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非法集資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責令被告人程某退賠集資參與人的實際損失。
珠山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程某先后在景德鎮市珠山區成立惠民投資公司和福安泰養老公司景德鎮分公司,通過設立門店、發放宣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程某利用惠民投資公司,通過時任中天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從24名集資參與人(部分為老年人)處吸收公眾存款270.6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直接損失金額121.1萬余元。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程某利用福安泰養老公司,以提供旅游、休閑、住宿等養老服務為由,吸引他人充值認購會員,按月息1.2%至2%返利,從94名集資參與人(部分為老年人)處吸收公眾存款1410.7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995.9萬余元。綜上,被告人程某從118名集資參與人處共吸收公眾存款1681.3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直接損失金額1117.1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程某的犯罪對象中有部分是老年人,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具備法定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胡佳佳 吳 琴 王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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