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面貫徹包容審慎執法理念,推行柔性執法和服務型執法,全面落實“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無過錯不罰”的規定,引導經營主體合規生產經營,減少涉企檢查頻次,減輕經營主體負擔,持續加大服務力度,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侵犯“常德米粉”地理標志商標案
案情介紹:2024年8月9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湖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2024年6月,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后,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的30盒方便米粉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其外包裝使用“常德米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按照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進行處罰。但鑒于該公司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章第一節第三條的規定,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教育、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通過辦理該案,既查處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維護了“常德米粉”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又通過普法宣傳和監管指導等柔性執法方式,幫助涉案公司整改,并取得商標專用權人的諒解,妥善處理了侵權糾紛。
二、湖南某置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減輕、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案
案情介紹:2024年8月15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湖南某置業有限公司在銷售小區車位過程中利用格式條款合同減輕、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的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2024年5月,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后,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19年至2024年5月期間,自行制定并與消費者簽訂小區車位定購協議,在協議中約定消費者若違約須向該公司支付車位款總價30%的違約金,但對其自身違約責任未作任何約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應當按照該辦法第十二條進行處罰。但鑒于該公司系初次違法,及時改正,且之前簽訂車位定購協議的消費者都已經與該公司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移合同,未實際收取違約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教育、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通過辦理該案,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市城區各小區的車位定購協議進行合規審查,規范了開發商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合同,減輕、免除自身違約責任的行為。
三、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
案情介紹:2024年6月2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2024年4月,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后,對該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印制了100張“稻草鴨肉”標簽,因計算誤差致使相關營養成分數據標注錯誤。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但鑒于該公司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教育、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行政執法應當寬嚴相濟,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溫度。對于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應當嚴厲查處,但對于食品標簽等問題,在充分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的情況下,給予行政相對人改正的機會,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執法環境,促進社會穩定。
四、漢壽縣某中學經營標簽內容虛假的大米案
案情介紹:2024年7月8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漢壽縣某中學經營標簽內容虛假大米的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2024年4月,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后,對該學校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學校2024年2月25日從常德某米業有限公司(已另案處理)購進涉案大米240袋,共計6000kg,貨值金額27600元。上述大米外包裝標識的執行標準為(GB/T 1354-2018),質量等級:秈米一級,而經檢驗質量等級為秈米三級。該學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但鑒于該學校作為非盈利性食品經營者,不是大米標簽提供者,標簽內容也不是由其確定,且購進上述大米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提供進貨單據、合格證明、供貨商資質證明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上述大米標簽內容虛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學校進行教育、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該案是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案件,有一定社會影響。通過辦理該系列案,既查處了個別大米生產企業虛標質量等級的違法行為,又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無過錯不罰”的新規;既符合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又滿足了包容審慎執法的要求,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執法的力度和溫度。
五、湖南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案情介紹:2024年9月14日,鼎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湖南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的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2024年5月,鼎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抽驗中發現該公司經營的生姜,農藥殘留“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標準指標≤0.02mg/㎏ 實測值0.036m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按照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罰。但鑒于該公司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上述生姜農殘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鼎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教育、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辦案機構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充分考慮主客觀因素,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讓小微經營主體感受到了包容審慎執法的溫度。
六、常德市某醫療機構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醫用防護口罩案
案情介紹:2024年1月15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常德市某醫療機構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醫用防護口罩的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2023年12月,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湖南新領航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后,對該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發現其使用的涉案醫用防護口罩共1000只,經檢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該醫療機構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應當按照該條例第八十六條進行處罰。但鑒于該醫療機構購進上述醫用防護口罩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購進的醫用防護口罩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此外,該醫療機構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和《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七條的規定,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醫療機構進行教育、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全面收集了該醫療機構提供的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相關資質證明文件、銷貨單、入庫單、產品登記表、產品檢驗報告等證據,能夠證明該醫療機構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為不予處罰提供了充分證據支撐,嚴格執行了行政處罰法“無過錯不罰”的規定。
來源:常德市場監管