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過程中遭受欺詐,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特別是在與平臺方交易時,如果對方欺詐成立,可以獲得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以下是關于一位羅先生的案例:羅先生花了107萬元購買了一輛奔馳GLS 450平行進口汽車,但在2個月后洗車時發現車輛竟然是翻新車。羅先生將通利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賠三,賠償428萬元。通利華公司表示,涉案車輛不是他們銷售的,他們也沒有收到羅先生的任何款項,因此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他們認為發票是根據啟隆公司的委托出具的,并且與啟隆公司簽訂了免責聲明,所以應該由啟隆公司負責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在六個月內發現瑕疵并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法院認為,通利華公司根據啟隆公司的委托出具了發票,實際銷售方應該是啟隆公司,因此羅先生與啟隆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被告和第三人都有舉證責任來證明涉案車輛的來源。
然而,被告提交的海外購買進口涉案車輛的檢驗材料以及車輛GPS定位記錄均無法證明涉案車輛是全新進口車。在平行進口交易中,賣方要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只有在有鑒定結論證明車輛是事故車的前提下,賣方才能證明其商品是全新無事故車。
法院最終認定,啟隆公司作為專業汽車銷售商,未嚴格審查有質量瑕疵的商品,并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構成了消費欺詐。因此,前海法院判決啟隆公司退還羅先生的購車款107萬元及利息,并賠償購車價款的三倍,共計321萬元。啟隆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深圳中院二審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來源:中關村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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