了閉環流轉,貨物并未實際交付,且存在高買低賣的情形。因此,法院認定銅業公司與電纜廠的買賣合同系虛假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名為買賣、實為借貸,銅業公司無權依據買賣合同向電纜廠主張貨款、違約金等合同項下的責任。本案中應就實際借貸合同關系進行審理。因涉案借款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法院認定銅業公司與電纜廠之間借款合同無效,但宜一并處理合同無效的后果。因此,電纜廠仍應向銅業公司返還借款并支付資金占用費。抵押人置業公司為買賣合同提供擔保而簽署的抵押合同無效,且并無證據證明其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故置業公司無需承擔抵押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國有企業資金保有量相對充足,獲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渠道通暢。與此同時,民營企業融資需求增加,但融資渠道不足,融資門檻較高。在此背景下,國有企業(資金提供方)與民營企業(資金使用方)以訂立循環買賣合同等方式進行融資所引發的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日益增多。雙方在交易中存在“走單走票不走貨”“高價買低價賣”“先付款后交單”等操作模式,并無貨物的實際交付,而是意在實現融資。本案中,法院通過審查案涉貨物流轉情況、資金流轉情況等關鍵事實,認定當事人存在以虛假的買賣意思表示掩蓋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并就雙方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即借款關系進行審理。因資金提供方存在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借款合同無效,法院據此判決資金使用方返還借款并支付資金占用費。該判決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準確適用《民法典》第146條的規定,防止民營企業因融資難而配合國有企業簽訂虛假循環貿易合同,為當事人簽訂外觀與實質相統一的合同提供了正確的價值導向,也有效地保障了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等各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規范市場主體的商業活動,為社會經濟秩序的有序發展提供了正向指引。

 

案例六

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訴某集團公司等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與某集團公司均為國內較有影響的文具生產企業。文具公司是ZL200930231150.3號名稱為“筆(AGP67101)”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文具公司在某網站上公證購買了某集團公司生產的中性筆。文具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集團公司作為有影響力的文具生產企業,在新產品的自主研發上更應投入更多的精力,對自身產品研發過程中涉及的法律風險也應有較為專業的認知。但其未付出創造性勞動,通過在某文具公司授權外觀設計的基礎上,改變或添加不具有實質性區別的設計元素以及圖案和色彩,實施文具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構成對文具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故判令集團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

 

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日益加大研發投入,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提升核心競爭力。司法實踐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不斷健全完善侵權判斷標準。本案對外觀設計近似的客觀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全面考察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相同設計特征與區別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避免結論主觀化,對于生活中常見產品的外觀設計近似的判斷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并根據具體案件的特點,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有效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著力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激勵和發展創新的營商環境。

 

案例七

某銀行支行訴某醫療技術發展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某醫療技術公司通過某銀行網上銀行自主辦理了經營快貸業務,并網簽了《經營快貸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罰息為: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未按約償還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含罰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后,醫療技術公司未按約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某銀行支行遂起訴請求醫療技術公司歸還本金并支付利息、復利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經營快貸借款合同》中關于罰息部分按照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的約定,逾期產生的逾期利息已經高于正常期內借款利息,其本質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已具有違約懲罰性質,再以此為基數計收復利系雙重懲罰,有違公平,故應以貸款本息之和為基數按照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算逾期利息。據此,法院駁回了某銀行支行要求某醫療技術公司支付復利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企業融資難、融資成本高是目前多數小微企業經營發展所面臨的困境。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企業發生逾期還款時,已經依據合同約定要求企業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銀行的損失已經獲得相應的補償,故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對逾期罰息計收復利,既無法律依據,又違背公平原則和補償原則,會給借款人造成較重負擔。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了銀行要求支付復利的訴訟請求,促使民營企業能加快恢復經營以償清欠款,對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等問題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

 

案例八

某機器人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案情簡介

 

