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平臺購買了一只玉手鐲,買回來后發現“貨不對板”且無法佩戴,請求商家退款退貨時遭到拒絕。網購的珠寶玉石究竟是否能夠退貨?請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胡某欲購買一款翡翠手鐲,便通過小紅書找到陽某,得知陽某在小紅書上經營翡翠代購業務,便在小紅書平臺與陽某進行溝通,后雙方互加微信協商代購事宜。胡某在看過陽某發送的手鐲照片、視頻之后,決定購買其中一款手鐲,并與陽某溝通價格。
2023年10月,陽某、胡某談妥以12,000元成交。陽某同時告訴胡某需要支付相應手續費,并向胡某發送了一個收款碼。胡某當天通過掃碼支付了12,000元及相應手續費,沒過幾天,胡某便收到快遞郵寄的手鐲及證書,發現實物手鐲和陽某在照片視頻中提供的手鐲品質相差較大、手鐲圈口太小導致無法佩戴,又立即與陽某聯系要求退貨退款。
陽某以該手鐲為買斷款、貨主不同意退、胡某拍攝方法不對導致無法拍攝出效果等原因為由拒不退貨退款。因雙方始終未就手鐲退貨退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胡某于2024年3月向衡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陽某接受胡某的委托代理向貨主購買手鐲后通過郵寄方式交付給胡某,胡某收到貨物后,發現該實物手鐲與陽某在照片、視頻中提供的手鐲差別較大,質量明顯不符,且陽某自己也承認在拍攝視頻、照片中使用了美顏功能,已違背了陽某在翡翠代購聲明中作出的“無美顏無濾”承諾,且手鐲圈口太小,胡某無法正常佩戴使用,陽某因未向胡某提交符合約定質量要求的手鐲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胡某要求解除其與陽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解除胡某與陽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陽某返還胡某貨款12,000元及其他相關費用。
法官說法
網絡購物的便捷性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尤其是對于一些高價值商品,如珠寶首飾等,由于燈光和美顏等原因,收到的珠寶實物顏色、質地、透明度、水潤度都和賣家展示的區別很大。如果有證據證明賣家展示和宣傳的商品,與買家收到的商品明顯不一致,比如顏色、水潤程度,宣傳的產地等存在宣傳不一致情況的,買家可以要求退貨退款。 本案中,因陽某并未通過網絡平臺提供符合約定質量的手鐲,且胡某在購買前無法通過實物接觸來完全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收到實物后,發現陽某在宣傳中存在與約定不符的情況,胡某有權要求退貨退款。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網絡平臺上進行購物,首先要選擇正規平臺和商家,在購買前查看商家的資質和用戶評價,選擇信譽高、評價好的商家;其次,要詳細了解平臺的退貨和售后服務政策,避免脫離平臺與商家私下交易。注意網絡平臺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特別是對于買斷價格的商品,了解清楚是否支持退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來源:衡南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