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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發布5個涉企行政復議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 : 2025-04-08 瀏覽量 : 16602
近年來,湖南省各級行政復議機構緊緊圍繞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堅持法治護航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同頻共振,通過調解和解、監督糾錯等方式,辦理了一大批涉及企業合法權益并具有一定典型意義的涉企行政復議案件,充分發揮了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涉企行政爭議的作用,為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湖南篇章貢獻行政復議力量,現將5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不服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變更 評議員 聽證 不予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被申請人某市應急管理局對申請人某食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篩粉車間采用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等問題,并根據其邀請專家出具的《專家現場隱患檢查意見表》,認為存在粉塵爆炸重大事故隱患。某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食品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于2023年9月21日前將上述問題整改完畢,同時,還當場對其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暫時停止使用篩粉車間的相關設備設施。2023年8月24日,某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食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未執行監管指令,仍在使用篩粉車間設備,當場制發《查封扣押決定書》,決定查封其篩粉車間的篩粉設備。2023年9月21日,某市應急管理局作出《整改復查意見書》,認定某食品公司已完成整改。2023年11月24日,某市應急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食品公司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三項重大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結合某食品公司拒不執行監管部門監管指令的情節,給予從重處罰,責令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處以45000元的罰款。某食品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復議機構依法組織公開聽證會,聽證會邀請省人大代表、市政協常委以及市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商聯、優化營商中心工作人員擔任評議員并發表意見,邀請市營商環境體驗官、市直主要執法單位部門負責人等參加旁聽。聽證會后,行政復議機構組織評議員及被申請人到某食品公司現場查看整改情況。評議員經實地查看整改情況及有關資料,集中評議認為申請人系初次違法,并積極配合整改,案涉三項重大隱患問題已整改到位,可以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存在“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三項重大事故隱患”的部分違法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處罰內容不適當,且只考慮了申請人未依法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的情節,對申請人是否屬于初次違法、是否存在違法的主觀過錯、是否屬于危害后果輕微、是否及時整改等情況未予綜合考量,從重處罰明顯失當。申請人已完成案涉三項重大事故隱患的限期整改任務,但處罰決定書未認定該事實,仍責令申請人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明顯不當。因此,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將原行政行為變更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將變更決定置于法條中決定類型的首位,旨在強化變更決定在整個復議決定體系中優先適用的地位,這就意味著只要滿足變更決定適用條件,行政復議機關就應當直接作出變更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對過罰相當原則作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提出行政機關要按照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公開聽證、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全案事實證據、違法情節輕重、主觀過錯大小、危害后果、隱患整改情況、企業歷來安全狀況等進行綜合考量,并創新性采取“評議員”評議形式,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審理,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和證據前提下,依法將原行政處罰變更為不予行政處罰,提高了化解行政爭議的質效,有效防止程序空轉,讓行政執法有力度有深度有溫度,有力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和市場公平秩序。

案例一專家點評

行政復議溫情有高度 增強企業法治獲得感和認同感——某食品公司不服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案

韓 敬長沙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其立法頂層設計中將行政復議錨定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根據司法部統計數據,2024年全國新收行政復議案件同比增長94.7%,其中,有90.3%的案件在經過行政復議后未再進入行政訴訟或信訪程序,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監督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增強了行政相對人的法治獲得感和認同感。

為最大限度化解行政糾紛,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在制度設計方面將“變更行政行為”設定為行政復議決定的首要措施。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原行政行為內容不適當、未正確適用依據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的,都可以直接作出變更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

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需要圍繞案件認定的事實、行政執法程序以及法律適用、行政裁量等進行全面審查。行政復議機關的審查重點,可以為行政機關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提升執法水平提供重要參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行政復議機構依法組織公開聽證會,邀請了省人大代表、市政協常委等人員擔任評議員并發表意見,邀請市營商環境體驗官、市直主要執法單位部門負責人等參加旁聽,組織現場查看整改情況并集中評議,在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審理情況下,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在查清事實和證據前提下,依法將原行政處罰變更為不予行政處罰,提高化解行政爭議的質效,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該案既實事求是評判行政處罰案件事實證據、裁量標準和企業合法合理訴求,又有效促進企業安全意識提升、消除安全風險,為打造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了榜樣。

