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多名律師涉及信達資產公司總經理受賄案
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摘錄)
(2022)遼0682刑初75號
檢察院以鳳檢公訴刑訴(2022)Z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寶新犯受賄罪,201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胡寶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不良資產收購、股權出售、律師費用結算、人事使用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那某等20人給予的人民幣及裝修、租金財產性利益共774.8萬元(以下未注明幣種均為人民幣)、美元36.2萬元、車庫1間(價值20萬元)、手表1塊(價值8.26萬元)、金條7根(價值共計266522.35元)、加油卡15張(價值共計10萬元)。
經審理查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資產吉林分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2010年春節前至2021年3月,被告人胡寶新在擔任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黨委委員、副主任,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信達資產吉林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不良資產收購、股權出售、律師費用結算、人事使用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那某等20人給予的人民幣及裝修、租金財產性利益共774.8萬元、美元36.2萬元、車庫1間(價值20萬元)、手表1塊(價值8.26萬元)、金條7根(價值共計266522.35元)、加油卡15張(價值共計1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收受李某110萬元。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寶新在任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沈陽辦事處黨委委員、副主任,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主任助理、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分管法律事務部的職務便利,將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的3起訴訟案件交由遼寧敬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某1代理,并順利結算代理費63.25萬元。被告人胡寶新于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前,先后五次收受李某1給予的2萬元,共計10萬元。
(二)收受那某15萬元。2010年4月,被告人胡寶新在任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分管法律業務的職務便利,將單位與沈陽市鐵西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交由北京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那某代理并及時結算代理費,事后于2011年底收受那某給予的15萬元。
(三)收受蔣某10萬元。2011年底,被告人胡寶新在任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分管法律業務的職務便利,將單位案件交由遼寧安融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某代理并及時結算律師費,收受蔣某給予的10萬元。
(七)收受謝某15萬元。2015年10月,被告人胡寶新在任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期間,應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某請托,利用分管業務一部的職務便利,在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為謝某結算律師費用上提供幫助,并收受謝某給予的15萬元。
(十)收受崔某2110萬元。2017年4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寶新在任信達資產吉林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某2介紹代理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及信達資產公司以外的案件,并幫助其及時結算代理費75萬元,先后四次收受崔某2給予的40萬元、30萬元、30萬元、10萬元,共計110萬元。
(十四)收受曹某10萬元。2020年4月,被告人胡寶新在任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期間,應曹某朋友莊某請托,利用其在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及時結算曹某以遼寧途禹律師事務所名義代理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執行案件的代理費,收受曹某通過莊某給予的10萬元。
(十五)收受李某43萬美元。2020年7月,被告人胡寶新在任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期間,利用其在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與遼寧成金律師事務所續簽代理協議和支付律師費提供幫助,并收受遼寧成金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某4給予的3萬美元。
被告人胡寶新涉案尚未退繳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4.14萬元,美元29.92萬元(折合人民幣1,835,366.64元)。被告人胡寶新尚未退繳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076,766.64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寶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寶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留置的,羈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胡寶新違法所得人民幣641.56萬元,美元6.28萬元,贓物金條7根,中石化加油卡12張,手表1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胡寶新位于海南省三亞市萬科湖心島二期D2號樓B單元101房屋,依法予以沒收,用于抵頂被告人胡寶新尚未退繳的折合人民幣共計3,076,766.64元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審 判 長 王崇澤
審 判 員 周 冰
審 判 員 王 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梓瑜
書 記 員 姜女杰
來源:合合之音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