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賭博欠債10多萬為還賭債變身“家賊”7次竊得雇主9個奢侈品包包奢侈品回收人員為獲利成“銷贓人員”被竊物品無法追回、鑒定人民法院如何依法予以懲處?
近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住家保姆偷竊雇主家奢侈品包后利用回收行業銷贓的盜竊罪案件。
案情回顧
劉某某從2015年開始從事住家保姆工作,一開始在外地工作,后聽說上海收入更高,于是在2023年7月底通過中介公司介紹來到上海市青浦區,在林某家中擔任住家保姆,每月基本工資1萬元。
工作期間,劉某某見現任雇主林某家中二樓玻璃櫥窗內存放有數十個奢侈品包包,遂起貪念。原來,劉某某在2023年時沉迷網絡賭博,欠下了10多萬元債務無力償還,想到當時前雇主送給自己的一款奢侈品包包賣出了6萬元,遂抱有僥幸心理,認為拿走現任雇主平常不用的幾個包包應該不會被發現,趁雇主外出時實施了盜竊行為。
另外,劉某某在外地工作時,因售賣前雇主贈送的奢侈品包包而認識了楊某,楊某將劉某某介紹給在上海開辦奢侈品回收公司的同行孫某。孫某派遣公司員工牛某與劉某某見面回收奢侈品并協商價格。
按照公司回收流程,員工與賣家見面后對回收物品進行鑒定,并將物品拍照發送工作群內,由群內的鑒定師給出價格,根據該數額與賣家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交易意愿后由賣家填寫登記單以記錄個人身份及成交物品等基本信息。員工對登記單拍照并發到工作群內后進行轉賬結算。
牛某在與劉某某協商回收事宜的過程中,要求劉某某按照公司回收流程填寫承諾書以保證回收物品來源真實,劉某某遂詢問牛某是否填寫什么內容都可以,得到了牛某的肯定回答。
在此期間,牛某并未要求劉某某出示身份證件以證明個人信息的真實性,也不能保證顧客在承諾書上填寫的身份信息是真實有效的。據劉某某本人供述,自己在這張證明回收物品來源真實的單據上面“留的身份證號、手機號、名字都是亂寫的,對方說只要填了這張單子就可以收了”。牛某與劉某某進行交易時,早已意識到劉某某只收現金、分多次轉賬、刪除支付記錄等要求和短短幾個月內賣出九個奢侈品包包的行為都十分異常,且明知上述包包來路不明,但仍予以收購。
經查,劉某某先后七次竊得林某放于二樓玻璃櫥柜的奢侈品包共九只,其中香奈兒牌包五只、迪奧牌包二只、路易威登牌包一只、古馳牌包一只,銷贓得款共計5萬元。案發時,涉案奢侈品包已滅失,未能進行價格認定。
人民法院裁判
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牛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以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牛某在審理過程中主動退出其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牛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宣判后,兩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沈寶琴青浦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近年來家政行業飛速發展,市場需求和供應大大增加,家政服務人員利用在雇主家工作的特點進行盜竊的案件也隨之增多。家政服務本應是為了便利生活需求而出現,但行業內還存在家政服務入職門檻低、從業人員道德素質參差不齊、行業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盜竊類案件的發生,不僅損害了家政服務需求方的財產安全,也會影響社會對整個家政服務行業的評價,有礙家政服務業良性發展。
一、雇主應加強財產安全意識,妥善保管貴重物品
由于貴重物品價格高昂,在保姆盜竊案中往往會成為除金錢之外的首要作案對象。雇主應當提高警惕意識,加強防范,對個人貴重物品和重要證件等保管妥當。在雇傭保姆時,建議選擇正規的家政服務公司或者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保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一旦發現保姆有不良行為或不良嗜好要及時采取措施規避風險。
二、行業應提高家政從業標準,加強家政人員培訓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利用其住家保姆身份實施盜竊行為,給被害人帶來嚴重損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家政行業中本應有的信任關系。家政服務公司和中介公司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審核和登記,及時接收雇主的反饋和舉報,一旦發現從業人員有不良行為甚至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給予公司內通報批評等懲戒措施或者解除勞動、勞務關系。
三、回收應嚴格流程監督管理,規范奢侈品回收手續
偷盜者也常常會通過各種方式銷贓,將貴重物品變現,主要方式就是聯系回收奢侈品的個人、店鋪、網站進行變賣。在奢侈品回收過程中,如果證明所回收物品來源正當的程序缺失或者監管不到位,就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盜竊物品的銷贓渠道,給被害人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失。奢侈品回收方應加強對出售物品顧客的個人基本信息核查,嚴格登記、審核、備案回收物品信息,若在收購過程中發現所涉物品系違法所得,應當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避免成為滋生盜竊、銷贓行為的溫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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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