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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10件典型案例:涉“毒”必嚴、涉“癮”必懲、涉“未”必重!

發布時間 : 2024-06-26 瀏覽量 : 7126
在第37個“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去年以來禁毒工作基本情況,介紹懲治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舉措成效,并發布10件相關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李睿懿、刑五庭副庭長歐陽南平、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及相關次生犯罪,釋放了涉“毒”必嚴、涉“癮”必懲、涉“未”必重的強烈信號,進一步增強全民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李睿懿介紹了典型案例的主要特點:

一是彰顯嚴懲罪行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貫立場。罪犯白某日組成犯罪團伙,誘騙并逼迫未成年人等走私大量海洛因入境販賣,罪行極其嚴重;罪犯李某紅在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糾集他人跨省販運甲基苯丙胺,罪行極其嚴重,上述兩名罪犯均被依法判處并執行死刑。

二是彰顯嚴懲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鮮明態度。在審理陳某案、王某案中,將多次走私、販賣麻精藥品的行為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涉案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對利用麻精藥品迷奸婦女的王某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聶某文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導致意識模糊,駕車發生多起交通事故,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刑。此次發布了5件涉有醫療用途麻精藥品案例,占比為歷年最高,旨在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安全用藥意識,自覺抵制各類成癮性物質濫用,警惕和防范麻精藥品被用于違法犯罪的風險。陳某豪案也提示在境外留學、務工、旅游的人員,正確認知毒品危害,嚴格遵守我國法律,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毒。

三是彰顯全力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堅定決心。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全面加強對青少年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白某日、黃某彬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張某東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于某濤、賈某文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笑氣”,對涉案被告人均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一白某日走私、販賣毒品、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非法拘禁案——組成犯罪團伙并組織、指揮他人大肆走私、販賣毒品,罪行極其嚴重,被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日,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無業。

2017年7月,被告人白某日招募多人組成犯罪團伙盤踞在境外,向國內走私、販賣毒品。白某日犯罪團伙在境外多地建立吞毒點,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招工信息,誘騙、招募和組織曹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韓某宇(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等數十人從境內偷渡至境外,并集中在上述吞毒點看管,以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手機和身份證等手段逼迫上述人員吞下包裝好的海洛因,采用體內藏毒等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并運往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販賣。白某日還安排人員在昆明市、成都市等地建立多個排毒點,用于接應走私毒品入境的吞毒人員、接收毒品并交予下家。白某日負責該犯罪團伙全部犯罪活動,包括組織毒品貨源及銷路,對資金、人員進行管理等。截至2018年8月,白某日犯罪團伙多次組織他人向國內走私、販賣海洛因累計2萬余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日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伙同他人走私、販賣海洛因,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并罰。白某日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走私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白某日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白某日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走私、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打擊重點,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對于走私、大宗販賣毒品犯罪團伙中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處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本案是境外犯罪團伙將毒品走私入境并販賣的跨境毒品犯罪。參與人員眾多,涉案毒品數量巨大。被告人白某日組成犯罪團伙,組織數十人將大量海洛因走私入境販賣,特別是誘騙并拘禁逼迫未成年人走私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對白某日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毒品犯罪團伙中罪責最為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嚴厲懲處,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功能作用。此案也提醒廣大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不要輕易被“高薪”蒙蔽雙眼,應審慎識別招工信息,理性求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案例二李某紅販賣、運輸毒品案——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糾集他人跨省販運毒品,罪行極其嚴重,被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紅,男,1976年7月9日出生,無業。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紅在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與女友孫某蕓(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從云南省購買毒品運回湖南省張家界市販賣。李某紅聯系毒品上家,親自或指使孫某蕓向上家支付毒資,并雇用孫某、黃某念(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前往云南運輸毒品。同年10月29日,公安機關在云南省景洪市將接取到毒品的孫某、黃某念抓獲,并從二人駕駛的越野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共計4 959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紅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李某紅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李某紅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且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當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依法予以并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某紅判處(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李某紅已于2023年10月26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嚴重疾病患者等特定人員參與毒品犯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此類犯罪,人民法院堅持區別對待的方針。對于利用自身特殊狀況積極實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實施毒品犯罪的人員,依法從嚴懲處。本案被告人李某紅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其不僅無悔罪表現,反而在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糾集他人跨省販賣、運輸毒品,罪行極其嚴重,且難堪改造。人民法院根據李某紅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適用死刑,體現了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嚴厲懲處的決心。

案例三黃某彬販賣毒品案——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被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彬,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無業。200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天;2015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滿釋放。

