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等人銷售偽劣化肥案
——銷售偽劣化肥使農戶遭受重大損失
簡要案情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丁某讓被告人岳某幫其聯系購買便宜的磷酸二銨化肥。之后,岳某聯系被告人劉某發貨,劉某通過他人以每噸1600元的價格從山東省臨沂市購進130噸“中國農資”牌磷酸二銨化肥,并以每噸1950元的價格轉售給岳某。岳某又以每噸2500元的價格轉售給丁某,丁某收到化肥后以每噸3050元的價格銷售給八五九農場被害人王某、趙某等37名農戶,共計銷售39萬余元。在此過程中,劉某、岳某、丁某均未對該130噸“中國農資”牌磷酸二銨化肥的生產廠家、經營資質、產品質量等證照進行查驗,造成王某等農戶生產損失45萬余元。經鑒定,該涉案化肥為假冒偽劣化肥。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人銷售偽劣化肥,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化肥罪。劉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并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岳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并賠償全部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丁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并賠償全部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據此,以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被告人岳某、丁某緩刑,并處罰金。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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