案例二某置業發展公司不服縣人民政府征繳土地閑置費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自行糾錯 土地閑置 救濟權利告知錯誤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9日,申請人某置業發展公司與某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請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某縣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人民幣7590萬元,宗地用途為商業用地。2022年3月28日,申請人與某縣自然資源局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該宗地延期至2022年5月1日前開工,2025年4月30日前竣工。2023年5月,某縣自然資源局認為該宗地涉嫌構成閑置土地,開展調查,并經調查核實后向被申請人某縣人民政府請求擬對申請人征繳土地閑置費。因新冠疫情影響、申請人集團公司重組等多方面原因,該宗地于2023年12月動工開發。2024年3月13日,經某縣人民政府批準,某縣自然資源局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征繳土地閑置費1518萬元,并告知如對決定不服可以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后申請人以某縣自然資源局為被申請人向某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某縣人民政府經審理后以被申請人不適格,應以批準機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為由,駁回了行政復議申請。后申請人以某縣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進行調查,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并予以溝通協調。2024年11月13日,某縣自然資源局經被申請人批準后作出《撤銷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決定撤銷案涉《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后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該起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某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案涉《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載明報某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作出征繳決定,但告知對本決定不服的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屬救濟權利告知錯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于2024年2月7日發布的《關于加強閑置土地司法查封和處置工作銜接的意見》載明:“在處置過程中企業依法依規動工開發的,閑置土地處置程序終止,不再收取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根據上述規定,此案符合終止閑置土地處置程序條件。考慮到企業經營不易,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存在救濟權利告知錯誤,為實質性化解爭議,在行政復議機構積極協調下,被申請人主動撤銷《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征繳土地閑置費是政府加強土地宏觀調控的法定手段,有利于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用地,但執法是手段而非目的,在閑置土地的處置過程中,應結合實際情況,考慮企業的實際困難及土地的實時狀態,結合現行規定,予以靈活處置。同時,督促行政機關對自己的違法和不當行為進行糾正,是行政復議機關監督依法行政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舉措。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發揮行政復議層級監督優勢,將督促被申請人依法履職與考慮企業實際困難和土地使用狀態相結合,從而督促行政機關改進執法、自行糾錯,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達到了案結事了的目的,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專家點評

優化營商環境 規范土地市場 助推爭議化解——某置業發展公司不服縣人民政府征繳土地閑置費申請行政復議案

倪洪濤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習近平總書記歷來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論述和重大部署,曾深刻指出,要“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準性和利用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確要求,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處置閑置土地,有利于規范土地市場行為,確保土地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在我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被定性為用益物權,暗含了土地所有權人對使用權較強的管束能力,以及土地出讓合同的較強行政屬性,不過,在閑置土地原因認定和處置利用的行政執法程序中,部分政府及其部門只重視土地管理目標的實現,未真正落實廣義上的比例原則。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甚至無償收回土地的決定,特別是無償收回閑置土地,對土地使用權人而言,近乎達到了“管制性征收”的嚴重程度,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慎之又慎。

行政執法既要確保行政目的的正當性,又要求行政目的和執法手段之間的匹配性,以便發揮行政執法懲治違法和最小損害的雙重功效。本案中,經過行政復議機關的釋明,被申請人發現了其執法中的違法和不合理之處,主動撤銷了案涉《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同時,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了土地閑置的社會危害,積極推動案涉宗地的開發建設及其進度,本案復議機關通過法解釋技術實質性化解了爭議,貫徹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高度契合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法治要求,案件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

案例三某運輸公司不服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責令履行  工傷保險  信賴保護原則  退休返聘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運輸公司的員工李某(男,年滿60周歲,為本案第三人)工作時間不慎受傷向某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認定李某為工傷,并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遂向被申請人某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申請賠付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被申請人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了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申請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查明,申請人的員工李某受傷時已年滿60周歲,尚未享受退休待遇,但受傷當年申請人一直為李某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故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其次,為保障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繼續務工的權益,人社部2016年印發了《若干問題的意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該條款中針對“招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表述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參保單位給予了正面的支持和認可。因此,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按規定支付某運輸公司員工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典型意義】

在工傷認定及待遇賠付案件中,職工一方因工傷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其個人和家庭的生活必定受到影響,賠付不到位可能引發社會矛盾;企業一方因支付受傷員工的高額工傷費用也會背負較大財務負擔,甚至會影響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乃至生存。?本案中,被申請人未考慮實際情況,即以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為由,據此作出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屬于對法條理解不夠透徹,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不當。再者,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申請人為保障職工權益,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依法為公司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李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的7個月期間仍正常接收其工傷保險費用,進而引發了后繼的法律狀態,申請人與第三人善意信賴了這一法律狀態,并基于此狀態對自己的生產和工作作了相應安排,因而產生的正當權益應受到被申請人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復議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后,依法責令被申請人支付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切實減輕公司的經濟負擔,保障了受傷員工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法治環境,有利于維護政府公信力。

