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開店,一人退伙時,對方向其出具了借條一份,后其持借條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對方抗辯雙方并無借貸關系,法院如何審理?
案情簡介
孫某與鄭某系多年好友,2021年二人合伙經營飯店,孫某于2021年4月向鄭某轉款13萬元作為投資款。2021年6月孫某因退伙,鄭某向孫某出具9.5萬元借條一份。后孫某多次催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償還借款9.5萬元及利息。鄭某辯稱,雙方并不存在借貸關系,而是合伙關系,兩人合伙開店每人投資13萬,后原告要求退股,打完借條之后原告就不去店里了。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成立借貸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依據借條、轉賬明細等主張借貸關系,借款人抗辯雙方系合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雙方雖為合伙關系,但在孫某退伙后,鄭某向其出具借條,應當視為對于雙方解除合伙關系的清算,故出借人主張的借貸關系成立,且該借貸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依法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中,雙方清算后達成新的債權債務協議,鄭某應對借款本金9.5萬元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故孫某要求鄭某償還借款本金9.5萬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鄭某償還原告孫某借款本金9.5萬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性質提出抗辯或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糾紛確系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此時的案件顯然并非民間借貸案件,為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人民法院應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對案件進行審理。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無論當事人之間此前的基礎法律關系性質為何,均可直接根據該債權債務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原告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還款,被告抗辯雙方不存在借貸法律關系,系合伙關系。經審查,原被告此前雖是合伙關系,但根據原告提供的銀行交易清單、借條等證據,并結合涉案借條出具的背景、原因及過程,可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系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并具有結算性質,應當認定為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故原告依法享有對被告的債權,被告應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雖持有異議,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