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員反向抬高報價,有何貓膩?
一男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資產被判刑
正義網訊(通訊員施淮榆)某科技公司的采購員在采購時不僅沒有砍價,反而讓供應商抬高報價,達成交易后再讓供應商將差價轉入自己賬戶,不到兩年時間里,賺取差價160萬余元。日前,經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2020年9月,余某入職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某科技公司,擔任該公司開發(fā)采購職員,負責了解市場信息,管控供應商的價格。因手握采購大權,余某成了供應商眼中的“紅人”。在余某入職后不久,一家供應商的業(yè)務員便找到余某,表示如果余某能在采購過程中給他們公司一些照顧,或者多下一些訂單,他們就會給余某2%的回扣??吹接欣蓤D,余某便與該供應商達成交易,拿到了入職后的第一筆回扣款。
一段時間后,因發(fā)現采購產品的價格波動較大,余某萌生了通過抬高價格賺取差價的想法。此后,在供應商報價后,余某會在供應商報價的基礎上抬高價格,待雙方達成交易后,再要求供應商將差價打入自己指定的賬戶。在一次與某供應商的交易中,余某在原報單價上加價24元,完成交易后,余某賺到了12萬余元的差價。
2022年1月,余某所在的公司發(fā)現產品單價存在異常波動,遂啟動內部調查并報警。
因該案涉及公司較多,公安機關開展了大量偵查工作。今年7月,公安機關以余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將該案移送同安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余某在擔任某科技公司采購員期間,共收取合作公司回扣2.6萬余元,在采購過程中通過抬高價格賺取差價的方式共侵占所在公司資產160萬余元。8月11日,同安區(qū)檢察院以余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對其提起公訴。對于余某收取回扣的行為,因其收取回扣的數額尚未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追訴標準,檢察機關建議行政機關對余某作出行政處罰處理。
鑒于余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日前,法院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正義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yè)廉潔合規(guī)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jiān)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