案例三專家點評

行政復議機構查清事實厘清法律規范 依法保障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某運輸公司不服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行政復議案

李云霖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超齡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中的比例逐漸增加,特別是在運輸物流、建筑施工、物業保安等行業,因此依法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要求行政復議機關進一步加大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糾錯力度,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做到案結事了,這有助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各類主體合法權益。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全面客觀查明案件事實,從立法目的的體系解釋、規范條文的文義詮釋與誠實守信的原則闡釋等方面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按規定支付某運輸公司員工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有力保障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行政復議實質性化解爭議、加快推進主渠道建設的生動例證,具有典型意義與推廣價值。

一、行政復議機關積極履職,查清事實厘清法律規范

查清事實是法律適用的前提。本案中,復議機關積極運用復議中的調查等程序,對案件事實及其具體情景詳盡調查,確定了本案事實:一是勞動者李某雖然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未享受退休待遇,仍在用人單位工作;二是運輸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法為員工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履行了法定義務。同時,復議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立法目的的指引下,深入分析《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湖南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等相關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適用情境與界限,厘清了勞動者權益、企業利益與工傷保險基金安全之間的平衡關系,體現了復議機關對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

二、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糾錯,切實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

本案中,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以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傷待遇的決定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在充分考慮超齡勞動者李某未享受退休待遇以及用人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情況的基礎上,堅持“有錯必糾”,認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這一復議決定保障了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復議機關依法履職中對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

三、推動踐行信賴保護原則,塑造誠信政府形象

誠實信用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要求,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當行政機關違反誠信原則導致相對人信賴利益受損時,信賴保護原則應當通過有關機制實現權益救濟,強化誠信原則的法律效力。本案中,運輸公司依法為員工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李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仍正常接收其工傷保險費用,進而引發了后繼的法律狀態。申請人與第三人善意信賴了這一法律狀態,并基于此狀態對自己的生產和工作作了相應安排,因此而產生的這種正當權益應當受到被申請人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這一決定切實減輕了公司的經濟負擔,保障了受傷員工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法治環境,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維護。

案例四某農場不服縣農業農村局未按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協議 誠實信用原則 調解和解

【基本案情】

2021年,第三人某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與某縣財政局聯合制發《2021年肉牛肉羊增量提質行動項目實施方案》。據此,申請人某農場與某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簽訂《協議書》。后因項目實施前摸底時不愿參加項目的養殖戶大量加入項目、部分養殖戶未按摸底要求執行等原因,導致某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無法按原方案補貼到位。某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經請示上級部門同意,將項目部分內容進行變更,其中基礎母牛補貼標準由1000元/頭變更為800元/頭,飼草料設備由全額補貼變更為不超過投資額的50%。項目實施完畢后,被申請人某縣農業農村局及第三人某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根據最終方案補貼到位。申請人于2024年5月31日提起行政復議,主張其不知道方案變更,要求按原方案進行補貼并賠償。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距離項目實施方案修改已近2年之久,有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可能,但如認定申請人超過期限提起行政復議,從而作出駁回決定,不利于實質解紛。二是項目實施方案的修改雖經請示并經審批通過,但協議具有相對性,在協議的主要內容或依據修改時,應及時告知協議相對方,并征得協議相對方同意,縣農業農村局及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不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告知申請人或經得申請人同意,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三是如復議機關作出責令被申請人履行的決定,可能會導致大量已與被申請人、第三人達成一致的其他養殖戶再發糾紛。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行政復議機構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分別及綜合的會商洽談,提出可行的解決思路和和解方案供各方當事人選擇和參考,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和解,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要求:“加強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設,著力解決朝令夕改、新官不理舊賬、損害市場公平交易、危害企業利益等政務失信行為,促進營商環境優化,增強民營企業投資信心,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明確將行政協議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行政協議兼具行政行為的行政性與民事合同的協議性,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合同法中的帝王條款,也是行政協議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本案中,某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經請示上級部門同意,將項目部分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而行政復議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打破機械辦案思維,未簡單的一糾了之,而是充分考慮到“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積極回應申請人的實際利益訴求,采取“背靠背”“面對面”方式通過調解和解手段從源頭解決行政爭議,以“小調解”撬動“大治理”,避免引發更多爭議矛盾,取得了“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效果。

案例四專家點評

積極回應真實訴求 實質化解行政協議糾紛——某農場不服縣農業農村局未按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申請行政復議案

周剛志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新增第五條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拓寬行政復議調解范圍,充分發揮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推動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綜合考慮畜牧水產事務中心與養殖戶等各方利益訴求,組織各方第三人進行會商洽談,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和解方案,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和解。本案的終結不僅體現了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機制在化解行政糾紛中的強大力量,也充分體現了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