2021年10月底起,被告人黃某彬勸說蘇某萬及未成年人黃某超、李某佳(均已另案判刑)幫其販賣海洛因。黃某彬將海洛因統一存放在其租住處,有時由黃某彬聯系好吸毒人員,再安排黃某超、李某佳、蘇某萬其中一人進行毒品交易;有時在黃某彬的授意下,由吸毒人員直接聯系黃某超、李某佳、蘇某萬進行毒品交易,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間,共販賣海洛因10次共計4.09克。每次完成交易后,黃某超等三人根據黃某彬要求,將毒資放在黃某彬租住處或直接通過支付軟件轉賬給黃某彬,黃某彬則給予黃某超等三人好處費。2022年1月9日,公安機關在黃某彬租住處查獲海洛因3小包共計6.5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一審,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彬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黃某彬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社會影響惡劣,且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黃某彬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心智不夠成熟,社會閱歷尚淺,法律意識不強,分辨是非能力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參與毒品犯罪,淪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受到嚴重侵害。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黃某彬指使未成年人黃某超、李某佳等交接毒品、收取毒資,將兩名未成年人引入歧途。黃某彬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根據黃某彬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從重懲處,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擊重點,亦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案例四陳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藥品案——醫務人員向濫用成癮人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被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明,男,1976年7月8日出生,醫務人員。

被告人陳某明系江蘇省東海縣某醫院急診科醫生,具有開具麻醉藥品處方的資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何某某因腎結石疼痛在多家醫院治療,其間陳某明多次為何某某開具鹽酸嗎啡注射液。后何某某因多次注射鹽酸嗎啡注射液等鎮痛藥物而對嗎啡成癮,于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到外地某醫院戒毒。2022年3月26日,陳某明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嗎啡已成癮,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診的情況下,仍違反國家規定,繼續給何某某開具鹽酸嗎啡注射液。截至2023年2月11日,陳某明通過給何某某開具處方,非法提供鹽酸嗎啡注射液共計200余支(每支10mg/ml)。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作為依法從事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明知何某某注射嗎啡已成癮,仍向何某某多次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陳某明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明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本案審結后,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陳某明工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針對麻精藥品管理制度的執行、臨床使用規范、患者身份核實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接收單位高度重視,采取措施,組織開展自查自糾,著力從源頭上遏制非法提供、濫用麻精藥品等違法犯罪行為,防止麻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典型意義

嗎啡是我國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在醫療活動中可以用于緩解疼痛,但長期使用極易成癮并產生心理和生理依賴,一旦流入非法市場,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本案是一起醫務人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明作為具有開具麻醉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嗎啡已成癮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診的情況下,仍給何某某大量開具處方,非法提供鹽酸嗎啡注射液,以滿足何某某癮癖,其行為不僅違反了職業道德,更突破了法律底線,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應依法懲處。

在對涉麻精藥品犯罪從嚴懲處的同時,也應加強源頭治理。人民法院踐行能動司法,堅持以案促治,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麻精藥品在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向有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促進堵漏建制,防范風險隱患,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五陳某走私、販賣毒品案——多次走私咖啡因入境并利用網絡大肆販賣,情節嚴重,被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無業。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陳某在明知咖啡因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情況下,從境外某網站購買咖啡因膠囊208瓶,通過國際物流公司偽報保健品名目清關發回國內,在某網絡購物平臺其經營的“大腦風暴”網店,將所購咖啡因膠囊加價販賣給內蒙古、福建等地的買家約180余瓶,從中獲利人民幣18 628.2元。2022年2月22日,公安機關將陳某抓獲,并查扣咖啡因膠囊27瓶。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明知咖啡因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為牟利多次從境外購買、寄遞咖啡因膠囊,并利用網絡媒介販賣給多人,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陳某認罪態度較好,且案發后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典型意義

咖啡因是一種生物堿,是咖啡、茶、可樂等常見飲品中的主要成分,也是被普遍使用的精神藥品,具有毒品、藥品和食品三重屬性。適量攝入咖啡因能起到緩解疲勞、興奮神經的作用,其在臨床上也用于治療某些疾病,但其具有成癮性,大劑量或長期服用會對人體造成損害,故我國將咖啡因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管制,如將其作為毒品濫用物質而加以走私、販賣,則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本案是一起走私并通過網絡販賣咖啡因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明知咖啡因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然從境外大量走私咖啡因膠囊,在網絡上向不特定人員售賣,情節嚴重,應予懲處。本案提醒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要對咖啡因成癮性提高警惕,正確區分咖啡因食品、藥品、毒品的屬性,防止濫用并對身體造成損害。

