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不到位,業主們不滿意,依法選聘新的物業公司。然而新物業公司要進場了,老物業公司卻不配合交接,并繼續占據場地,拒絕退場。幾番協商不成,無奈之下,業委會將原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前期物業拒不撤出小區并移交資料
陽光小區此前一直由開發商聘請的某物業公司提供服務。近年來,由于陽光小區經常出現環境臟亂、安保不足等問題,業主們怨聲載道,也對該物業公司愈發不滿。
2020年10月24日,陽光小區在新成立的業委會的組織下,召開業主大會,并表決通過了該小區“重新選聘另一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次日,業委會向該物業公司發出《關于終止物業項目的通知》,通知其于12月15日前退出該小區物業管理區域。期滿后,該物業公司拒不退場。2021年3月27日,陽光小區業委會再次通知該物業公司,要求其按照之前業主大會的決議,在限期內退出小區并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及相關資料。
因該前期物業公司拒不撤出小區并移交相關資料,業委會多次與之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訴請該物業公司交還物業經營管理權并騰空交還物業服務用房。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該物業公司向陽光小區業委會交還物業經營管理權并騰空交還相關物業服務用房。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
退場及交接是法定義務
廣州中院法官劉卉表示,本案中,陽光小區業委會已提供表決票等相關證據,證實該小區已經依法召開業主大會并通過了終止與該前期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選聘了新物業公司接管的決議。在該前期物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上述會議表決結果存在被依法撤銷或認定無效的情況下,該表決決議合法有效。陽光小區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據此終止與該前期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屬于履行業主大會決議的行為,符合業主大會決議內容,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該前期物業公司依法應向業委會交還物業經營管理權及物業服務用房。
法官提醒,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退場及交接義務是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若物業公司怠于履行該義務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退場及交接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撤出保安、保潔及其他管理人員,不得干擾新物業公司進場開展服務;2.依法向業委會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交還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及物業資料;3.在業委會或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下積極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4.主動如實告知可能影響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各種情況,原物業公司未能履行告知義務造成業主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一款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來源: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 劉卉、何穎)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