行政復議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打破“機械法治”“形式法治”的思維定勢,在充分考量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同時,積極回應申請人的實際利益訴求,通過調解和解手段實現了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解決了矛盾糾紛的本源問題,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的理想效果,深刻展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實踐偉力。

案例五某公司不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撤銷 市場監管 首次違法 合理行政原則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被申請人某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申請人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綜合執法核查,發現在其經營的食堂(廚房)操作臺面上有一瓶拆封使用一半的“海天蠔油”,凈含量6公斤,已于2023年3月15日過保質期,操作臺上未標注為過期食品區域,并與其他正在使用的食品調味料同一區域存放。據此,某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對申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處警告;二、沒收已扣押的食品原料“海天蠔油”一瓶(已開封使用的)并處罰款19500元整”。某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立案受理后,立即組織雙方多次調解,因雙方對處罰數額分歧較大未能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某公司未能提供購貨發票和臺賬以及使用超過保質期“海天蠔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處警告、沒收申請人超期食品原料“海天蠔油”一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處罰合理。但申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屬首次違法,涉案產品單一、金額小、過期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19500元屬適用依據錯誤,且明顯不當,應予糾正。據此,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一、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第一項對申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處警告和第二項沒收已扣押的食品原料“海天蠔油”一瓶;二、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第二項罰款19500元。

【典型意義】

行政復議既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理行政原則,即處罰的輕重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避免畸輕畸重,確保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基礎上,維持了對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處警告和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的處罰決定,并綜合考慮申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屬首次違法,涉案產品單一、金額小、過期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對案涉處罰決定的罰款數額依法作出撤銷決定,發揮了行政復議監督依法行政效能,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保障了食品安全的法律底線,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五專家點評

精準裁量化解行政爭議 過罰相當保障企業權益——某公司不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案

黃先雄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核心目標,強調通過行政復議調解的柔性手段爭取實現“案結事了”,同時強化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雙重審查,體現“監督權力、救濟權利、化解爭議”的三重功能。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優先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并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實質性判斷,對不恰當的行政決定予以糾正,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行政復議優先適用調解,力爭實現爭議實質化解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將調解確立為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機制,要求復議機關在案件辦理中貫穿調解理念。行政復議機關以自身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為背書,促使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就行政爭議進行協商,從而有助于雙方當事人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最優解。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積極履行調解職責,針對申請人某公司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多次組織雙方協商,雖因罰款金額分歧過大最后未能達成協議,但通過釋法說理,引導雙方理性表達訴求,彰顯了“爭議化解前移”的立法導向,充分體現了調解過程對當事人權益的平等保護。

二、貫徹“過罰相當”原則,撤銷不當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復議既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即行政機關應當精準把握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確保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申請人系首次違法,涉案貨值極低(75元)且過期時間短(1個月),而且未造成實際危害,符合“首次違法”“輕微違法”標準。復議機關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精準識別申請人“首次違法、涉案金額小、未造成實際危害”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并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的行為給予“罰款19500元”的決定明顯違背過罰相當原則,因此予以撤銷;但保留了對其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的處罰決定,此舉一定程度上既保障了食品安全的法律底線,同時又避免了對企業的過度懲戒。

三、準確適用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有效防止“小過重罰”

近年來,“小過重罰”案件頻繁引發輿論關注。這類案件的共同點在于案涉相對人的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且后果輕微或無危害后果”和處理結果的“重罰”之間形成強烈對比。這種現象的形成原因之一在于,執法人員不知道或不敢以行政處罰法中的基本原則和關于“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一般性規定為處罰依據。其反映出的深層問題就是:行政處罰法與各領域法中行政處罰規范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或是基礎性與非基礎性法律的關系?還是總則性規范與分則性規范的關系?對上述問題的回答直接決定了行政處罰法與各領域法中行政處罰規范在適用時的選擇與順序上的先后,并關系到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理公正。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法與各領域法中行政處罰規范的關系應定位為總則性規范與分則性規范的關系。實踐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首先適用各領域法中行政處罰規范與裁量基準等分則性規范,同時將行政處罰法作為總則性規范體系,以其基本原則與一般性規定為指引、補位和調整工具,盡可能作出公正合理的決定。本案行政復議機關發現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條文造成行政處罰決定明顯違背過罰相當原則的情況下,直接根據總則性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的“首次違法”“輕微違法且無危害后果”行為的高額罰款決定,矯正了適用領域法行政處罰規范所造成的“小過重罰”現象,很好地處理了行政處罰法與各領域法中行政處罰規范的關系。(廳行政復議一處)

來源:湖南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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