案例六張某東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以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被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東,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無業。2023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同月被責令社區戒毒三年。

2023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東在吉林省松原市某中學附近,以每板1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林某某(男,17歲,在校學生)復方曲馬多2板共計24粒。同月4日凌晨和中午,張某東在松原市其家中和租房內,兩次容留未成年人趙某某(女,15歲,在校學生)吸食曲馬多。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東明知復方曲馬多片已被國家規定為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張某東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張某東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對張某東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東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三、典型意義

曲馬多復方制劑的主要成分為鹽酸曲馬多,這是一種中樞性鎮痛藥,濫用可導致成癮。根據2023年4月14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曲馬多復方制劑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該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該舉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馬多復方制劑從醫療渠道非法流入市場,促進安全規范使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發育成熟,吸食麻精藥品會對其身體器官造成嚴重損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賴,嚴重影響其健康成長。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販賣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曲馬多復方制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張某東明知復方曲馬多片已被國家規定為管制精神藥品而仍向未成年人販賣,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據張某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定罪處刑,傳遞了對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從嚴懲處的裁判導向,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案例七陳某豪走私毒品案——留學期間沾染大麻成癮,歸國后走私大麻電子煙入境,被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豪,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個體工商戶。2021年9月因吸食大麻被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24年1月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某豪在國外留學期間沾染大麻電子煙,回國后仍購買大麻電子煙吸食滿足癮癖,曾因此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23年9月,陳某豪通過某社交軟件與境外賣家商議,由對方將12支大麻電子煙藏匿在一個裝有蛋白粉的罐子通過國際物流寄遞走私入境,其通過支付軟件向賣家支付毒資。同年12月12日,上述國際郵件到達江西省南昌市后,陳某豪為逃避海關監管,在向海關補充申報時偽報郵件內物品為蛋白粉保健品。2024年1月3日,陳某豪簽收該國際郵件后被公安人員抓獲,經鑒定,查獲的12支電子煙中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豪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郵寄毒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陳某豪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某豪以走私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少數海外留學、務工人員在境外留學工作期間受當地亞文化影響,對吸食大麻的危害性產生誤識,為尋求刺激沾染大麻甚至成癮,回國后毒癮難戒,相互抱團形成“大麻圈”并實施相關毒品犯罪。隨著國際大麻管制等級降低,部分國家和地區對大麻管制不斷解禁甚至合法化,海外留學、務工人員接觸大麻的風險日益增加,需要引起足夠警惕。本案是一起境外留學期間沾染毒品成癮,歸國后走私大麻電子煙入境供自己吸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豪在境外吸食大麻成癮,歸國后繼續吸食,因吸食大麻電子煙兩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仍為不斷滿足其吸食癮癖而通過“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方式繼續從境外郵購大麻電子煙。陳某豪采用偽報品名、混雜包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使用支付軟件流轉毒資,犯罪手段隱蔽。人民法院對陳某豪依法定罪處刑,體現了我國厲行禁毒的堅定立場和對毒品零容忍的鮮明態度。

案例八王某走私、販賣毒品、強奸、強制猥褻案——走私、販賣國家管制精神藥品并利用精神藥品迷奸、猥褻他人,被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某報社員工。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向陳某販賣三唑侖、咪達唑侖等。2021年3月至4月間,王某介紹徐某(已另案判刑)通過網絡,向李某育(已另案判刑)采取從境外郵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價格購買三唑侖,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咪達唑侖針劑10支,重30.8克。2021年9月,王某在河南省新鄉市以520元的價格向徐某販賣三唑侖和咪達唑侖。

