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鐘某、劉某甲、劉某乙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商標管理辦法,在某平臺經營某網絡店鋪,直播銷售明知是假冒的“LV”品牌箱包。鐘某與劉某甲系夫妻關系,劉某甲與劉某乙系兄弟關系。鐘某負責網絡店鋪的全面管理,劉某甲負責主播培訓及售假違規信息的處理,劉某乙負責倉庫管理及收發貨。
經核算,鐘某等人銷售假冒“LV”品牌箱包價值共計人民幣190余萬元,鐘某、劉某甲從中非法獲利約38萬元,劉某乙從中非法獲利約7萬元。
2024年1月20日,民警將三被告人抓獲歸案,并查獲假冒“LV”品牌箱包201個,其他物品41個。經核算,未銷售假冒“LV”品牌箱包價值共計60余萬元。
法院審理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劉某甲、劉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三被告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既遂的部分,又有未遂的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和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鐘某、劉某甲、劉某乙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退繳贓款及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依法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不等,并處罰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售假行為不可取廣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如果購買到假貨應保留好證據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來源:綜合安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