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生津止渴、潤肺止咳,葡萄補氣血,舒筋絡,車厘子抗氧化、抗衰老……水果店老板將水果功效做成海報貼在店里,不料被人舉報虛假宣傳被罰款5萬元,行政執法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罰款及滯納金。法院會支持嗎?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衡陽一家2019年注冊的水果店,主要經營生鮮農副產品、日用品等。為了招攬顧客,水果店老板通過百度百科搜索相關蔬菜、水果的功效與作用,并將搜索出來的內容交由廣告公司制作宣傳海報在店內張貼。
2023年6月4日,某行政執法機關在12315平臺接到投訴,稱水果店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同年7月,行政執法機關在對該水果店進行投訴線索核實時,發現店內張貼的海報并當場責令整改,水果店當天將宣傳海報予以拆除。
2024年1月4日,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水果店罰款5萬元。逾期如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后,水果店未繳納罰款,該行政執法機關向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罰款及滯納金共10萬元。
經核實,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決定書中提及的投訴人并未在水果店購買水果,也無證據證實有他人因該水果店的虛假宣傳誤導而購買水果,并因此遭受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且應當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應與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相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雖然水果店在其經營的門店場所內張貼促銷水果、蔬菜的廣告,但其內容是通過搜索百度百科獲取的相關內容,主觀上并無虛假宣傳的故意,且僅在其門店內張貼并未通過相關媒體大肆宣傳,影響范圍較小。同時水果店及時整改,消除影響,并無證據證明造成了相關社會危害后果。申請人某行政執法機關對被申請執行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的原則,顯失公平。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某行政執法機關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公正、公開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是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本案中被處罰人店內海報內容均為百度搜索所得,其目的是讓消費者對水果、蔬菜的營養成分等相關知識有更全面了解的同時促進銷售,無主觀過錯,亦無證據證明包括投訴人在內的任何消費者因受海報內容誤導而錯誤消費,造成損失。并且被處罰人接到通知后立即整改,態度良好,符合不予處罰的規定。
實踐中存在一些對小攤小販、小微企業輕微的違法行為動輒處以高額罰款的情況,人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小過重罰”現象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應秉持審慎與善意理念,多一分關懷與引導,少一分生硬與對立,才能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以倡導良好的司法價值導向。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