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使用三唑侖、咪達唑侖、七氟烷等藥物將被害人岳某迷暈后,對岳某進行猥褻。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4日間,王某分別伙同馬某山、王某威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張某淼、劉某洋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包頭市、河南省新鄉市、浙江省紹興市、北京市等地的小區住房、民宿及酒店房間內,將三唑侖秘密溶入被害人于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宗某某、蘇某某、岳某等人飲用的飲料中騙使被害人服下。待被害人失去意識后,王某與共同作案人先后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部分共同作案人還對部分被害人進行猥褻。其間,王某通過向體內注射咪達唑侖、使用帶有七氟烷的紙巾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持續處于昏迷狀態。事后,王某還向部分共同作案人收取迷藥費用。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三唑侖、咪達唑侖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多次單獨販賣或伙同他人走私、販賣,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且情節嚴重;王某伙同他人違背婦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藥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系輪奸,其中王某強奸婦女多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藥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單獨或聚眾猥褻被害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對王某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王某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三唑侖是一種鎮靜安眠藥物,屬于國家管制一類精神藥品,具有成癮性,大劑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識,俗稱“迷藥”或“迷魂藥”;咪達唑侖具有催眠、肌肉松弛等作用,原屬于第二類精神藥品,根據2024年4月30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關于調整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咪達唑侖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由于三唑侖和咪達唑侖的藥理特性,一旦被濫用,導致的依賴和成癮對人身體健康會產生嚴重危害,并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實施其他惡性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本案是一起走私、販賣三唑侖、咪達唑侖并用于迷奸、猥褻女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不僅走私、販賣三唑侖、咪達唑侖,而且使用三唑侖、咪達唑侖作為犯罪工具,實施其他更為嚴重的性侵犯罪,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秩序,依法應數罪并罰。人民法院根據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從嚴懲處,彰顯了堅決打擊此類犯罪的嚴正立場。同時,提醒廣大公眾在社交環境中要注重個人安全,謹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飲料和食物,提高對潛在危險的認知。

案例九聶某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等成分的電子煙意識模糊后駕車并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被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聶某文,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務工人員。

2023年7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聶某文在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曲馬多成分的電子煙后,在其機動車駕駛證處于超分/注銷狀態的情況下仍駕駛小型汽車上路行駛,在湖南省醴陵市一交叉路口與另一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場處理后,聶某文駕車前往交通警察大隊接受進一步處理,途中再次吸食該電子煙導致意識模糊,在無法認清道路的情況下,仍駕車繼續行駛途經多段道路,期間發生多起交通事故,共造成一人輕傷、多臺車輛及一處房屋受損。當日18時50分許,聶某文清醒后撥打110電話投案。經檢測,聶某文的頭發檢材根部檢出依托咪酯、曲馬多成分。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文以駕車沖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后,聶某文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聶某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聶某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依托咪酯電子煙偽裝性、迷惑性大,與合成毒品相比,成癮人群平均年齡更低,對大腦和神經系統的危害更大,吸食后會出現眩暈、視力模糊等癥狀,長期大量濫用會出現脾氣暴躁等影響情緒、思維的精神障礙。2023年9月,我國將依托咪酯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管制。本案系依托咪酯列管前被濫用引發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聶某文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等成分的電子煙后,無證駕駛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在駕車前往交警大隊接受進一步處理的途中,再次吸食該電子煙,導致意識模糊,繼而接連發生多起交通事故。人民法院依法對聶某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刑,體現了對藥物濫用引發的次生犯罪予以嚴懲的鮮明態度。本案還反映了含有成癮性物質的電子煙對個人和社會的嚴重危害,警示社會公眾自覺抵制各類成癮性物質,嚴防僥幸心理。

案例十于某濤、賈某文非法經營案——向未成年人非法銷售“笑氣”,被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濤,男,2000年5月1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賈某文,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無業。2021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罰款人民幣五百元。

2023年5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于某濤、賈某文以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平均每罐150元的價格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內的購買者非法銷售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銷售金額共計16萬余元(含押金),其中于某濤獲利約5.7萬元,賈某文獲利約3萬元。案發后,公安人員從于某濤、賈某文處查獲含一氧化二氮的鋼瓶50罐。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濤、賈某文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一氧化二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于某濤、賈某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賈某文還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于某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被告人賈某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是一種無色有甜味的氣體,常用于醫療、食品加工等領域。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笑氣”吸入人體后會令人頭暈、窒息,嚴重時會危及生命。長期吸食“笑氣”會讓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產生依賴,造成認知功能、記憶力甚至腦神經損害。可見,雖然“笑氣”系非列管成癮性物質,但其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笑氣”具有輕微麻醉作用,吸入時能讓人產生一定的幻覺和愉悅,近年來,“笑氣”被偽裝成“吸氣球”“奶油氣彈”等,在青少年群體中加速滲透蔓延,逐漸成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獵奇心理的驅使下,成為“笑氣”濫用的主要受害者。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銷售“笑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于某濤、賈某文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將未成年人作為消費群體銷售“笑氣”,其行為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依法定罪處刑,體現了運用刑法手段懲治涉“笑氣”等非列管物質犯罪行為的立場,亦有助于促推相關部門加大對“笑氣”的監管力度,合力共治“笑氣”濫用問題。同時,提醒青少年增強辨識能力和法治觀念,避免因獵奇心理誤入歧途。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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