某民營機器人公司主要從事機器人尖端技術研究。2020年4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執轉破),并指定會計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2020年7月8日,法院根據公司股東申請裁定對該公司進行重整。經該公司申請,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決定準許該公司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2020年9月28日,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破產重整平臺在線召開。會議審議并通過了管理人提交的《債權表》《財產管理方案》《管理人報酬方案》。2020年12月2日,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作出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先行民事裁定。截至2021年6月4日,管理人審核確認了683戶債權人(含370戶職工債權人)的債權,金額合計2.46億元。2021年6月17日,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通過最高法院破產重整平臺在線召開,各債權組高票通過該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公司負債比例高,但發展潛力大。因此促成公司制定留債清償方案,并獲得普通債權組高票通過。通過對新老投資人適用不同的價值估值,較好平衡了重整投資人與A輪投資人之間的利益。公司重整計劃草案將債務通過留債清償+債轉股+股東回購承諾的方式,一攬子解決債務人、控股股東與實控人的全部債務,給公司在重整成功后長期經營發展及后續上市創造了良好條件。2021年7月12日,法院裁定批準該公司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多樣性、差異化的經濟生態,是我國經濟韌性的重要保證。“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更是中小企業群體的領頭羊。本案中,在某機器人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股東申請對公司進行重整,并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留債清償+債轉股+限期回購的重整方案,以時間換空間,一攬子解決了債務人、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全部債務,挽救了該公司,平衡了債權人利益和投資人訴求,提高了債權人受償率。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且有利于公司高效重生。該機器人公司的破產重整案,遵循市場化重整規則,維護了廣大職工利益,保護了銀行債權,給民營“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轉變經營理念、進行業務調整并重生提供了機會。

 

案例九

某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訴國外某空橋貨運航空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某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接受案外人某汽車部件公司委托,為其進口的兩批共12臺設備提供從法國巴黎戴高樂機場運往中國的運輸代理服務。同日,國際運輸代理公司(托運人)就汽車部件公司的上述貨物與國外某空橋貨運航空公司(承運人)簽訂《空運單》。該《空運單》約定涉案貨物的始發站機場為法國巴黎戴高樂機場,目的地機場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2018年7月,蘇州工業園區海關查驗發現,案涉12臺設備在運到法國航空公司倉庫進行粘貼航空標簽時粘貼錯誤,使本應發往上海的止回閥安裝機、貼膜機發至蘇州,而將本應發至蘇州的打螺絲機、激光刻碼機發至上海。因申報的貨物品名與實際貨物品名不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故對案外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后案外人與國際運輸代理公司就貼標錯誤事宜達成《和解與責任解除書》,約定賠償案外人損失。后因國際運輸代理公司與空橋貨運航空公司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損失及相應利息。審理中,空橋貨運航空公司認為,根據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35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期限為2年,該規定系除斥期間,不得中止或中斷計算。現該期間已然經過,國際運輸代理公司已經喪失了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際條約的解釋規則,《蒙特利爾公約》第35條的“期間”的認定,應當適用國內法的規定。同時根據公約的指引,適用國內法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系債權請求權,應將“2年期間”認定為訴訟時效,故支持了國際運輸代理公司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空橋貨運航空公司應當賠償損失的主張。

 

典型意義

《蒙特利爾公約》是國際航空運輸領域適用最廣泛的國際公約,在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實踐中發揮基礎作用。自我國批準加入《蒙特利爾公約》以后,司法實踐中與公約有關的糾紛也不斷增長。本案中,法院通過判決明確了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35條“期間”的性質是訴訟時效,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將涉外法治與國內法治有機結合,有力地維護了中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案的審理結果為同類案件的司法適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為正確適用國際公約處理國際航空領域糾紛,積累了實踐經驗。

 

案例十

某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案情簡介

某國際貨代公司委托某國際物流公司辦理涉案貨物的訂艙、出運等事宜。受新冠肺炎疫情等綜合因素影響,航運市場運費上漲。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要求貨代公司支付額外運費。因貨代公司拒絕,物流公司扣押了正本提單。貨代公司遂向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物流公司交付正本提單。

 

經法院主持調解后,雙方達成一致方案,就無爭議部分運費,請求人立即向被請求人支付費用,有爭議部分運費,在請求人繳納保證金后,法院出具了海事強制令,責令被請求人將涉案提單交付請求人。經審查,貨代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了涉案海運費及包干費,物流公司在完成委托業務后應將提單交付貨代公司。故法院裁定準許貨代公司的海事強制令申請,并責令物流公司立即向貨代公司交付涉案正本提單。

 

典型意義

受新冠肺炎疫情綜合因素影響,大量集裝箱因通關政策及港口運力下降滯留海外,航運市場運費發生波動,相關航運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北外灘航運要素聚集,該案雙方當事人辦公地點均位于北外灘,法院就地利用北外灘審判工作站充分發揮調解和速裁優勢,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采取合理方案解決糾紛,并及時審查出具海事強制令,從而達到快速止損、雙方企業合法權益都得以保障的效果。法院主動將海事審判工作向港航一線延伸,有針對性地為北外灘航運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司法服務保障,有效地減少了疫情對航運民營企業經營產生的影響。該案的成功處置為后續探索類似涉疫情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積極的方法指引,對充分發揮司法服務效能,推進航運市場有序發展及航運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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