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是指對在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上述單位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部門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上述單位由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組織人事部門任命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對其他單位和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實事求是、科學認定、權責一致、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終身追究的原則,既嚴格追究責任,又保護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積極性。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五條 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問責情形為:
(一)出現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且持續惡化的(按照國家規范監測,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或者省級以上重要環境功能區的大氣、水、土壤三大類環境質量監測指標中的兩項連續2年同比下降,或者一項連續2年同比明顯下降);
(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
(三)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或者突破生態保護紅線、超出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而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發生環境敏感問題,處置不力,導致問題惡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五)未完成國家和省委、省政府下達的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或者發生嚴重生態環境違法事件,導致國家實行全省域區域限批、局部限批或者行業限批,影響全省高質量發展的;
(六)不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工作部署,情節嚴重的,或者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追責的情形。
第三章 問責調查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統一負責全省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線索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受理線索后,省生態環境廳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趕赴現場,開展初步調查。對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進行應對和處置。
第七條 經初步調查,屬于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報省政府批準后,啟動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調查。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啟動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調查時,省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按照要求配合調查。發生不屬于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政府啟動調查的其他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由市州或者縣市區政府參照本辦法進行調查。
第八條 省政府進行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調查,應當成立調查組。調查組一般由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等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市州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人員以及相關技術、法律專家組成,省生態環境廳為組長單位。調查組組成人員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開展工作。
省紀委監委可以提前介入,視情成立責任追究審查調查組。省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前介入。
第九條 調查組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查清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的現狀、經過、人員傷亡等情況,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以及生態毀損等情況進行評估;
(二)分析造成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認定問題(事件)的性質、等級;
(三)界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形成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調查報告,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 調查取證時,調查組認為有必要可以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或者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鑒定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發生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的單位、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組的調查。
第十一條 調查工作原則上30日內完成,情況特殊需延長的報經省政府批準,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形成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調查報告,并經過調查組全體會議審查,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報省政府審查批準,根據情況報省委審查批準。
調查報告應當載明: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發生單位的概況和發生經過;造成的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發生的原因和問題(事件)性質及其歷史過程的追溯情況;發生單位對環境風險的防范、隱患整改和應急處置情況;發生地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情況;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處理建議;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第十二條 調查報告批復后,對涉嫌違犯黨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省紀委監委。調查報告和相關問題線索涉及人民檢察院正在辦理案件或者提前介入案件的,應當一并抄送省人民檢察院。省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出處理。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通報省政府。
對涉嫌環境刑事犯罪的線索,及時移送省公安廳。省公安廳應當依法受理,組織立案查處,查處完畢后,15日內將查處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由省生態環境廳向省政府報告。
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法依權限對問題(事件)發生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處理;問題(事件)發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本單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處理。處理完畢后,15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由省生態環境廳向省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調查處理信息應當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公開發布。必要時,可以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對外發布調查進展情況,回應社會關切。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根據省政府批準的調查報告和省紀委監委向省政府通報的責任處理情況,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問責情況。
第四章 問責方式
第十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經調查后認定有關單位以及領導班子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單位不得評定為綜合性先進單位;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分管負責人以及其他責任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評定為優秀;
(三)對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或者個人進行約談;
(四)對單位按照規定采取追回、扣減或者停撥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財政轉移支付和專項資金等措施;
(五)對單位新上建設項目實行限批。
對按照規定應當問責的,采取以下形式問責:對相關責任單位,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責令整改,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處理。對相關責任人,情節較輕的,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誡勉;情節嚴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和黨紀政務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責任追究機關提出書面申訴或者申請復審。責任追究機關應當依照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進行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原則,從以下方面嚴格科學把握:
(一)對失職瀆職情節嚴重的,從嚴問責,主要包括:
1.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的,以及利用權力強令有關部門違法審批的;
2.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放縱違紀違法行為的;
3.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反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或者利用權力限制、干擾、阻礙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
4.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程序,作出重大錯誤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5.對已經發生的生態環境問題不重視、不采取措施,導致問題惡化,造成重大損失的;
6.阻礙和干擾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的;
7.其他問題情節嚴重需要從嚴問責的。
(二)對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的責任人實行終身問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組開展調查時應當對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的歷史過程進行追溯調查,對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嚴重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的責任人,不論其是否調離原單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一律嚴格問責。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各類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完整保存經濟工作重大部署、重大建設項目決策審批以及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資料檔案,以便追溯調查。
(三)對為保護生態環境積極履職、依法行政的工作人員予以保護,在責任追究時酌情予以免責或者減輕問責。主要包括:
1.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以及本單位的部署認真履行了工作職責的;
2.對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錯誤決策或者違法干擾行為進行了抵制或者如實反映了情況,提出了反對意見,但本人無權或者無力改變其結果的;
3.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發生后,積極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問題(事件)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損失的;
4.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發生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的;
5.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非環保原因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的;
6.其他可以給予免責或者減責的情形。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應當注意科學區分不同層級黨委和政府及其部門的責任。對省直部門、市州黨委和政府及其部門,要著重查清其職責范圍內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工作決策、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落實等方面履行職責的情況;對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除查清其職權范圍內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工作決策、行政審批和對上級黨委和政府及其部門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外,還要著重查清其履行屬地監管責任,查處、上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問題隱患整改以及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等方面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符合《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18〕2號)之較大(Ⅲ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標準的生態環境問題情形。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相關分管負責人是指分管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發生領域業務工作的地方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