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
一部電梯三面墻
至少兩面是廣告
再加上停車費、公共設施收入
……
小區的公共收益是越來越多
但這賬可越來越難算了
公共收益該歸誰?
江蘇南通,2012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間,某物業公司一直為某小區提供服務。
服務合同到期前,物業公司將提供服務期間的多種經營收入、臨時停車費收入進行了審計與公示,但終止物業服務合同,依約撤離小區后,物業公司卻拒絕將上述收入交接給業委會。
經該小區業主代表大會決議,業委會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小區業主的公共收益。
法院:違約!被告物業公司返還錢款
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區內的停車費及其他經營收入,例如樓道、電梯內廣告收入等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被告物業公司理應將屬于該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收入交付給業主。現在被告物業公司逾期支付,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確認小區停車費和多種經營收入金額,肯定被告物業公司有權扣除合理成本后,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物業公司返還小區業主公共收益13754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被告物業公司與原告業委會均認可一審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并對應返還的錢款達成了分期支付的調解協議。
讓“糊涂賬”變“明白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現實中,業主很難了解到具體收入金額,也很少有物業將這部分收益分發給業主,小區公共收益往往成了一筆“糊涂賬”。
為此,除物業公司應當主動作為外,業主或者業委會也要督促好物業公司,使其及時進行收入年度審計或公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內容來源:南通崇川法院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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